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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A(00275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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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71955 | ||||||||
基金代码 | 002758 | ||||||||
公告日期 | 2024-09-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76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7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5、基金份额分类: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的不 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 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 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 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 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 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 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 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 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 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 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 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 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 主任。 吴岚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教 授。1999年获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 (原)概率统计系、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担任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至今 担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姚磊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华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首 席财务官;厦门博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遥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 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主 任,财经研究院、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 会副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顾问。剑桥大学可持续领导力研 究院研究员,牛津大学史密斯企业与环境学院可持续金融项目咨询委员会专 家,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咨询顾问。2021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多样性 金融“BIOFIN”项目首席技术顾问;之前任SDG影响力融资研究与推广首席顾 问。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 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 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 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 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正 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 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 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 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 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 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 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双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 行客户经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2013年9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 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2013年12月10日至2021年10月21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该基金于2020年1月13日转型为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陈建良继续担 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年9月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 月14日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在 2018年9月19日转型为建信睿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陈建良自2018年9 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26日起 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2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12月6日任建信 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10日起任建信鑫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23日起任建信鑫怡9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30日起任建信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先轲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 市场部业务经理。2016年7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2017年7月7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6日 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起任 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起任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8日起任建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星佑先生,硕士。2013年7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固定收益投资部初级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2021年9月 16日起任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3日起任建 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8日起任建信鑫享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2月21日起任建信睿兴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4月26日起任建信睿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7月30日起任建信鑫益90天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4月2日; 陈建良先生:2016年7月26日至今; 先轲宇先生:2017年7月7日至今; 李星佑先生:2021年12月13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 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18万亿元。2024 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52.8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 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 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 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 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 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2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 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 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 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二)B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详细信息请见上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代销机构 (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s://www.htsc.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三)C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师宇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宇轩、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1000万元 0.01元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不设 不设 不设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15% 0.01% 0.01% 管理费率 0.15% 0.15% 0.15% 托管费率 0.05% 0.05% 0.05% 代销机构对首次申购及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申 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 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 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不 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5日证监许可[2015]3076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 民币。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6年7月2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2,300.00元,本 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30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0,002,302.30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7月26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0.01元人民币;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 低金额均为0.0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换转入及定投的起点 设置与申购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转 换转入及定投时,遵循以上限制。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0.01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转换转入及定投的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发生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4.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程序 后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 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 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 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第(7)、第(13)、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 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 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情况 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7,066,854,630.34 31.70 其中:债券 47,010,856,493.35 31.66 资产支持证券 55,998,136.99 0.0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972,893,317.89 33.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394,953,630.43 34.61 4 其他资产 59,250,720.00 0.04 5 合计 148,493,952,298.6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5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977,874,669.80 5.0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无。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7.11 6.9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5.1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2.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6.65 6.9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53,105,548.38 4.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292,839,470.61 3.8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3,347,677.44 0.80 6 中期票据 336,846,017.14 0.24 7 同业存单 39,417,557,250.39 28.40 8 其他 - - 9 合计 47,010,856,493.35 33.8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80440 2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066 10,000,000 996,144,559.99 0.72 2 112495749 24宁波银行CD017 10,000,000 994,318,476.27 0.72 3 112498574 24蒙商银行CD035 10,000,000 992,374,596.20 0.72 4 112499145 24宁波银行CD044 10,000,000 992,040,893.68 0.71 5 112498945 24中原银行CD151 10,000,000 986,365,450.00 0.71 6 112480251 2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063 10,000,000 985,476,251.65 0.71 7 150305 15进出05 8,900,000 913,426,883.39 0.66 8 230211 23国开11 8,600,000 873,227,356.60 0.63 9 180401 18农发01 7,900,000 819,974,006.51 0.59 10 112315345 23民生银行CD345 8,000,000 797,560,444.66 0.5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5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0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02%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60791 熙和4优 550,000 55,998,136.99 0.04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 主体中,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 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于2024年2月6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 自治区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893.4万元。(蒙银罚决字〔2024〕9号)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59,250,72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59,250,720.00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6年7月26日—2016年12月31日 1.1595% 0.0014% 0.5881% 0.0000% 0.5714% 0.0014%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3563% 0.0011% 1.3500% 0.0000% 3.0063% 0.001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4.1364% 0.0015% 1.3500% 0.0000% 2.7864% 0.001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8868% 0.0006% 1.3500% 0.0000% 1.5368% 0.000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2649% 0.0011% 1.3537% 0.0000% 0.9112% 0.001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5134% 0.0004% 1.3500% 0.0000% 1.1634% 0.000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0550% 0.0006% 1.3500% 0.0000% 0.7050% 0.0006%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1441% 0.0004% 1.3500% 0.0000% 0.7941% 0.0004%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0.9950% 0.0004% 0.6732% 0.0000% 0.3218% 0.0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6月30日 24.8368% 0.0025% 10.7149% 0.0000% 14.1219% 0.0025%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0年12月31日 0.3266% 0.0004% 0.1590% 0.0000% 0.1676% 0.0004%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6572% 0.0004% 1.3500% 0.0000% 1.3072% 0.000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1982% 0.0006% 1.3500% 0.0000% 0.8482% 0.0006%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2872% 0.0004% 1.3500% 0.0000% 0.9372% 0.0004%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1.0654% 0.0004% 0.6732% 0.0000% 0.3922% 0.0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6月30日 8.8108% 0.0007% 4.8822% 0.0000% 3.9286% 0.000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 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 作出调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各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365 Ri 7[?(1?)]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或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 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 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 作出调整。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第(7)、第(13)、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 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第7)、第13)、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 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 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 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建信基金直销柜台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7-29 2 关于新增建设银行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7-11 3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渠道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7-11 4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6-26 5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6-26 6 关于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3-12 7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2-06 8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23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阅 上述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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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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