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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兴混合C(00518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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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02172 | ||||||||
基金代码 | 005187 | ||||||||
公告日期 | 2024-08-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17:00 止。2024 年 8 月 27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4 日)的总份额为 33,271,403.02 份,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17,678,153.26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3.133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 17,678,153.26 份基金份额中,17,678,153.26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合计 35,000 元。上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 5 日内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3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根据事实性信息对基金合同中基金托管人简况进行更新。 5、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6、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上述修订自 2024 年 8 月 27 日起生效。 (三)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 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发布。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咨询相关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一)《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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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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