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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宝纯债债券A(0062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94124
基金代码 006210
公告日期 2024-10-09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起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由于本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更名以及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和《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鉴于基金运作后投资策略、基金业绩体现出的实际风险收益特征及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更科学合理地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拟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债-地方政府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根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获得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财富(总值)指数收
益率×80%+中债-地方政府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该指数成份券包含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 AA+及
以上、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AA+及以上且发行主体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投资级公司分类标准的信用类债券。 中债-地方政府债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成份券包含地方政府债,
是一个反映境内地方政府债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选用上述指数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其他修订
  (一)《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更名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由“李晓鹏”变更为“吴利军”。
  三、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4年10月10日生效,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内容将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
  (三)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基金信息类型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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