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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A(540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95915
基金代码 540012
公告日期 2024-10-09
编号 1
标题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信息全文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1]183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二是标
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
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三是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
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收益预期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
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
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
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
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
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
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
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
月8日对招募说明书“三、基金管理人”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4年6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6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5
九、基金的转换.................................................................................................................77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78
十一、基金的投资.............................................................................................................79
十二、基金的业绩.............................................................................................................92
十三、基金的财产.............................................................................................................9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9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0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10
十九、风险揭示................................................................................................................116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2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6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4
二十六、备查文件...........................................................................................................16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恒生
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所得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鹏飞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金融投
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同时兼任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
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
部书记、董事长,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公司董事。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
部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
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
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
球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
公司董事。
武旭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
任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
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
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
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
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MI能源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
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
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
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
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姚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审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金
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山西国信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云峰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
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
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
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
儿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
司行政委员。
周韫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That's Shanghai英文月刊编辑部主编
助理,加拿大邮报传媒新闻社上海分社编辑部调研员,道琼斯金融通讯社上海
分社编辑部研究员。2015年8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
场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宣和投资
沟通部总监。
林琳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2014年5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合规助
理、助理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经理、高级监察稽核经理等职,现任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
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
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
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
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
理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
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
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
理、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
总监。
何寒熙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市场发展部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2005年11月加入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
周慧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税务咨询专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2005年6
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专员、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恒生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
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
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
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禹良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时代富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
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
晋信中小盘低波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方磊女士,于2012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基金经理助理
闫湜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开展固定收益资产和
新股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
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
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
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
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
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
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
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
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
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87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代销机构
1)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8
网址:www.abchina.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陈曦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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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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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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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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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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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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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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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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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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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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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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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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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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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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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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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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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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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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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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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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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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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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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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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6888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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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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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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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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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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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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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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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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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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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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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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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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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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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奚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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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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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0-8962906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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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闵佳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服务热线:400-8888-1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12号院3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官网:https://www.hsbcbroker.com.cn/
客服热线:400-820-0030转1,或是400-818-6676
2)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955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张春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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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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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刘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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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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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凌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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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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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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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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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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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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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820-0030转1,或是400-818-667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1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83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12年5月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年
7月27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十)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收费方式为前端收
费,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 前端认购费率
100≤A<500 0.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认购费率为
1.0%,
则需负担的认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手续费=10000-9900.99=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1.0=990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0.99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
2012年5月8日起至2012年6月8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1,000元。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3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63,691,636.6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6,396.9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63,728,033.6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1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8月3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2年8月3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
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代销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元;
投资人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每次最低
金额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对于A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收
费方式为前端收费,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50≤A<100 0.8%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1.5%
7天≤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 1.5%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C
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C类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
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金额为1
万元,申购费率为1.2%,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8983.11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8983.11份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基金/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金额为1
万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9,615.3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可得到9,615.38份基金份
额。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4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0%=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1=10,479.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9.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
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
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
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
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
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
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
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8月31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
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8月31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方法进行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
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出现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指数代码:HSCAIT.HI),标
的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对沪深两市所有A股(ST/*ST或S股除外)进行流动性检测,形成
指数的备选成份股(共300只股票)。随后将备选成份股按照恒生行业分类划
分为12种恒生一级行业,并将成份股依据过去一年公司平均总市值、过去两年
平均净盈利、过去两年平均收入在各自一级行业分别排名,将上述指标排名赋
予50%、30%、20%的权重后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该指数
选择各行业综合排名前5位的股票进入最终的成份股。因此,该指数网罗了沪
深两市在恒生行业分类系统内12种行业类别中每一种行业的领导者,反映了中
国A股行业领导者的整体表现。
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信息可通过一下路径查询:
https://www.hsi.com.hk/schi/indexes/all-indexes/chinaindustrytop。恒
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的编制方法如有更新或调整,请以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官方
网站(https://www.hsi.com.hk/schi/indexes/all-
indexes/chinaindustrytop)页面公示为准。
未来若出现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按照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
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公司事件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
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即按照恒生A股
行业龙头指数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为求基金实际投资
组合尽量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减小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1)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2)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公司事件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
整策略。
(4)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
权重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
进行适当替代。本基金选择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构建替
代成份股。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和回购,其主要的作用
为现金的替代资产,其投资的目的是在实现资产更高的流动性而非收益性。基
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政府债券进行投资,并通过对基金现金需求
的科学分析,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网罗了沪深
两市在恒生行业分类系统内12种行业类别中每一种行业的领导者,反映了中国
A股行业领导者的整体表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
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收益预期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指数公司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 (「该(等)指数」)乃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之标记及名称由恒生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发行人〕可
就〔产品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引述该(等)指数,惟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无就(i)任何该(等)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其它
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或(ii)任何该(等)指数或其中任何成
份或其所包涵的资料作任何用途之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
任何该(等)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资料作任何用途而引致之结果,
而向该产品之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亦不会就任何该(等)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等)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程序、成份股份
及系数之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于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或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发行人〕就该产品引用及/或参考
任何该(等)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任何该(等)指数时的
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任何该(等)指数有关并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
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
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
置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有关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
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经
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
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24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4年06月30日
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2 基金投资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农、林、牧、渔业3,640,600.00 1.45
B采矿业25,146,868.92 9.99
C制造业132,918,429.94 52.81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18,163,338.36 7.22
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6,144,075.52 2.44
F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5,690,554.59 2.26
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8,635,671.90 3.43
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31,910,493.86 12.68
K房地产业1,487,531.43 0.59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2,712,731.80 1.0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E 建筑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600519贵州茅台14,827 21,756,991.53 8.64
2 300750宁德时代89,600 16,130,688.00 6.41
3 601318中国平安347,200 14,360,192.00 5.71
4 600900长江电力373,949 10,814,605.08 4.30
5 000333美的集团165,673 10,685,908.50 4.25
6 601899紫金矿业524,403 9,213,760.71 3.66
7 000858五粮液65,900 8,437,836.00 3.35
8 601398工商银行1,373,437 7,828,590.90 3.11
9 002594比亚迪30,800 7,707,700.00 3.06
10 002475立讯精密158,500 6,230,635.00 2.48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1379腾达科技183 2,466.84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0,632.34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90,969.58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01,601.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流通受限部分的占基金资产净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号公允价值值比例(%)明
1 001379 腾达科技 2,466.84 0.00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8/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12/31 4.28% 0.94% 5.62% 0.97% -1.34% -0.03%
2013/1/1-2013/12/31 -13.09% 1.08% -14.37% 1.06% 1.28% 0.02%
2014/1/1-2014/12/31 48.18% 1.08% 47.39% 1.10% 0.79% -0.02%
2015/1/1-2015/12/31 5.43% 2.42% 6.90% 2.34% -1.47% 0.08%
2016/1/1-2016/12/31 -0.35% 1.34% -1.92% 1.18% 1.57% 0.16%
2017/1/1-2017/12/31 42.46% 0.64% 41.86% 0.66% 0.60% -0.02%
2018/1/1-2018/12/31 -19.49% 1.34% -21.92% 1.33% 2.43% 0.01%
2019/1/1-2019/12/31 40.45% 1.14% 32.75% 1.14% 7.70% 0.00%
2020/1/1-2020/12/31 35.46% 1.23% 25.31% 1.25% 10.15% -0.02%
2021/1/1-2021/12/31 -8.86% 1.16% -11.73% 1.17% 2.87% -0.01%
2022/1/1-2022/12/31 -16.21% 1.17% -18.62% 1.19% 2.41% -0.02%
2023/1/1-2023/12/31 -3.55% 0.80% -5.68% 0.81% 2.13% -0.01%
2024/1/1-2024/6/30 6.82% 0.74% 5.72% 0.76% 1.10% -0.02%
2012/8/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6/30 142.21% 1.26% 84.46% 1.24% 57.75% 0.02%

2.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4/1-2015/12/31 -4.82% 2.56% -4.76% 2.45% -0.06% 0.11%
2016/1/1-2016/12/31 -0.91% 1.34% -1.92% 1.18% 1.01% 0.16%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1-2017/12/31 41.87% 0.64% 41.86% 0.66% 0.01% -0.02%
2018/1/1-2018/12/31 -19.95% 1.34% -21.92% 1.33% 1.97% 0.01%
2019/1/1-2019/12/31 39.65% 1.14% 32.75% 1.14% 6.90% 0.00%
2020/1/1-2020/12/31 34.75% 1.23% 25.31% 1.25% 9.44% -0.02%
2021/1/1-2021/12/31 -9.32% 1.16% -11.73% 1.17% 2.41% -0.01%
2022/1/1-2022/12/31 -16.63% 1.17% -18.62% 1.19% 1.99% -0.02%
2023/1/1-2023/12/31 -4.03% 0.80% -5.68% 0.81% 1.65% -0.01%
2024/1/1-2024/6/30 6.56% 0.74% 5.72% 0.76% 0.84% -0.02%
2015/4/1-2024/6/30 55.81% 1.29% 23.27% 1.26% 32.54% 0.03%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A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完成建仓。
截止2012年10月31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95%+银行活期存
款收益率(税后)*5%。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
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成份股
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2.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C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
收益率(税后)*5%。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
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成份股
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本基金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加C类份额。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
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各
基金份额类别的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
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是指基金管理人以该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拟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指数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4、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的计费时间从基
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
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由基金管理人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月人民币7,500元(若基金成立当月剩余时间不
足一个月,且按当月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指数使用费低于人民币币7,500元,
则按照人民币7,500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
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5、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二是标
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
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三是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
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
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
作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
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
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八)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员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
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将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份股
的股票池信息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与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确
保基金托管人收到;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股票池信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季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股票池更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更
新后的股票池信息交与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
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
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
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
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电
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
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
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
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
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
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
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
(2)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所得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估值方法的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
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
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⑥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
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
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
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
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
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
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8月31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8月31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
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
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
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
和留有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
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供
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7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
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3-06-30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6-30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30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07-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8-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海通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8-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丰保险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1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赎回交易限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11-18 变更公告
2023-1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11-22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2023-11-22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2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兴业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新投资者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2024-01-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3-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4-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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