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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风险预算混合(16220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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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02817 | ||||||||
基金代码 | 162205 | ||||||||
公告日期 | 2024-10-16 | ||||||||
编号 | 2 | ||||||||
标题 |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4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4】21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5年4月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5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5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已经托管银行复核,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49 七、基金的投资.......................................................57 八、基金的业绩.......................................................64 九、基金的财产.......................................................66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7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五、风险揭示.......................................................82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4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10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基金合同的生效: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 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募集期限: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 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 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 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 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 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 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 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 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 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 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加入 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利亚 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 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 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 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2004年, 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 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 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 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 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 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行 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 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 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 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 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 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 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 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 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 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 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 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 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 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魏冰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3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 简历同上。 高贵鑫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 硕士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任金融工程部 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 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等职;2024年8月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等职。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 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 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 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员。 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 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 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 硕士。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博等 机构。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 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总经理。 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首 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年11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熠阳先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017年6月至2023 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业研究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2023 年7月起任职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 任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3年9月25日至今担任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5日至今担任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年8月29日至今担任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 月29日至今担任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备7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石磊先生:经济学学士;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2017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资经理;2023年10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顾问,现 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4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4年10月15日起担任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钧先生(2005年02月至2007年03月); 康赛波先生(2005年02月至2006年12月); 许杰先生(2006年12月至2011年09月); 彭泳先生(2007年03月至2008年03月); 沈毅先生(2008年03月至2012年09月); 吴俊峰先生(2011年09月至2014年09月); 陈晓舜先生(2014年09月至2015年06月); 胡振仓先生(2015年03月至2015年06月); 卓若伟先生(2015年06月至2016年09月); 李坤元女士(2015年06月至2016年09月); 宁霄先生(2020年11月至2023年09月); 刘欣先生(2016年09月至2024年07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 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资 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部 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余罗畅、基金经 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 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张 晓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利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06万亿元。2023年,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927.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 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 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 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 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 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 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 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 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65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 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 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 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 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威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1)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5)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8)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9)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20)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洪晓琳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2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8)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34)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3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3)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4)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45)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410005)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智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7)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5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3)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4)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公 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56)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5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59)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60)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2)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6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网站:www.dgzq.com.cn (64)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站:www.xzsec.com (6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6)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7)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6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69)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70)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1)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72)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73)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4)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5)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4)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8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7)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8)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9)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0)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9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2)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93)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6)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98)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99)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1)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2)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3)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4)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5)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106)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07)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8)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10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0)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2)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113)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14)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1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1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117)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118)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 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4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6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 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 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间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确认。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代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 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 机构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基金最低金额1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基金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 数为1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1份;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当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低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该调整实施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 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0.3750% 50万≤M<250万 0.3000% 250万≤M<500万 0.1875% 500万≤M<1000万 0.12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 及相关手续费等,25%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赎回费率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6天 1.5% 7天(含)~365天 0.5%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 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 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160×(1+1.5%)=1.03124元 申购份额=50000/1.03124=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 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 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且不少于7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元 赎回金额=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 换该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 间转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2005年6月13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理详见相关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 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 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 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 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 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预算的投资策略,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分享市场向上带来的收益,控制市场向下的风险。 (二)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0%+富时中国A200指数*20%+中证金融债指 数*15%+中证企业债指数*10%+中证国债指数*5% 中证国债指数的样本涵盖了三个市场中(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的1年 期以上的国债,中证金融债指数样本涵盖银行间市场上1年期以上的金融债,中证 企业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三个市场上1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分别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 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0%+富时中国A200指数*20%+中证金融债指 数*15%+中证企业债指数*10%+中证国债指数*5% 中证国债指数的样本涵盖了三个市场中(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的1年 期以上的国债,中证金融债指数样本涵盖银行间市场上1年期以上的金融债,中证 企业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三个市场上1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分别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 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 存托凭证);债券投资范围包括一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票据、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0-50%,债券20%-70%,货币市场 工具5%-8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理念 通过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获取稳定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全面引进一种全新的投资策略――风险预算,风险预算是 指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前基于对市场信心度的判断来分配风险,然后根据风 险的分配限制来调整具体资产的投资策略,使未来的投资组合满足风险预算的要求, 风险预算的策略将体现在投资的各个环节。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风险中低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5、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5月7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841,566.98 29.56 其中:股票 20,841,566.98 29.5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070,183.95 63.92 其中:债券 45,070,183.95 63.9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72,448.87 6.49 8 其他资产 22,646.94 0.03 9 合计 70,506,846.7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1,668.00 0.07 B 采矿业 1,751,624.00 2.53 C 制造业 13,465,487.00 19.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9,038.00 0.65 E 建筑业 64,808.00 0.09 F 批发和零售业 343,020.00 0.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5,380.00 0.75 H 住宿和餐饮业 5,810.00 0.0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9,435.98 0.87 J 金融业 2,506,668.00 3.63 K 房地产业 102,628.00 0.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8,682.00 0.4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6,314.00 0.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7,252.00 0.2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7,396.00 0.0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184.00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3,172.00 0.12 S 综合 - - 合计 20,841,566.98 30.16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21 海信家电 14,500 441,090.00 0.64 2 000338 潍柴动力 25,600 427,264.00 0.62 3 603208 江山欧派 13,600 368,016.00 0.53 4 601899 紫金矿业 21,200 356,584.00 0.52 5 002948 青岛银行 103,400 333,982.00 0.48 6 600690 海尔智家 12,300 306,885.00 0.44 7 600036 招商银行 9,500 305,900.00 0.44 8 002088 鲁阳节能 20,000 301,000.00 0.44 9 601137 博威合金 15,600 292,656.00 0.42 10 002171 楚江新材 35,600 291,208.00 0.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44,805.48 5.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94,830.77 4.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3,343,521.03 33.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4,387,026.67 20.8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070,183.95 65.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382094 23招商蛇口MTN001 40,000 4,075,016.39 5.90 2 019709 23国债16 40,000 4,044,805.48 5.85 3 148665 24中证融担Y1 40,000 4,001,610.96 5.79 4 240776 24云信01 39,000 3,872,431.81 5.60 5 240426 23京城04 37,000 3,779,305.90 5.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 27日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公开处罚,于2023年12月13日曾受到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75.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71.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646.9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4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4.5~2005.12.31 4.00% 0.47% 1.65% 0.25% 2.35% 0.22% 2006.1.1~2006.12.31 49.40% 0.71% 20.93% 0.32% 28.47% 0.39% 2007.1.1~2007.12.31 68.81% 1.15% 23.02% 0.50% 45.79% 0.65% 2008.1.1~2008.12.31 -14.74% 0.87% -14.01% 0.57% -0.73% 0.30% 2009.1.1~2009.12.31 36.27% 0.87% 17.40% 0.42% 18.87% 0.45% 2010.1.1~2010.12.31 -4.73% 0.63% -0.18% 0.31% -4.55% 0.32% 2011.1.1~2011.12.31 -3.47% 0.35% -2.40% 0.25% -1.07% 0.10% 2012.1.1~2012.12.31 9.74% 0.53% 5.20% 0.25% 4.54% 0.28% 2013.1.1~2013.12.31 21.40% 0.92% -0.42% 0.28% 21.82% 0.64% 2014.1.1~2014.12.31 11.70% 0.78% 14.30% 0.26% -2.60% 0.52% 2015.1.1~2015.12.31 12.10% 0.40% 4.75% 0.48% 7.35% -0.08% 2016.1.1~2016.12.31 2.21% 0.64% -0.71% 0.26% 2.92% 0.38% 2017.1.1~2017.12.31 4.16% 0.35% 5.52% 0.13% -1.36% 0.22% 2018.1.1~2018.12.31 -8.89% 0.59% -1.96% 0.26% -6.93% 0.33% 2019.1.1~2019.12.31 16.82% 0.43% 9.23% 0.24% 7.59% 0.19% 2020.1.1~2020.12.31 20.31% 0.47% 6.89% 0.28% 13.42% 0.19% 2021.1.1~2021.12.31 2.96% 0.42% 1.41% 0.24% 1.55% 0.18% 2022.1.1~2022.12.31 -4.17% 0.37% -2.67% 0.25% -1.50% 0.12% 2023.1.1~2023.12.31 0.45% 0.24% -0.30% 0.17% 0.75% 0.07% 2024.1.1~2024.3.31 0.35% 0.45% 1.66% 0.20% -1.31% 0.25%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3.31 533.85% 0.64% 123.86% 0.32% 409.99% 0.3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比较图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包括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待摊费用等。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 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帐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 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 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运用本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本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 配一次,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四次,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 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3、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4、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 实现收益的50%; 7、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 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5日发布《关于降低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11月5日起,将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90%/年降为0.70%/年。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上述(一)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 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 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万 0.3750% 50万≤M<250万 0.3000% 250万≤M<500万 0.1875% 500万≤M<1000万 0.12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天-6天 1.5% 7天(含)-365天 0.5%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 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365天,赎回费率为0.25%;连续持有期限 超过730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 划归基金资产。 3、基金间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额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 一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行业选择风险: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如果出现行业背 景发生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 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 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 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 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 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 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 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 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 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 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 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 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 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 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 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并在变更后两 日内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 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 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 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方圆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 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 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信托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 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 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 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 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 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 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中期报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16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 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 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1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 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年度报告》。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 机构住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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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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