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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美丽中国A(00082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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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58151 | ||||||||
基金代码 | 000822 | ||||||||
公告日期 | 2024-10-30 | ||||||||
编号 | 7 | ||||||||
标题 |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4号 | ||||||||
信息全文 |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4号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4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4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 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基金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0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 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业绩.................................................63 十一、基金的财产...............................................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七、风险揭示.................................................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二十四、备查文件..............................................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美丽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设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联系人:郭大海 公司的股权结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 注册资本的49.9403%、22.7544%、22.6027%和4.7026%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明先生,董事长。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 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负责人兼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高级业务副总裁;2016年7月至2020年11月,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并兼任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2019年 6月至2019年10月任国联证券代总裁;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任无锡 国联资本运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无锡国发云轫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无锡联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1月至今,任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职工董事,期间2023年5月至今兼 任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严晓珺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学林先生,董事,本科学位,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历 任深圳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陶华娟女士,董事,2013年1月至今于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 司先后任财务科长、审计中心主任、财务部部长。历任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 出纳、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出纳、财务科长。 孔国俊先生,董事,现任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联席总经理。曾任上海海洋 投资咨询公司投资企划部副经理,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亚康健康网络部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营销中心、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上海新华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助理总经理,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个人客户部总经理,国都 证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李峰FengLi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美国国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 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世纪华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美国密歇根大 学罗斯商学院,并获得终身教职。 许闲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友邦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等职。 沈同仙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位,兼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江苏省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市人 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历任苏州 大学王健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2、监事会成员 袁忠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办 公室主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曾先后担任江苏省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科员、江苏 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员、常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处长、常州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处长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证券。 汪兴华先生,监事。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先后 任职于核工业中南地质局、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2005年加入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朱一民先生,职工监事,产业经济学硕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策略部总经理、 产品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巍瑜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牛锐女士,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市场监 管法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安徽法谏律师事务所、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法律部、上海证监局、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历任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监助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 审计部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富诚海富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2022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戴晓敏女士,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深 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计财、运营部主管,南京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同业部高级经理,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机构同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 基金。 宗华俊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于南京市 公安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邢烨先生,金融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先后担任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副总监等职务,主要负 责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等工作,2020年7月加入东海基金,现任公募固收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2021年3月5日起担任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16日起担任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15日起担任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19日起担任东海鑫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0月25日担任东海启航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12日起担任东海鑫宁利 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17日至2024 年4月17日担任东海鑫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7月18日起担任东海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4年9月11日起担任东海鑫兴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4年10月25日起担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浩硕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上海新世 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信用分析师职位。2018年12月加入东海基 金,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信评研究员、研发策略部固收研究员等职位。2022年3 月9日起担任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14日起担任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东海鑫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3月17日起担任东海鑫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7月12日起担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9月11日起担任东海鑫兴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10月25日起担任东海启航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李珂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25日。 胡德军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21年9月12日。 王庆仁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8月4日。 杜斌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至2017年5月26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成员: 邵炜,公募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珂,宏观策略首席研究员。 刘梦忆,固定收益研究部经理。 张立新,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邢烨,公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 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 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 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 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 告。 风险管理部是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控 制体系建设,识别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对公司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进行风 险监控,指导、检查公司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实施异常交易监控,对各投资 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并配合做好流动性管理。 合规法务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的职能部 门。合规法务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 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合规法务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存档备查。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 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 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 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 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 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60586976 传真:(021)60586906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 网址:www.donghai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客服电话:021-38676666/95521 网址:https://www.gtja.com (12)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1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做12楼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20号楼国泰大厦9层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大厦B1108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funds.com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 (2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一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一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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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与绿洲西路交叉口置地广场A座 邮政编码:230071 公司电话:010-66001391 公司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汪玉寿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玉寿、洪雁南、范少君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2014年9月9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34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间按发售面值发售。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 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12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 金募集期共募集404,663,363.74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53,680.8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84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1 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 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于2014年12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4年12月 1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多次申购基金份额的, 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5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赎回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未计入基 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A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份额持有天数 < 7 日 1.5% 7 ≤份额持有天数< 30 日 0.75% 30日≤份额持有天数 < 1 年 0.5% 1 年≤份额持有天数 < 2 年 0.2% 份额持有天数 ≥ 2年 0 (2)C类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赎回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30日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赎回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份额持有天数<7 日 1.50% 7 ≤份额持有天数<30 日 0.50% 份额持有天数 ≥ 30日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0180=4872.6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元,则可得到4872.6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0=10,180.00元 赎回费用=10,180×0.50%=50.90元 净赎回金额=10,180.00-50.90=10,129.1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29.1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0=10,180.00元 赎回费用=10,180×0.50%=50.90元 净赎回金额=10,180.00-50.90=10,129.1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29.1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20%,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该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 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重点 关注在建设美丽中国的主旋律下,受益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品质改善的个股, 辅以衍生金融工具适度对冲系统风险,以获得中长期稳定且超越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任何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中国经济增长正处在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改善转变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提 出的美丽中国概念不光重点关注生态文明建设,更是融入了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围绕美丽中国的概念,中国经济 结构转型和经济品质的改善会在很长时期贯穿中国经济增长的主线,由此带 来一系列的投资机遇,而与美丽中国相关联的行业及企业将蕴含极高的投资 价值。同时,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环境和市场风险特征的分析研究,不断优化 组合资产配置,控制仓位和采用衍生品套期保值等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从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对市场 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进行分析评估,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 衍生金融工具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追求超额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美丽中国概念所蕴含的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品质 改善的行业,挖掘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能源紧缺、农业生产力低下、文化 产品缺乏、地区发展不平衡、传统行业增长乏力及消费品质落后等方面的问 题提供解决方案,景气周期向上的优势行业。基金管理人将围绕美丽中国投 资主线,寻找价值低估的企业股票进行配置,包括环保、生态治理、智慧城 市、新能源、现代农业、文化传媒、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消费、旅游、 养老服务、高端装备、新型材料、健康医疗、国有企业改革等景气周期向上的 行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出 品质优良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 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 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 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本基金 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 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 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 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价值和成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 量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 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 收益率、PEG等。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 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 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 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 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 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确 定相应的期限结构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 高的收益,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 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 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 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 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 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 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投资组合的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研判下,根据风险资产的规模和风险系数 应用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进行对冲投资,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 约对持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对冲基金投资面临的系统风险。其次,在面临 基金大额申购或者大额赎回造成的基金规模急剧变化下,利用股指期货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对冲。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 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 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 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 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以组合投资作 为投资管理的基本方法。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和不定期就基金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战略、资产 分配等重大事项,审批重大投资计划,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 (2)研发策略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证券备选 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和决议,对证券市场、上 市公司、投资时机等进行深入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 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等,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由基金经理拟定投资计划,提交相应负责人和机 构审批。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并将 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 防范建议,对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进 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做出调 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 产的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5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方法合理、透明; 2、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具有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 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 基金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 31日。 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5,153.00 3.40 其中:股票 225,153.00 3.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60,721.74 88.51 其中:债券 5,860,721.74 88.5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 6.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5,786.28 1.90 8 其他资产 9,687.77 0.15 9 合计 6,621,348.79 100.00 1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818.00 0.12 C 制造业 82,624.00 1.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246.00 0.23 H 住宿和餐饮业 13,635.00 0.2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086.00 0.24 J 金融业 23,340.00 0.35 K 房地产业 10,956.00 0.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460.00 0.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276.00 0.2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400.00 0.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312.00 0.19 S 综合 - - 合计 225,153.00 3.42 10.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0.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0.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271 联影医疗 200 25,960.00 0.39 2 688041 海光信息 200 15,452.00 0.23 3 601939 建设银行 2,000 13,740.00 0.21 4 600754 锦江酒店 500 13,635.00 0.21 5 300144 宋城演艺 1,200 12,312.00 0.19 6 600054 黄山旅游 1,000 12,220.00 0.19 7 600031 三一重工 800 11,664.00 0.18 8 600428 中远海特 2,000 11,620.00 0.18 9 600048 保利发展 1,200 10,956.00 0.17 10 600138 中青旅 1,000 10,750.00 0.16 10.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52,809.62 35.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211,200.67 48.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6,711.45 4.5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60,721.74 88.92 10.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5 23国债22 5,000 513,668.49 7.79 2 019703 23国债10 5,000 509,726.03 7.73 3 019723 23国债20 5,000 508,217.26 7.71 4 019727 23国债24 4,000 405,342.47 6.15 5 127806 PRG安吉1 8,000 345,186.54 5.24 10.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69.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17.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687.77 10.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2 上银转债 55,457.52 0.84 2 110059 浦发转债 54,498.56 0.83 3 113052 兴业转债 52,089.11 0.79 4 110087 天业转债 49,748.62 0.75 5 127020 中金转债 24,461.78 0.37 6 118031 天23转债 20,240.30 0.31 7 113053 隆22转债 20,216.16 0.31 8 127067 恒逸转2 19,999.40 0.30 10.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10.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10% 0.90% 17.50% 0.99% -19.60% -0.0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8.00% 2.13% 7.87% 1.24% 30.13% 0.89%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0.94% 1.51% -3.64% 0.70% -27.30% 0.8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93% 0.85% 10.86% 0.32% 3.07% 0.5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3.87% 1.42% -10.68% 0.67% -23.19% 0.7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6.27% 1.51% 19.73% 0.63% 16.54% 0.89%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6.87% 1.78% 15.58% 0.71% 31.29% 1.0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38% 1.93% -0.18% 0.59% 9.56% 1.3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 -19.43% 1.49% -9.43% 0.64% -10.00% 0.8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26% 0.83% -3.88% 0.42% -13.38% 0.4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78% 0.11% 2.61% 0.51% -1.83% -0.40% 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3月31日 3.40% 1.52% 49.22% 0.70% -45.82% 0.82%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4日,图示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至 2024年03月31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两种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权证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权证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投资比例、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权证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投资比例、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 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 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 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 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 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 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 票选择中强调重点关注在建设美丽中国的主旋律下,受益经济结构转型和经 济品质改善的个股,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 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同时存在对市场系统风险 判断错误的风险,致使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失误,给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 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 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进 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 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成立时间: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 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586900 传真:(021)60586908 联系人:郭大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3%;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O、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 资产的0%-95%;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U、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且托管于托管 人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且托管于托管人 处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W、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X、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条项中第B、L、W、X项目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 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行政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 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 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 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 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 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 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 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 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 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 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 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 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 交易业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959-5531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 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haifunds.com和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 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另行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申请信息定制。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 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信息、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 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 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小时之内做出回 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的公告 2023年12月1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1月13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0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的公告 2024年3月30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0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4年6月4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4年6月19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6月22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9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4年8月2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30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年9月10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赎回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4年9月27日 关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年10月18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24日 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年10月26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onghaifunds.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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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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