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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货币A(5195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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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0223 | ||||||||
基金代码 | 519508 | ||||||||
公告日期 | 2024-09-27 | ||||||||
编号 | 7 | ||||||||
标题 |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 ||||||||
信息全文 |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69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5 月24日生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序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38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41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7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3 第一部分序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的金额、销售对象等不同,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特定投资群体 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英国雷丁大学金融风险管理专业硕士,曾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2018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 经理,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万家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支琪凯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原 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交易员等职。2022年8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历任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万家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孙海波(2006年05月至2006年06月); 肖侃宁(2006年05月至2006年08月); 张旭伟(2006年08月至2009年08月); 邹昱(2009年08月至2012年03月); 孙驰(2011年03月至2015年10月); 唐俊杰(2011年11月至2017年09月); 陈佳昀(2017年06月至2019年12月); 张如晨(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 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 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 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 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 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 室、运营室、创新与产品室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0人,高管人员拥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取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 优异业绩。截至2024年6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10225只, 证券投资基金161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35575.5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 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代销机构 (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3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3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5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5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0)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6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6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hczq.com (6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华泰联合证券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7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7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7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7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8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8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8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8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8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9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9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9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10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0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0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0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1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1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1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1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2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1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2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1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0)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32)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77-59915150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xjt/index.html (133)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13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13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类、B类、R类、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2、D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为满足更多投资者理财服务的需求,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3年8月 15日起对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份额分级规则于2013年8月15日生效。生效当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对部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处理,该部分投资者在该日对升级前的基 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2023年6月15日本 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增设F类基金份额。 分类后本基金设六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R 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其中原基金代码519508作为A类基金代 码,519507为B类基金代码,519501为R类基金代码,000764为E类基金代码, 018614为D类基金代码,019099为F类基金代码。各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目前仅限通过直销渠道的特定投资群体进行申购。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 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 本基金直销渠道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本基金R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仅限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F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519508 519507 018614 519501 000764 019099 管理费率(年费率)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0.01% 0 0.1% 0.25%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5,00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0.01元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1元 0.0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0.01元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0.01份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0.01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5,000,000份 0.01份 1份 0.01份 0.01份 1、基金费率 注:本基金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不含未付收益)时,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并于升级当日按照B级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未付收益)时,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于降级 当日按照A级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分类后,每逢基金收益支付日,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收益支付 确认后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 当日按照B级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T日)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 托管申请。 自本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 帐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量,进行份额类别判断和处理。 (二)重要提示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B类、D类、R类、E类、F类基金份额共同 受《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其份额的计算皆为A类、B类、D类、R类、E 类、F类六类基金份额之总和。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6]69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6年4月19日到2006年5月18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437,395,340.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569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 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D类基金份额、R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 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二)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三)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在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四)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第一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代销机构。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本基金已于2006年6月2日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 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 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金 额不设单笔最低限额,首次申购B类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申购E类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1元,申购D类和F类份额的最低限额为0.01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A类、B类、R类基金份额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本基金D类、E类、F类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 (三)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调整为 1.00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B类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500万份。D 类、E类、F类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一)至(四)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 民币;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 的基金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 有)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四)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2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 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本基金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本基金的A类、B类、D类、R类、E类、F类份额申购费用为零;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A类、B类、D 类、R类、E类、F类份额赎回费用为零。 但是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一: 假设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六)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 有)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二: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 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在未触发强制赎回费用情形下,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 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 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 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 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 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本基金分类后,A类、B类、D类、R类份额均可与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进 行转换,并同时适用已公布的本基金转换费率、交易限额及基金转换规则。本基金 E类和F类基金份额目前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A类、B类、D类、R类、E 类、F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 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投资者由上述基金转换到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将根据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来判断是否应对投资者基金账户转入的基金份额予以升 级或降级处理。 本基金原已在有关代销机构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在本基金 分级后,A类、B类、D类和R类基金份额均可办理转换业务,具体以代销机构的安排 为准。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 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2、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 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 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时,优惠后申购补差费 率不低于0.6%;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 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从2013年9月12日起将对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现金宝)份额 采取优惠的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投资者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网上直销(现金宝)份 额在转换为我司其它基金时,原申购补差费率不为零的折扣将降为零,原申购补差 费为零及按笔收取固定费用的仍按原费用执行。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在代销渠道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 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若转换的 两只基金不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则应在提交转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户下开立转入基 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基金转 换申请,如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基金账户, 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 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办 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 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 以顺延。 7、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 8、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 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入基金份额。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 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 原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时进行公告,具体可 到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E类基金份额目前暂不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 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 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 高变现力与当期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通知存款; (三)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五)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 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利率预测报告,于每月月末拟定下月的资产配置计划。 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是根据投研团队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 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短期未来市场 利率的预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该计划包括大类资 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比例、期限结构配置、品种选择等。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 资产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资产配置计划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依据,是投研团队提供的各类研究分析报告、利率预测 报告、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资产配置计划、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对该计划进行 风险测算后的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绩效评估人员对投资组合中类属 配置、期限配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的归因分析报 告。 3、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 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由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计划规定限制 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具体的投资组 合。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 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 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小组与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 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 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 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 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管理中,将通过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 略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构建投资组合,谋求在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短 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 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同时,依据对未来短期利率水平的判 断,合理调整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 升,则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各类属资产的市场规模、收益性 和流动性,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 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3、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 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 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 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 基金投资收益。 (四)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 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 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可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8、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6、8、9、14、15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市场 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036,241,694.97 44.82 其中:债券 9,036,241,694.97 44.8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99,999,174.72 29.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58,557,694.54 25.09 4 其他资产 64,845,216.94 0.32 5 合计 20,159,643,781.1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6.8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70 - 2 30天(含)—60天 15.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30 - 3 60天(含)—90天 18.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45 - 4 90天(含)—120天 5.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3.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7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89,113,798.31 8.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19,811,523.75 6.5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87,223,008.72 6.88 6 中期票据 112,670,069.53 0.56 7 同业存单 5,847,234,818.41 29.01 8 其他 - - 9 合计 9,036,241,694.97 44.8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292,560,555.54 1.45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09 21农发09 5,800,000 581,133,511. 96 2.88 2 112403006 24农业银行CD006 2,000,000 199,737,558. 72 0.99 3 112306210 23交通银行CD210 2,000,000 199,378,237. 32 0.99 4 220214 22国开14 1,900,000 190,178,975. 77 0.94 5 190409 19农发09 1,000,000 103,042,299. 13 0.51 6 230213 23国开13 1,000,000 101,213,914. 45 0.50 7 072410021 24东吴证券CP003 1,000,000 100,638,432. 34 0.50 8 072410067 24银河证券CP003 1,000,000 100,172,607. 54 0.50 9 072410082 24国信证券CP009 1,000,000 100,086,717. 86 0.50 10 072410089 24国泰君安CP003 1,000,000 100,059,221. 92 0.5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7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2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3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元。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 局的处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的处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本基 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 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64,845,216.94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64,845,216.94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 4.4508% 0.0097% 3.2452% 0.0007% 1.2056% 0.0090% 2013年 4.2820% 0.0040% 1.9908% 0.0035% 2.2912% 0.0005% 2014年 4.5620% 0.0071% 0.3500% 0.0000% 4.2120% 0.0071% 2015年 3.3153% 0.0034% 0.3500% 0.0000% 2.9653% 0.0034% 2016年 2.4569% 0.0019% 0.3510% 0.0000% 2.1059% 0.0019% 2017年 3.5340% 0.0012% 0.3500% 0.0000% 3.1840% 0.0012% 2018年 3.4618% 0.0015% 0.3500% 0.0000% 3.1118% 0.0015% 2019年 2.4497% 0.0008% 0.3500% 0.0000% 2.0997% 0.0008% 2020年 1.7949% 0.0014% 0.3510% 0.0000% 1.4439% 0.0014% 2021年 2.0893% 0.0007% 0.3500% 0.0000% 1.7393% 0.0007% 2022年 1.8389% 0.0009% 0.3500% 0.0000% 1.4889% 0.0009% 2023年 2.0021% 0.0006% 0.3500% 0.0000% 1.6521% 0.000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0.9490% 0.0007% 0.1745% 0.0000% 0.7745%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71.2308% 0.0066% 24.4789% 0.0036% 46.7519% 0.0030% 万家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3年12月31日 3.1155% 0.0029% 0.2196% 0.0000% 2.8959% 0.0029% 2014年 4.8129% 0.0071% 0.3500% 0.0000% 4.4629% 0.0071% 2015年 3.5634% 0.0034% 0.3500% 0.0000% 3.2134% 0.0034% 2016年 2.7028% 0.0019% 0.3510% 0.0000% 2.3518% 0.0019% 2017年 3.7821% 0.0012% 0.3500% 0.0000% 3.4321% 0.0012% 2018年 3.7097% 0.0015% 0.3500% 0.0000% 3.3597% 0.0015% 2019年 2.6958% 0.0008% 0.3500% 0.0000% 2.3458% 0.0008% 2020年 2.0393% 0.0014% 0.3510% 0.0000% 1.6883% 0.0014% 2021年 2.3342% 0.0007% 0.3500% 0.0000% 1.9842% 0.0007% 2022年 2.0831% 0.0009% 0.3500% 0.0000% 1.7331% 0.0009% 2023年 2.2470% 0.0006% 0.3500% 0.0000% 1.8970% 0.000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0696% 0.0007% 0.1745% 0.0000% 0.8951%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38.2336% 0.0036% 3.8097% 0.0000% 34.4239% 0.0036% 万家货币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2093% 0.0008% 0.1918% 0.0000% 1.0175% 0.000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0696% 0.0007% 0.1745% 0.0000% 0.8951%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2.2919% 0.0007% 0.3663% 0.0000% 1.9256% 0.0007% 万家货币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4年12月31日 1.6675% 0.0068% 0.1237% 0.0000% 1.5438% 0.0068% 2015年 3.4702% 0.0034% 0.3500% 0.0000% 3.1202% 0.0034% 2016年 2.6105% 0.0019% 0.3510% 0.0000% 2.2595% 0.0019% 2017年 3.6889% 0.0012% 0.3500% 0.0000% 3.3389% 0.0012% 2018年 3.6168% 0.0015% 0.3500% 0.0000% 3.2668% 0.0015% 2019年 2.6035% 0.0008% 0.3500% 0.0000% 2.2535% 0.0008% 2020年 1.9475% 0.0014% 0.3510% 0.0000% 1.5965% 0.0014% 2021年 2.2426% 0.0007% 0.3500% 0.0000% 1.8926% 0.0007% 2022年 1.9912% 0.0009% 0.3500% 0.0000% 1.6412% 0.0009% 2023年 2.1551% 0.0006% 0.3500% 0.0000% 1.8051% 0.000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0243% 0.0007% 0.1745% 0.0000% 0.8498%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30.5463% 0.0028% 3.4501% 0.0000% 27.0962% 0.0028% 万家货币R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3年12月31日 3.1093% 0.0030% 0.2196% 0.0000% 2.8897% 0.0030% 2014年 4.8234% 0.0071% 0.3500% 0.0000% 4.4734% 0.0071% 2015年 3.5737% 0.0034% 0.3500% 0.0000% 3.2237% 0.0034% 2016年 2.7131% 0.0019% 0.3510% 0.0000% 2.3621% 0.0019% 2017年 3.7925% 0.0012% 0.3500% 0.0000% 3.4425% 0.0012% 2018年 3.7200% 0.0015% 0.3500% 0.0000% 3.3700% 0.0015% 2019年 2.7060% 0.0008% 0.3500% 0.0000% 2.3560% 0.0008%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09日 1.8953% 0.0013% 0.3299% 0.0000% 1.5654% 0.0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0年12月09日 27.9318% 0.0040% 2.5641% 0.0000% 25.3677% 0.0040% 注:万家货币R类自2020年12月10日起份额为0,收益率计算至2020年12月9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06年5月24日,建仓期为3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2、自2013年8月15日起,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其中B类和R类基金份额的指标计算自分 类实施日(2013年8月15日)算起。 3、本基金自2014年8月25日起增设E类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指标计算自分类实 施日(2014年8月25日)算起。 4、本基金自2023年6月15日起增设D类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指标计算自分类实 施日(2023年6月15日)算起。 5、本基金自2023年6月15日起由按月结转收益调整为按日结转收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 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 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 采用去尾的方式;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 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的估值 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 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 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的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及票据投资收益; (二)银行存款利息; (三)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 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每日分配”。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五)“按日支付”。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 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 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 小于零时,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的损益,否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七)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八)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一)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公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 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根据收益公告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收益 分配公告。 2、基金收益支付公告:本基金按日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二)计算方法 1、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 式。 2、按日结转份额的某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各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本部分第一条第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三)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率的调整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收益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 率。 4、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5、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6、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 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时,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从而承担交易 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 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则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从 而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2、利率波动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 金净值的降低。 3、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 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利率的 不确定性称为再投资风险。 5、收益率曲线风险 利率变化对短期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的利率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不同信 用等级收益率曲线的影响程度也可能不一样,如果判断失误便会丧失投资机会或带 来投资损失。 6、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短期金融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二、摊余成本法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由于债券价格的变动,摊余成本法可能在一 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价值。 三、运营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3、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故意违背行业公约、职业道德、公司管理 制度或个人承诺,而给基金管理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 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 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8)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 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 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第一条第一款“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 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 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 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 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 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8)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6)、8)、9)、14)、15)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 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 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 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 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 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 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 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 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 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 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 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 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 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 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定期存款账户,其户名为“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 留印鉴为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存款银 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 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 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 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 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 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统 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 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 单,向订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 单(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留言咨 询”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2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3 关于万家货币市场基金F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8月27日 4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年08月27日 5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4年08月27日 6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4年08月27日 7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8月27日 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27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增设F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8月27日 1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8月22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7月26日 1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13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客户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1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1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创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14日 17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07日 1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6月07日 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06日 2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西部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04日 2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莞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_ 2024年05月15日 22 关于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五一假期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4月26日 2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航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25日 2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银泰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2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客户服务、电话交易、在线客服系统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2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27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28 关于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清明假期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4月01日 2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9日 30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3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14日 3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系统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2月21日 33 关于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春节节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2月06日 3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国新证券开通申购、转换的公告 2024年01月29日 3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粤开证券等机构开通申购、转换的公告 2024年01月26日 36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3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3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客户服务系统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1月18日 3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1月13日 4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客户服务系统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01月11日 4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客户服务系统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4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 “邮你同赢”同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4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光大银行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4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系统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06日 4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11月29日 4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电话交易、客户服务系统、在线客服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11月02日 4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电话交易、客户服务系统、在线客服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10月25日 48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4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微信交易、APP等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10月18日 50 关于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09月22日 51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09月18日 52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年09月18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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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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