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招商招裕纯债C(00299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052081 | ||||||||
基金代码 | 002995 | ||||||||
公告日期 | 2024-09-09 | ||||||||
编号 | 1 | ||||||||
标题 | 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 ||||||||
信息全文 | 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招裕纯债 基金主代码 002994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7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4年9月4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2024年度的第二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招商招裕纯债A 招商招裕纯债C 招商招裕纯债D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994 002995 015569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088 1.0241 1.0178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33,798,801.12 9,323.51 21,391.87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759,760.23 1,864.71 4,278.38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0581 0.1590 0.1173 注:根据本基金发行文件规定,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的20%。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2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4年9月10日 除息日 2024年9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年9月11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转投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日为:2024年9月10日;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24年9月12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4年9月1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24年9月11日直接计入 其基金账户,并自2024年9月11日起计算持有天数。2024年9月12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 赎回。 3)权益登记日之前办理了转托管转出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投资者,其分红方式一律 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待转托管转入确认后与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一并 划转。 3.2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 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24年9月 9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 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 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3咨询办法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www.cmfchina.com。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公司官 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收益分配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