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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兴盛一年定开债券型发起式(0126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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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10565 | ||||||||
基金代码 | 012604 | ||||||||
公告日期 | 2024-10-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兴盛一年定开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26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8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0月31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0月31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封闭期与开放期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 则封闭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2023年10月31日(包括该日)至2024年10月30日 (包括该日)。目前本基金处于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即2024年10月31日(包括该日)起进入第三个开放期(以下简称“本开放期”), 本开放期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27日,共20个工作日,在本开放期内本 基金受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本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 日)起1年的期间,即2024年11月28日(包括该日)至2025年11月27日(包括该 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具体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 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金额和单笔申 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 日申购金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表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200万 0.3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10% 25% T≥30日 0% -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5.2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和赎回(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 者新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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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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