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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集利债券A(1622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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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0436 | ||||||||
基金代码 | 162210 | ||||||||
公告日期 | 2024-09-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7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5号文 核准,基金合同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 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 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2 九、基金的投资.......................................................63 十、基金的业绩.......................................................74 十一、基金的财产.....................................................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5 十七、侧袋机制.......................................................89 十八、风险揭示.......................................................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12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 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 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 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 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 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 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 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加入 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利亚 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 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 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 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2004年, 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 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 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 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 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 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行 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 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 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 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 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 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 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 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 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 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 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 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 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 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魏冰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3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 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 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 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 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高贵鑫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 硕士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任金融工程部 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 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等职;2024年8月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等职。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员。 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 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 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 硕士。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博等 机构。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 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总经理。 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首 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年11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宇璐女士: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银行货币学硕士研究生;2012年1月至2014 年12月任职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组长;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 任职于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信用评审经理;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任职于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21年4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7月8日至今 担任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担任宏利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担任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3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备8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石磊先生:经济学学士;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2017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资经理;2023年10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顾问,现 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4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备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2008年09月至2011年09月); 沈毅先生(2008年09月至2012年09月); 卓若伟先生(2012年05月至2016年09月); 熊壮先生(2013年05月至2015年06月); 杨超先生(2016年09月至2019年01月); 丁宇佳女士(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 刘洋先生(2019年01月至2020年05月); 傅浩先生(2019年09月至2021年01月); 李祥源先生(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 宋加旺先生(2021年01月至2022年07月); 张勋先生(2022年07月至2023年12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 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资 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部 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余罗畅、基金经 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 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张 晓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46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 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行卡、农业银 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威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1)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3)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5)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8)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9)名称: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1701、 180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1701、 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联系人:吴欣莹 银行网站:www.dbs.com.cn (20)名称: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刘玉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1)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客户服务热线: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22)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2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3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1)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4)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37)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9)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2)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4)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6)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48)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410005)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智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5)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公 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59)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公司网址:www.wlzq.cn 客服热线:95322 (6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61)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20-9898 (6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3)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4)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6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66)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阴冠华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956088 (6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8)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赫、杨淑涵 客户服务热线: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69)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70)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7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0)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1)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82)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3)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8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6)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87)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8)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9)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9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2)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9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5)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96)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97)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8)名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B栋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99)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0)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1)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2)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3)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04)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06)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107)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8)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109)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1)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12)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113)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14)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15)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16)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117)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18)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19)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20)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121)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2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顾俊懿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7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9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 认购户数为5433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93,797,894.35元,折合基金份额 2,293,797,894.35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28,446.55元,折合328,446.55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 为2,294,126,340.90份。上述资金已于2008年9月25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8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10月15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8年11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 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 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 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 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 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既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 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0= 93414.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65天且不少于7日,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10000×0.1%=10.62元 赎回金额=1.0620×10000-10.62=10609.38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9.38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65天且不少于7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160×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 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20% 50万≤M<250万 0.15% 250万≤M<500万 0.10% 500万≤M<1000万 0.0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250万 0.60% 25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8、A类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超过0.5%的赎回费,所收取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6天 1.5% 7天(含)~365天 0.1% 366天(含)~730天 0.05% 731天(含)以上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6天 1.5% 7天(含)~30天 0.1% 31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12、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 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上述适用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 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追加申(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 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公司旗下上述适用基金的 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认)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应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针对非特定投资者或非特定申 购的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8年10月15日起开通转换入业务,并已于2008年11月12日开通转 换出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 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5、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及保持流动性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 期增值的综合目标。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和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 的提高。 本基金主要以积极的高信用级别债券投资为基础,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定分红 特点的上市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控制风险。努力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同)、债券回购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 一般情况下,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国债 及央行票据等。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包括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 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债券股票配置比例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为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20%, 最低为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以符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场的信心程度,根据信心度对风险进行预 估和分配,从而决定资产的分配。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以MVPS模型为基础,通 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MVPS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 围。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模型主要考虑M</p>(宏观经济环境)、V(价值)、P(政策)、S(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 下: MVPS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工具,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 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①M-宏观经济环境(MacroEnvironment)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a.GDP增幅 b.固定资产投资 c.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 d.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等等 ②V-价值(Valuation) a.P/B、P/E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值的主要标准是P/B和P/E,这两个指标有其自身的运行 规律,都有价值回归的特征。当市场偏离真实价值太远时,都会有回归的趋势。现 实中我们总是无法准确判断市场的真实价值是多少,而只能尝试用各种模型来描述 其运行轨迹。通过实证分析,我们运用的P/B、P/E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 要拐点。 b.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长期因素,这一因素虽然很难用具体指标 来量化,但它的完善和提高,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 到体现。 ③P-政策(Policy)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④S-气氛(Sentiment) 市场气氛是证券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土壤。在短期内,市场气氛是决定国家政 策,甚至宏观政策变化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a.保证金:代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未来趋势的看法。 b.分析师指数:反映了市场上大多数分析师对市场的看法,能体现一定 市场气氛。 c.基金仓位:基金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一支有代表性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其对股 票的持仓比例反映了对市场的预期。 d.市场的特殊效应:每个市场都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而反映出一定的效应。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例会,研究部将对以上各层面提供分析报告,为投 资决策会提供参考依据,会议将形成对MVPS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进 行积极主动式的管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结合我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 辅助市场利率预期分析、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并获得债券类属价值 判断和类属配置比例,同时,结合类属价值判断运用“自下而上”的定量及定性的 方法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收益率分析、相对价值分析和税收因 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挑选出优质个券,最后根据类属配置比例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通过综合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质互换、回购 套利等策略提高债券组合回报水平。 (1)利率预期分析策略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根据本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 济状况、货币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 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凸性挖掘策略 结合债券市场期限结构的历史数据、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形成对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判断,当收益率曲线凸度价值被低估时采取相应的“哑 铃”策略,高估时采取“子弹”策略或合理时的梯形策略已获得由收益率曲线变形 得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分析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 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 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及上面的信用财务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 在行业的信用风险利差水平,并通过市场风险偏好变化导致的信用利差变化和定价 偏差获得相对回报。 (4)波动性交易策略 对于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和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融工程小组将对其所隐含的期权进行合理定价,并根据其价格的波动水平获得该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并以此作为该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 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 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优质上市企业,在 符合基金整体资产配置及本基金整体投资风格的前提下,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 精选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 指具有良好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在筛 选该类股票时采取以下策略: ·在公司股票池中选取现金股息率(税后)>0的上市公司; ·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期未来3年连续税后分红>0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最后结合“行业文档”分析方法及ROA和ROE指标对备选库中股票深入分 析,通过对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股息率、P/E、P/B、持续分红潜力和分红意愿 的重点研究及实地考察精选出股息率高、分红稳定且在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 上市公司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 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 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 场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中小 盘股的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 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 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 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 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该等限 制。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4年 9月24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3,639,391.24 15.21 其中:股票 283,639,391.24 15.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10,228,138.93 80.96 其中:债券 1,510,228,138.93 80.9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18,641.10 2.1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095,342.28 0.59 8 其他资产 20,338,667.40 1.09 9 合计 1,865,320,180.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0,075,674.64 9.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9,972,251.60 2.3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658,200.00 0.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563,440.00 0.5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528,825.00 1.9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841,000.00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3,639,391.24 16.6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63 沪电股份 879,600 32,105,400.00 1.88 2 600236 桂冠电力 3,375,400 25,889,318.00 1.52 3 002475 立讯精密 542,500 21,325,675.00 1.25 4 002138 顺络电子 742,600 20,391,796.00 1.20 5 600873 梅花生物 1,950,000 19,539,000.00 1.15 6 600729 重庆百货 745,000 16,658,200.00 0.98 7 600584 长电科技 484,900 15,376,179.00 0.90 8 000415 渤海租赁 5,820,000 14,841,000.00 0.87 9 600310 广西能源 4,046,820 14,082,933.60 0.83 10 300308 中际旭创 99,400 13,705,272.00 0.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6,006,336.73 16.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1,273,527.33 7.11 4 企业债券 634,313,973.15 37.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71,422,499.91 27.6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8,485,329.14 6.9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10,228,138.93 88.5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481965 24潞安MTN003 700,000 70,432,807.12 4.13 2 220217 22国开17 600,000 60,484,500.00 3.55 3 149746 21金街07 500,000 52,298,794.52 3.07 4 115253 23首集K1 500,000 51,092,400.00 3.00 5 115010 23中铁01 400,000 41,348,423.01 2.4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092.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251,574.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338,667.40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26 G三峡EB2 15,879,143.53 0.93 2 113056 重银转债 13,823,122.25 0.81 3 110075 南航转债 10,604,363.24 0.62 4 113062 常银转债 10,442,860.12 0.61 5 113050 南银转债 9,478,645.17 0.56 6 128136 立讯转债 7,917,419.52 0.46 7 113054 绿动转债 7,226,538.14 0.42 8 113060 浙22转债 7,204,644.69 0.42 9 113052 兴业转债 6,283,117.99 0.37 10 110059 浦发转债 5,146,551.51 0.30 11 110087 天业转债 5,026,648.26 0.29 12 113655 欧22转债 4,877,805.84 0.29 13 113061 拓普转债 4,747,944.11 0.28 14 127030 盛虹转债 4,012,882.25 0.24 15 113037 紫银转债 3,131,587.42 0.18 16 113648 巨星转债 2,682,055.10 0.16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24年6 月30日) 宏利集利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9.26~2008.12.31 3.94% 0.12% 1.75% 0.29% 2.19% -0.17% 2009.1.1~2009.12.31 0.31% 0.18% 9.12% 0.23% -8.81% -0.05% 2010.1.1~2010.12.31 3.94% 0.23% 1.69% 0.16% 2.25% 0.07% 2011.1.1~2011.12.31 -4.47% 0.31% 1.06% 0.13% -5.53% 0.18% 2012.1.1~2012.12.31 7.71% 0.12% 3.88% 0.12% 3.83% 0.00% 2013.1.1~2013.12.31 -0.03% 0.15% 1.62% 0.16% -1.65% -0.01% 2014.1.1~2014.12.31 30.50% 0.40% 8.55% 0.12% 21.95% 0.28% 2015.1.1~2015.12.31 23.90% 0.68% 8.84% 0.27% 15.06% 0.41% 2016.1.1~2016.12.31 -2.90% 0.26% 2.46% 0.15% -5.36% 0.11% 2017.1.1~2017.12.31 3.13% 0.16% 2.28% 0.07% 0.85% 0.09% 2018.1.1~2018.12.31 -1.14% 0.23% 2.99% 0.12% -4.13% 0.11% 2019.1.1~2019.12.31 9.93% 0.21% 5.58% 0.12% 4.35% 0.09% 2020.1.1~2020.12.31 3.18% 0.26% 3.86% 0.13% -0.68% 0.13% 2021.1.1~2021.12.31 8.20% 0.31% 5.24% 0.11% 2.96% 0.20% 2022.1.1~2022.12.31 0.87% 0.25% 2.86% 0.13% -1.99% 0.12% 2023.1.1~2023.12.31 0.38% 0.16% 3.55% 0.07% -3.17% 0.09% 2024.1.1~2024.6.30 5.41% 0.26% 4.36% 0.10% 1.05% 0.16% 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6.30 133.78% 0.29% 97.05% 0.15% 36.73% 0.14% 宏利集利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9.26~2008.12.31 3.86% 0.12% 1.75% 0.29% 2.11% -0.17% 2009.1.1~2009.12.31 -0.13% 0.18% 9.12% 0.23% -9.25% -0.05% 2010.1.1~2010.12.31 3.47% 0.23% 1.69% 0.16% 1.78% 0.07% 2011.1.1~2011.12.31 -4.98% 0.31% 1.06% 0.13% -6.04% 0.18% 2012.1.1~2012.12.31 7.24% 0.12% 3.88% 0.12% 3.36% 0.00% 2013.1.1~2013.12.31 -0.52% 0.15% 1.62% 0.16% -2.14% -0.01% 2014.1.1~2014.12.31 29.91% 0.40% 8.55% 0.12% 21.36% 0.28% 2015.1.1~2015.12.31 23.41% 0.68% 8.84% 0.27% 14.57% 0.41% 2016.1.1~2016.12.31 -3.20% 0.27% 2.46% 0.15% -5.66% 0.12% 2017.1.1~2017.12.31 2.91% 0.16% 2.28% 0.07% 0.63% 0.09% 2018.1.1~2018.12.31 -1.52% 0.23% 2.99% 0.12% -4.51% 0.11% 2019.1.1~2019.12.31 9.49% 0.21% 5.58% 0.12% 3.91% 0.09% 2020.1.1~2020.12.31 2.74% 0.26% 3.86% 0.13% -1.12% 0.13% 2021.1.1~2021.12.31 7.77% 0.30% 5.24% 0.11% 2.53% 0.19% 2022.1.1~2022.12.31 0.48% 0.25% 2.86% 0.13% -2.38% 0.12% 2023.1.1~2023.12.31 -0.03% 0.16% 3.55% 0.07% -3.58% 0.09% 2024.1.1~2024.6.30 5.20% 0.26% 4.36% 0.10% 0.84% 0.16% 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6.30 119.21% 0.29% 97.05% 0.15% 22.16% 0.14% 注:集利债券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中证红利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 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 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08年9月26日至2024年6月30日) 宏利集利债券A: 宏利集利债券C: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 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2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 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将被拒绝。 4、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登记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 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 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 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 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 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 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 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型基金; 2、本基金资产中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可投资于股票,股票市场价格 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 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 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因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 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大会进行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因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 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 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包括以 下事项: (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8、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3季度报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 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1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 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8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关于参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1季度报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 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 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0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 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 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3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3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2季度报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 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8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13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15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19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中期报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9月2日发布《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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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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