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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01967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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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60102 | ||||||||
基金代码 | 019678 | ||||||||
公告日期 | 2024-11-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 第1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3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173号文注册募 集,于2023年11月20日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 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 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 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 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为 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 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等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3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申购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 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若该月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每笔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 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 38层、39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38 层、3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9279188传真: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加入中国华能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于集团财务部。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 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贽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3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固定 收益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主持固定收益部工作)、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苗伟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2014年1月加入长城证券,先后就职于资产管理部、董事 会办公室、四川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等,历任董事会办公室战略管理部经理,四川分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4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自1992年 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自2015年2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兼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 年9月起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事机构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卫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曾就职于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办公室主任,商丘分行副书记、副行长,总行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 室)主任,总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等职务;2024年2月出任中原 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总裁;上海国际 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 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汪建中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监事 王振先生,监事,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 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11年4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天台劳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文一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富 管理总部总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丁艳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审计中心总经理,上 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总部,2017年1月起 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张浩楠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8年7月进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起历任风险控制部副总 经理、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2 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任 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徐涛国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2008年8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玲女士,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曾任 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 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张勇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交易员;2003年起历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5年起 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2019年5月加入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何小乐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硕士。2003年起任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2005年起任职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0年起 历任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管理合伙人。2018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祝函先生,督察长,硕士。2005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2014年起任职深圳德威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年起历任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监事会主席,2022年起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应俊帅先生,学士。曾就职于招商银行(2008年7月-2022年10月),曾任总行公募基 金产品经理(2017年6月-2022年10月)。2022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多元资产投资部、基金组合投资部基金研究员。自2023年11月至今任“长城精选进取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组 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朱绍纲 电话:(010)85238309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 室、创新与产品室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8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 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 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4年6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 产品合计10225只,证券投资基金161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35575.5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 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 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移动客户端:长城基金APP 微信服务号:长城基金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 DEF单元、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8号国际财源中心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8号国际财源中心2208室 负责人:李佳 电话:010-85288877 传真:010-85288977 联系人:江之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毛鞍宁 电话:0755-22385837 传真:0755-25026188 联系人:高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15日证监许可[2023]2173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5日证监许可[2023]2173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共募集 12,260,505.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81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为 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 起(含该日)可赎回。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 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 期间。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 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含当日)的期间。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之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对于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之日(含该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将不予确认。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情形消除后及时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 (2)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0% 300万元0.16% lang="EN-US">(含)-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184日 0.5% 184日≤T<365日 0.25% 365日≤T 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84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 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4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以上(含)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50,000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5055=32,817.74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可获得32,817.74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年,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685=12,685.00元 赎回费用=12,68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685.00-0.00=12,68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68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份额暂停 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列明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 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下,本基金通过积极配置各类型资产,以获取长期稳健 的投资收益,并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本基金对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 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和基金研究优势,将积极、主动的多资产配 置与系统、深入的基金研究相结合,力争在控制整体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市场环境进行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 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综合分析对经济增长、市场 流动性、宏观政策等方面因素对各类资产的影响,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调整,在力争 实现收益风险目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投资组合的整体性价比。具体包括战略资产配置 策略、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和纪律性再平衡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性进行分析,结合组合的投资目 标和风险政策,制定出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的宏观驱动因素、资本市场变化、政策取向等进行分 析,形成主动偏离战略资产配置基准的观点,对看多的资产超配、看空的资产低配,以获 取自上而下超额收益。战术资产配置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宏观驱动因素共性分析和自下而上 的个性因素评估分析,通过分析得到各类资产的中短期趋势判断后,制定战术配置策略, 形成战术配置执行区间。 (3)纪律性再平衡策略 纪律性再平衡是组合获取长期较好业绩的保障,在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战略配置基 准一定幅度后,使各类资产的比例重新回归到战略配置基准或其他预设的比例以内,争取 使得组合风险始终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决策下,本基金运用多维度的基金评价体系,结合定性调研和定量分 析,优选各个资产类别下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将以“核心”策略自下而上优选基金争取相 对收益,以“卫星”策略捕捉各类资产中期维度的超配低配机会追求收益增强,再结合纪 律性再平衡和适时仓位管理,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 (1)主动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对于主动权益类基金,本基金通过基金评价研究机构推荐、量化指标筛选打分等一种 或多种方法,进行初步分析,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内,从多维度对待选投 资标的进行定性分析,并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定量维度:本基金将考察风格稳定性、风险收益有效性、收益性、风险度和回撤控制 五大类指标,依据基金在过往选定的时间窗口各项指标的表现,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 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等进行综合打分。其中风格稳定性指标主要包含:与业绩基准 或市场指数的相关系数、回归系数、滚动相关系数标准差、基金经理管理年限等细分指标。 风险收益有效性指标主要包含:信息比率、夏普比率等细分指标。收益性指标主要包含年 化收益率、特定区间的滚动收益率、相对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超额收益等细分指标。风 险度指标主要包含年化标准差、跟踪误差等细分指标。回撤控制指标主要包含最大回撤绝 对值以及与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最大回撤的比较等指标。通过定量维度,本基金将剔除业 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均差的基金投资标的,选出本基金拟投资的候选基金池。 定性维度:在定量维度选出的候选基金池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 的投资价值。1)基金管理人: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 公司业务拓展目标,以及是否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公司人员流动,员工的素质与 从业经历,资源的分配与组织架构等因素。2)基金经理:该项目主要考察具体候选基金的 基金经理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管理单只基金的最长年限,投资风格,从业管 理人家数,基金经理历史从业合规情况。3)流程: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特别是各混合型 基金的风格与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特殊的投资策略安排、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否严谨,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等因素。4)业绩: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该项目主要侧重从定性角度考察基金超额收益的 来源,分析历史业绩的优缺点,适合的市场风格,业绩表现的稳定性等因素。5)成本:该 项目主要考察候选基金的费用情况,包含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 等,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 (2)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1)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基金的配置坚持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基于对宏观经济、通货膨胀、货 币政策与流动性环境的判断,并结合对股票市场行情的预期,对利率债、信用债和可转债 的表现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债券结构板块的配置比例,筛选与债券结构板块配置 意见相一致的债券型基金,构建债券基金组合。 在具体基金筛选上,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拆解拟投资基金的组合收益来源,明 确基金在久期、信用和杠杆各个部分的收益贡献。之后,将基于自身对组合久期和期限结 构的判断,结合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对象及其投资比例。 对于含权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同样运用归因分析方法评估其在权益资产配置、 择时及选股方面的能力,从而确定其在组合收益增强方面的效果。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市场基金将作为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在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主要从收益 水平、基金规模、流动性水平、赎回机制几方面进行考量,选择适合的标的进行投资。 (3)被动指数类基金投资策略 对于指数基金、ETF、大宗商品基金等被动管理的公募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其配合市 场、行业板块轮动等进行优选配置,增强投资回报。本基金使用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 跟踪偏离度、日均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等指标评估其投资风格、收益情况、波动性以及 回撤等并考虑子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 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4)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 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对公司的历 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前景、资产及权益价值等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反复 推敲测算公司的合理价值;自上而下判断公司所在行业在长周期中所处的位置以配合对公 司合理价值的评估,注重安全边际,选择能为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值的股票;同时辅以合理 价值发现和被市场认同的触发因素判断,提高选股的有效性。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 用“自下而上”个股研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治理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 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 等)。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 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中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中基金基金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安排。 2、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机制 (1)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基金合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投资战 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各基金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审议基金中基金投资各类基金的 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 2)研究部是公司负责投资研究和投资建议,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 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 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研究员应及时向基金经理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3)多元资产投资部负责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投资管理流程中的资产 配置、基金选择和风险管理。研究员负责构建基金筛选模型,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评 价分析,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为基金中基金投资标的选择提供建议;负责基金备选池的维 护工作,研究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进行跟踪和更新;负责研究基金 中基金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持续跟踪和组合调整。 4)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 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定 须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实施。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 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4)项、第(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17)项、 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 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本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 知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 率×25%。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内地市场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 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的反映所 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具体请查阅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3,803.61 9.10 其中:股票 1,043,803.61 9.10 2 基金投资 9,352,636.33 81.5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6,307.66 9.30 8 其他资产 7,299.55 0.06 9 合计 11,470,047.15 100.00 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101,964.61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为0.8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9,279.00 7.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2,560.00 0.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1,839.00 8.2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 - 消费者常用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科技 - - 电信服务 101,964.61 0.89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101,964.61 0.89 以上分类采用财汇大智慧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300 101,964.61 0.89 2 002078 太阳纸业 7,100 99,045.00 0.87 3 603337 杰克股份 3,700 97,384.00 0.85 4 002475 立讯精密 2,400 94,344.00 0.82 5 002311 海大集团 2,000 94,100.00 0.82 6 300760 迈瑞医疗 300 87,273.00 0.76 7 603181 皇马科技 9,500 85,405.00 0.75 8 002484 江海股份 6,000 79,500.00 0.69 9 603596 伯特利 1,740 67,686.00 0.59 10 600048 保利发展 6,000 52,560.00 0.4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11.45 2 存出保证金 2,565.30 3 应收股利 13.7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09.0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99.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2.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0628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A 契约型开放式 126,628.67 520,355.19 4.55 否 2 003823 中信建投轮换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229,577.33 513,679.28 4.49 否 3 015039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362,497.78 513,525.41 4.49 否 4 020009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438,179.09 511,793.18 4.47 否 5 050001 博时价值增长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520,205.27 503,558.70 4.40 否 6 010885 长盛优 契约型 707,239. 482,973. 4.22 否 势企业精选混合A 开放式 37 77 7 487016 工银灵活配置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204,003.94 482,754.92 4.22 否 8 008187 淳厚信睿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265,185.18 479,401.77 4.19 否 9 001667 南方转型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267,245.99 475,804.76 4.16 否 10 004933 招商丰拓灵活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346,493.94 472,409.84 4.13 否 12.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24-04-01至2024-06-30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16.48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712.63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5,093.65 673.6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26,292.15 1,347.23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4,488.24 224.56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元) 20.82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元) 14.98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 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 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 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 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 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12.3、本期报告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2024年06月30日)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时间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92% 0.52% -2.75% 0.58% 1.83% -0.06%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66% 0.99% -3.01% 0.83% 1.35%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56% 0.91% -5.68% 0.78% 3.12% 0.13%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C 时间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97% 0.52% -2.75% 0.58% 1.78% -0.06%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85% 0.99% -3.01% 0.83% 1.16%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80% 0.91% -5.68% 0.78% 2.88% 0.13%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 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 值。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全国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 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 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T+2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以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等,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 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 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 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基金管 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 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 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险和再 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 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 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 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 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 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从所投基金类型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 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 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 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 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及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不存在短期赎回行为,故不收取短期赎回 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 情形及程序。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 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 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选择基 金构建组合的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 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 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 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 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为主动 管理型的基金中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 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资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无法 以公允价格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流通受限资产。对于上市封闭式基金而言,当 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其他 流通受限资产而言,由于流通受限资产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 限内无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潜在流动性风险。 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 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 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 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 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 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 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 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 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 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 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7)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 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6、本基金资产有可能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 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 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 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 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 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 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 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 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 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 生相应调整变化。 7、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 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9、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 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 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 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 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 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 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 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 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 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 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 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 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 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 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 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 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 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 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机构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 38层、39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 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将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发生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监督事项需变更,基金管理人在 调整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 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4)项、第(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17)项、 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将来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发生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监督事项需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 整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如下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 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本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将来基金托管 人监督事项需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交易对手名单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基金管理人方可对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的书面确认后,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 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 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 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 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 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 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 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 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托管人仅负责对其所收 到的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 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 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 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 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及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基金托管 人监督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 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基金托管人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 事项相符进行审查。 (十二)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 示,并且对由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 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 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如由基金托管人直接 保管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 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约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 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估值。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全国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 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 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 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 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对于基 金托管相关事宜,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内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托管协议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托管协 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 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 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认购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3-11-21 2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3-11-21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防金融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3-11-23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1-19 5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2-19 6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2-19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闭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户、认申购、转换、赎回及新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3-02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 2024-04-26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电子直销系统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网站披露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5-07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7-18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7-23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2024-07-26 13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 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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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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