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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泉债券A(00584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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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60829 | ||||||||
基金代码 | 005843 | ||||||||
公告日期 | 2024-11-02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02日更新) | ||||||||
信息全文 |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0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03月30日证监许 可[2018]58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 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 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系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系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 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信息 2024年10月31日 2 基金经理信息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前一工作日 3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 参见相关章节 4 其他文字内容 2024年10月31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业绩...............................................................................................................................................55 十一、基金的财产...........................................................................................................................................57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七、侧袋机制...............................................................................................................................................75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13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 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2016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年0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09月至今,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2014年05月至2016年03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2016年03月至2019年10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云南省滇中 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2021年11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的 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1991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 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工作, 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任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 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 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05月,出任吉 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 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曾 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气 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3、管理层人员情况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 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 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 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 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周博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月26日 2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月26日 3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惠理惠利) 2018年1月26日 4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月26日 5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4月23日 2024年1月24日 6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6月10日 7 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12月21日 姓名 苏利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1月26日 2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5月9日 3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12月3日 4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1月12日 2024年7月29日 5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9月5日 6 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9月10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孙权先生 2019年06月 2020年06月 张博先生 2020年07月 2021年07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经理)、 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金经理)、 李玮女士(基金经理)、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经理)、 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 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 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 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 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 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 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 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 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15,747.8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95%,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6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 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28人。 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 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 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 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 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 “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 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 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 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 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 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 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 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 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 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 “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 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 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 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 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 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 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84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 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 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 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 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 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 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 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 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 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316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587号)核准募集,机构部函[2018]2496号文《关于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准予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严格管理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6月04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71,617,902.89份基 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70,922.6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736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基金9.99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0.0000000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06月1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情形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90天 0.30% N≥90天 0.00%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本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10万元, 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0.6%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T日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其可得到82,836.3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10万元, 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T日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其可得到83,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N)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天 1.50% 12,000.00 180.00 11,820.00 7天≤N<90天 0.30% 12,000.00 36.00 11,964.00 N≥90天 0.00% 12,000.00 0.00 12,000.00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赎回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N)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天 1.50% 12,000 180.00 11,820.00 N≥7天 0.00% 12,000 0 12,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相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 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严格管理股票资产的投资比 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 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 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 ①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 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 益。 ②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③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 中获得较好收益。 ④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 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 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 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 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 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投资比例。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从行业层面看,投资于那些主营业务集中于处于成长期的行业、转型期较短且前景 明朗的企业,谨慎投资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或是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行业,审慎投资于行业门槛较低、 竞争激烈的企业;其次,从个体层面看,投资于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的发债主体,重点 关注那些在各自细分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是那些正处于股票上市进程中的企业,审慎考量担保方实 力,注重主体违约后的回收率。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 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 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优 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 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 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 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全面评估个券风险收益比,并结合可转换债券本身的债性、股性对可转换债券品种进行灵 活配置;采用转股溢价率、纯债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换债券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情况,确 定可转换债券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 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债券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 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 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 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1月01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2,876,802.94 13.40 其中:股票 32,876,802.94 13.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3,815,481.39 83.08 其中:债券 203,815,481.39 83.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44,213.59 1.69 8 其他资产 4,498,824.47 1.83 9 合计 245,335,322.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76,126.00 0.31 B 采矿业 1,958,702.00 0.89 C 制造业 14,149,063.94 6.4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76,350.00 0.31 E 建筑业 717,498.00 0.3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38,692.00 0.3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8,352.00 0.32 J 金融业 13,252,019.00 6.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876,802.94 14.9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46,800 1,272,960.00 0.58 2 300059 东方财富 62,300 1,264,690.00 0.57 3 688981 中芯国际 18,566 1,113,774.34 0.50 4 601633 长城汽车 33,500 1,015,385.00 0.46 5 601319 中国人保 124,400 925,536.00 0.42 6 601628 中国人寿 20,700 910,800.00 0.41 7 300750 宁德时代 3,600 906,804.00 0.41 8 601601 中国太保 22,600 883,660.00 0.40 9 601318 中国平安 15,400 879,186.00 0.40 10 603288 海天味业 18,180 875,730.60 0.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331,315.07 6.9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787,183.56 23.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368,575.34 9.2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7,696,982.76 62.4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3,815,481.39 92.3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210 24国开10 200,000 20,368,575.34 9.23 2 019727 23国债24 150,000 15,331,315.07 6.95 3 2228041 22农业银行二级01 100,000 10,392,128.77 4.71 4 312400001 24工行TLAC非资本债01A 100,000 10,076,561.64 4.57 5 312410003 24建行TLAC非资本债01A 100,000 9,949,917.81 4.5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农业银行二级01(2228041.IB) 2023年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10.9738万元。其中,总行570.9738万元,分支机构2140万元。主要由于:一、 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贷款受托支付问题整改不到位;三、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四、 个别精准扶贫贷款被挪用;五、不良资产转让流程问题整改不到位;六、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七、贷 款资金转存银承汇票保证金问题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违规事实。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说明如下: 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认为公司经营业务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充 裕,债务压力较小,资质符合投资要求; 因报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不良资产转让流程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总局决定对农 业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该事项对公司影响可控,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无关,因此继续 持有该公司债券。 2、24建行TLAC非资本债01(312410003.IB) 1)2023年1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791.879382万元。其中,总行2041.879382万元,分支机构1750万元。主要由 于:一、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二、违规通过储蓄柜台销 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三、代销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四、未将超过规 定年龄客户的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核保并出单,且销售的部分保险产品属于保单利益不确定型;五、 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六、代销公募基金产品违规采用低风险评级等违法违规事 实。 2)2023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170万元。主要由于:一、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二、母行对境外机构案件管理不到位;三、未 及时报告境外子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四、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违法违规事实。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说明如下: 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认为公司经营业务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充 裕,债务压力较小,资质符合投资要求; 因报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向客户销售高于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等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总 局决定对建设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该事项对公司影响可控,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无关, 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债券。 3、豪美转债(127053.SZ) 2024年1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对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豪美新 材于2023年10月30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汽车轻量化业务方面,上半年已累计取得 280个车型定点项目,客户覆盖了华为问界等国产品牌及宝马等合资车型。豪美新材于2023年11月3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豪美新材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为华为问界的供应商,目前订单 情况如何”时称,“问界M7量产后为公司带了一定的订单增量”。2023年11月7日至14日期间,豪 美新材股票及可转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股票交易三次触及异常波动,可转债交易出现两次异常波动, 豪美新材在11月9日、1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称,豪美新材前期披露的汽车轻量化 业务相关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直至本所于11月14日发出关注函,要求豪美新材核实说明相关事项后,豪美新材才在11月 16日披露的《关于汽车轻量化业务相关披露事项的更正公告》中表示,公司的定位是整车厂的二级或 三级供应商,直接客户主要为凌云股份等汽车零部件企业,相关产品终端应用涵盖了华为问界等国产品 牌以及宝马等合资车型,2023年前三季度向零部件企业出货应用于问界车型相关产品的收入约479万 元(含税),占公司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约0.11%,对公司目前收入、利润影响较小。11月15日至11月 17日,豪美新材股价连续下跌,再次触及异常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说明如下: 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认为公司经营业务均为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盈利能 力良好,公司业务具备发展潜力,整体符合预期。 因存在信息应披露未披露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豪美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该事项对公司影响可控,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无关, 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可转债。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640.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49,736.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5,447.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98,824.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42 嘉美转债 6,111,204.76 2.77 2 113549 白电转债 5,744,448.27 2.60 3 127053 豪美转债 5,177,680.57 2.35 4 127059 永东转2 5,173,060.38 2.34 5 123133 佩蒂转债 4,966,596.06 2.25 6 113632 鹤21转债 4,939,564.90 2.24 7 110067 华安转债 4,742,499.40 2.15 8 127049 希望转2 4,475,944.46 2.03 9 128141 旺能转债 4,445,507.64 2.01 10 118028 会通转债 4,428,189.29 2.01 11 113675 新23转债 4,326,775.58 1.96 12 111005 富春转债 4,317,544.95 1.96 13 111002 特纸转债 4,307,453.25 1.95 14 113056 重银转债 4,257,937.04 1.93 15 127082 亚科转债 4,220,701.77 1.91 16 127078 优彩转债 4,105,449.65 1.86 17 113623 凤21转债 3,976,213.62 1.80 18 127070 大中转债 3,489,066.00 1.58 19 113024 核建转债 3,319,047.27 1.50 20 111016 神通转债 3,306,690.01 1.50 21 128130 景兴转债 3,276,940.59 1.49 22 113045 环旭转债 3,161,267.99 1.43 23 110093 神马转债 3,136,775.07 1.42 24 118034 晶能转债 2,832,278.31 1.28 25 113062 常银转债 2,639,413.15 1.20 26 113679 芯能转债 2,539,988.68 1.15 27 123035 利德转债 2,366,747.85 1.07 28 113051 节能转债 2,313,590.94 1.05 29 110084 贵燃转债 2,192,160.21 0.99 30 113662 豪能转债 2,139,149.59 0.97 31 110081 闻泰转债 2,128,216.81 0.96 32 127045 牧原转债 2,047,376.46 0.93 33 113044 大秦转债 2,037,888.22 0.92 34 111008 沿浦转债 1,833,161.27 0.83 35 123182 广联转债 1,234,217.90 0.56 36 123120 隆华转债 1,151,949.81 0.52 37 118038 金宏转债 1,142,556.48 0.52 38 123169 正海转债 1,132,280.52 0.51 39 113644 艾迪转债 1,116,983.41 0.51 40 118036 力合转债 1,100,296.24 0.50 41 123124 晶瑞转2 1,093,837.32 0.50 42 118041 星球转债 1,053,200.60 0.48 43 110090 爱迪转债 1,045,691.19 0.47 44 123212 立中转债 1,042,167.40 0.47 45 113676 荣23转债 1,006,799.26 0.46 46 113656 嘉诚转债 991,901.52 0.45 47 127020 中金转债 108,571.10 0.0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9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金元顺安沣泉债券A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6-10至2019-12-31 2.81% 0.02% 1.17% 0.04% 1.64% -0.02% 2020-01-01至2020-12-31 3.33% 0.12% -0.06% 0.09% 3.39% 0.03% 2021-01-01至2021-12-31 9.87% 0.24% 2.10% 0.05% 7.77% 0.19% 2022-01-01至2022-12-31 -0.88% 0.31% 0.51% 0.06% -1.39% 0.25% 2023-01-01至2023-12-31 3.08% 0.25% 2.06% 0.04% 1.02% 0.21% 2024-01-01至2024-09-30 -2.55% 0.84% 2.69% 0.08% -5.24% 0.76%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6.21% 0.38% 8.74% 0.06% 7.47% 0.32% (2)金元顺安沣泉债券C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9-14至2023-12-31 -0.19% 0.24% 0.64% 0.04% -0.83% 0.20% 2024-01-01至2024-09-30 -3.50% 0.83% 2.69% 0.08% -6.19% 0.7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69% 0.72% 3.34% 0.07% -7.03% 0.65%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06月10日,业绩基准收益率以2019年06月07日为基准;本 基金于2023年9月14日新增C类份额,新增份额自有实有资产之日起披露业绩数据。 (2)本产品于2021年4月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3)上述期间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人 员情况”中的“(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 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别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4、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 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 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 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 缴纳。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专 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 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 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 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 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 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 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 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严格管理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 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在极端 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 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坚持按照“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通过灵活配置的二级市场投 资策略、分散化的投资原则、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等投资安排,力争使基金组合资产保持高流动性状态, 满足各类情形下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具有交易对手活跃、投资品种丰富、交易规则明确等优势,相关上市 交易品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及较强的变现能力,资金调用的灵活程度较高。因此,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 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行投资,也可根据赎回资金需求及时变现及调整组合资产,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 组合投资效率,平衡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摆动定价; (6)暂停估值;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五、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 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 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 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能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 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 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 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 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 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 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 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 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 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 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 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 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 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 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 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 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 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 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 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 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 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或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增值税风险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 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 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 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方法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 或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 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 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 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 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 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 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 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进行估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 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别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 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 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 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 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 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 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 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 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 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 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 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 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 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 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 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 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 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 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 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 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处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 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 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 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 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 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括 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 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 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 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地址 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 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帐户交易确认、基金资讯 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 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费),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3、2022年11月0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22年11月0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1月05日更新]; 5、2022年11月0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年11月05日更新]; 6、2022年11月0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22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8、2022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22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22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22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22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3、2023年01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14、2023年0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23年0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23年02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23年0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23年0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23年03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23年0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23年03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2、2023年0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3、2023年0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报告; 24、2023年04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3年0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6、2023年0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7、2023年06月0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8、2023年06月0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9、2023年06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0、2023年07月0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1、2023年07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2、2023年0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33、2023年0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34、2023年07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5、2023年0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6、2023年08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分红公告; 37、2023年08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8、2023年0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39、2023年0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增设C类份额); 40、2023年0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增设C类份额); 41、2023年0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42、2023年0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09月13日更新]; 43、2023年0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09月13日更新]; 44、2023年0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增设C类份额)[2023年09月13日更新].; 45、2023年0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公告; 46、2023年09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7、2023年09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8、2023年09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9、2023年09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50、2023年09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51、2023年09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52、2023年09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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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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