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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A(01149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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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0449 | ||||||||
基金代码 | 011492 | ||||||||
公告日期 | 2024-09-27 | ||||||||
编号 | 3 | ||||||||
标题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0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89号) 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 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 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仅更新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调整相关的内容及“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的相关信息。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6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2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A类、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00,000,00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由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82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亿元人 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6亿元人民 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晓阳先生,董事,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历。曾任华泰证券资产 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金融创新部投资策划员、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 部副总经理、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融创新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24 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会计 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理信 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入华泰证 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任华泰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闵豫南先生,董事,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2009年加入华泰 证券,曾任华泰证券金融创新部衍生品策略开发团队负责人、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原黄 埔大道西)总经理、金融创新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罗新宇,男,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湖南省邵东市委宣传部记者、中国青年报记者、新 华社上海分社记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部总经理,后进入上海国盛集团历任集团董事会 办公室副主任、战略委副主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 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院长职务。2022年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王颖千,女,本科学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项目信贷处科长,公司业务部高级 客户经理、副总经理,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兼集团大客户部高级经 理、行长助理、副行长、高级督察,并曾兼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后在万瑞联合国 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监事,在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香港潮商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 事,现任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杰,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全球政策与战略学院历任 环境经济学助理教授、环境经济学副教授,2016年7月至今在美国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学院 任环境经济学教授,在昆山杜克大学任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政策硕士项目主任、可持续投 资项目主任等职务。2022年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徐珊女士,监事,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金融、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年11月加 入华泰证券,曾任华泰证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贺香彬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7月至2015年 8月,曾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5年9月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战略发展部(资管)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江晓阳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合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 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加入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潘熙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0年加入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融资团队负责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资本业务部负责人,华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华泰证券 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年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张艳女士,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机构产品中心负责人。2022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现任基金经理 刘鹏飞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先后就职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交易、研究工作。2020年4月加入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基金经理。 刘鹏飞先生管理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华泰紫金智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05-11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01-25 —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08-16 — 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8-16 2024-07-29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陈晨 2021-05-20 2022-02-18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江晓阳(总经理) 成员:查晓磊(权益投资总监、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赵骥(联席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郑武(研究中心总经理(权益))、谢秋平(研究中心总经理(固收))、 王曦(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李国庆(交易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 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 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 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 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 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 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非直销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联系人:倪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0年8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89号 文准予注册。 募集期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共募集32,530,148.87份基金份额,利息 结转的份额为16,546.81份,合计份额32,546,695.68份,募集户数为572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5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D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金额均为0.0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 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D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均为0.0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 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和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0 100万≤M<300万 0.5% 0 300万≤M<500万 0.3% 0 M≥500万 每笔1000元 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 同的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N<7日 1.5% 1.5% 1.5% 7日≤N<30日 0.75% 0.75% 0 30日≤N<1年 0.1% 0.1% 0 N≥1年 0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等各项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和D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或D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或D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4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0/(1+0.8%)=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申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4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4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 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 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 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二十、其他业务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 素,在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二)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 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 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 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 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 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 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AA以上(含AA)的信用债,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0-20%,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50%。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利率市场整体环境和利率走势进行深入分析,在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的基础上,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确定各存款银行的投资比例,并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 行进行存款投资。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断 利差空间,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 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5、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 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 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 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 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 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 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 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优化调整,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 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四)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 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 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 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重点考 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 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 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1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300只A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整体表现。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 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和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 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97,532.44 11.71 其中:股票 2,297,532.44 11.71 2. 固定收益投资 16,963,554.03 86.48 其中:债券 16,963,554.03 86.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4,370.22 1.25 7. 其他各项资产 109,681.36 0.56 8. 合计 19,615,138.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B 采矿业 793,519.44 5.21 C 制造业 785,490.00 5.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4,720.00 0.95 E 建筑业 51,720.00 0.3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6,130.00 1.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677.00 0.4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626.00 0.17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5,650.00 1.28 S 综合 - - 合计 2,297,532.44 15.07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85 淮北矿业 25,012.00 415,699.44 2.73 2 600188 兖矿能源 12,000.00 285,480.00 1.87 3 300144 宋城演艺 18,000.00 184,680.00 1.21 4 600519 贵州茅台 100.00 170,290.00 1.12 5 603885 吉祥航空 12,000.00 145,800.00 0.96 6 300760 迈瑞医疗 500.00 140,730.00 0.92 7 600276 恒瑞医药 2,800.00 128,716.00 0.84 8 600795 国电电力 20,000.00 101,000.00 0.66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01001 晋控煤业 6,000.00 92,340.00 0.61 10 000858 五粮液 600.00 92,106.00 0.6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42,901.26 23.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634,525.35 10.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407,266.16 35.4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6,378,861.26 41.85 10. 合计 16,963,554.03 111.3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6590 广东1808 12,000.00 1,258,068.49 8.25 2 109567 浙江15Z8 12,000.00 1,241,453.26 8.15 3 109721 北京1508 12,000.00 1,236,697.32 8.11 4 231601 24湖南01 10,000.00 1,008,927.40 6.62 5 019725 23国债22 9,000.00 924,603.29 6.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48.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6,933.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合计 109,681.3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3 财通转债 872,283.84 5.72 2 110067 华安转债 662,374.52 4.35 3 110075 南航转债 597,322.88 3.92 4 118008 海优转债 253,518.81 1.66 5 113629 泉峰转债 241,694.79 1.59 6 128074 游族转债 239,210.14 1.57 7 127086 恒邦转债 217,077.19 1.42 8 113060 浙22转债 186,742.68 1.23 9 110079 杭银转债 178,652.62 1.17 10 118031 天23转债 172,042.56 1.13 11 113654 永02转债 139,191.53 0.91 12 127038 国微转债 132,837.53 0.87 13 127043 川恒转债 117,558.49 0.77 14 128095 恩捷转债 112,093.32 0.74 15 123169 正海转债 109,203.10 0.72 16 128132 交建转债 102,906.86 0.68 17 127020 中金转债 97,847.12 0.64 18 123113 仙乐转债 97,002.49 0.64 19 113655 欧22转债 83,921.53 0.55 20 113619 世运转债 61,541.71 0.40 21 127039 北港转债 59,997.47 0.39 22 127018 本钢转债 59,707.15 0.39 23 113066 平煤转债 57,661.61 0.38 24 123112 万讯转债 51,241.86 0.34 25 110055 伊力转债 51,028.08 0.33 26 113634 珀莱转债 49,935.95 0.33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27084 柳工转2 49,801.75 0.33 28 113602 景20转债 46,201.32 0.30 29 110094 众和转债 38,100.80 0.25 30 113563 柳药转债 35,779.77 0.23 31 113623 凤21转债 34,951.40 0.23 32 113675 新23转债 34,740.96 0.23 33 110081 闻泰转债 30,903.72 0.20 34 118030 睿创转债 25,202.16 0.17 35 127041 弘亚转债 22,369.29 0.15 36 113577 春秋转债 12,478.73 0.08 37 123059 银信转债 12,437.48 0.08 38 118004 博瑞转债 12,269.07 0.08 39 110060 天路转债 11,828.15 0.08 40 123138 丝路转债 10,277.51 0.07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5月20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01.01-2024.03.31 1.04% 0.44% 2.13% 0.11% -1.09% 0.33% 2023.01.01-2023.12.31 -2.14% 0.37% 3.12% 0.09% -5.26% 0.28% 2022.01.01-2022.12.31 -4.08% 0.40% 0.67% 0.13% -4.75% 0.27% 2021.05.20-2021.12.31 6.84% 0.19% 2.59% 0.11% 4.25% 0.08% 2021.05.20-2024.03.31 1.33% 0.36% 8.77% 0.11% -7.44% 0.25%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01.01-2024.03.31 0.94% 0.44% 2.13% 0.11% -1.19% 0.33% 2023.01.01-2023.12.31 -2.53% 0.37% 3.12% 0.09% -5.65% 0.28% 2022.01.01-2022.12.31 -4.47% 0.40% 0.67% 0.13% -5.14% 0.27% 2021.05.20-2021.12.31 6.58% 0.19% 2.59% 0.11% 3.99% 0.08% 2021.05.20-2024.03.31 0.17% 0.36% 8.77% 0.11% -8.60% 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A 2、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发起C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 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 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 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如为启用侧 袋机制当日,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认 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如 为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管理费和托管费按前一日总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 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 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资产 的相关信息,其中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 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 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 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 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 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严格控 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 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基金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虑,基金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选择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暂停基金估值、采取摆动定价机制、 收取短期赎回费、实施侧袋机制等。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内 部制度完成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实际运用时,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及申购申请,带来一定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 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具有 对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 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 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应期 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 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存在基 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期货 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期货业务相 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95597 联系人:周维佳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 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 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 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 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要求的,均 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 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 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 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等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布的公告: 1 关于防范和识别不法分子假冒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严正声明 2023-04-19 2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3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04-22 4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5-18 5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18 6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07-17 7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8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2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9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0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1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12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13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持有的债券恢复第三方估值的公告 2023-09-28 14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10-19 15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16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1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4-01-15 18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的 2024-01-19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示性公告 19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20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1-30 21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提示 2024-02-02 22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2-29 23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8 24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28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 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5597(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 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个交易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 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htamc.htsc.com.cn)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动点 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 留言。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amc.htsc.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泰紫金丰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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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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