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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A(01748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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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01239 | ||||||||
基金代码 | 017483 | ||||||||
公告日期 | 2024-10-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资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财通资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 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对本公司旗下的财通资管数字经济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017483 财通资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业务规则: 1、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 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 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 2、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该基金 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 3、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即转 入份额在赎回或转出时,按持有时段适用的赎回费档次计算赎回费的,该持有时 段为该部分份额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期限。 4、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 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 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 6、本业务与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7、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不同类 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同一基金不同类 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公告。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只能在同时代理销售该基金 多种类别基金份额的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三、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 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 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2、申购补差费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 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中规定的标准费率。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 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 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四、其他重要提示: 1、本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可以在上述基金的开放期内,到上述基金的 销售机构咨询和办理本业务。 2、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敬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www.ctzg.com)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 业务公告,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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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间转换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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