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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瑞合纯债债券(0103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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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01419 | ||||||||
基金代码 | 010397 | ||||||||
公告日期 | 2024-10-1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旗下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10%调整为0.05%。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调整托管费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等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修改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目录后的双方 信息页 修改前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低托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其他修订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就上述调整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10月1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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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调整费用,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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