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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0190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98240
基金代码 019037
公告日期 2024-08-23
编号 1
标题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23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3】15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1)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
1)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
3)主体评级:AAA;
4)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人违约产生
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同业存单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
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同业存单指数基金,主
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同业存单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
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
益水平。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
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
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
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在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前,即使最短持有期已到期,但投资者仍然面临不能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
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
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
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
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8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转换......................................................41
十、基金的投资......................................................46
十一、基金的业绩....................................................59
十二、基金的财产....................................................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八、侧袋机制......................................................81
十九、风险揭示......................................................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二十六、备查文件...................................................133
一、绪言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8、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
始日对应的次一周的周度对日的前一日(如该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39、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的最
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
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40、周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张迎军 4.90%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相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5%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
何晓彬 3.25%
史伟 3.00%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裁;参与创立上海博
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缨女士,独立董事,MBA、正高级会计师。历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处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
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兼任首席信息官,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
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连权先生,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7年8月至2015年
5月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分析师、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
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2021年
12月担任上海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2021年12
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自2022年2月9日起担任
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2年10月25日起
担任博道和瑞多元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3
年4月11日起担任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3
年10月24日起担任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张迎军(研究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经理、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陈连权(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杨梦(量化投资总监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
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
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
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
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
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
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
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
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
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
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
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电话 官网网址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59 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55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95 www.cebbank.com
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45 www.stocke.com.cn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8888-108 www.csc108.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75 www.gf.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48 www.cs.ecitic.com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95548 http://sd.citics.com
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95548 www.gzs.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53 www.htsec.com

序号 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电话 官网网址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62 www.xyzq.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21 www.gtja.com
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10 www.gjzq.com.cn
1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71 https://www.foundersc.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95532/4006008008 http://www.ciccwm.com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36 www.guosen.com.cn
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28 www.dgzq.com.cn
1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57 http://www.18.cn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11转8 stock.pingan.com
2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400-990-8826 www.citicsf.com
2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5188-8 www.fund123.cn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5021 www.1234567.com.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700-9665 www.howbuy.com
2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820-5369 www.jiyufund.com.cn
2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020-89629066 http://www.yingmi.cn/
2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5118 kenterui.jd.com
2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159-9288 https://danjuanfunds.com/
2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100-2666 www.zocaifu.com
2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817-5666 www.amcfortune.com
3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004-8821 www.taixincf.com
3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52555 www.5ifund.com
3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032-5885 www.leadfund.com.cn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0-055-5728 www.hcfunds.com
3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021-20292031 https://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调整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朱容莹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7月13日证监许
可[2023]15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1,161,943,748.9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28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10月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
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
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
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
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
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
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
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次一周的周度对
日的前一日(如该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
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
间可能不同。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11月24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
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否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
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的最短持有期,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160=10,160.00元
即:该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不收取
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
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
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23年11月24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
体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11月24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
定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转
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转换申
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
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转换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3、基金转换的登记
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T日的有
效基金转换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转
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
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出时或转
换出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申请转换出时需一次
全部申请转换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
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六)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
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
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金额分档递减,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其转换费率享受如下优惠:
(1)其他基金转换为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时,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仅缴纳按照法律法规应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即转出基金优惠后
的赎回费率为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乘以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部
分的比例。优惠后收取的转出基金赎回费将全额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
优惠后无申购补差费。
(3)具体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标准及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具体
请参见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述费率优惠实施时间或实施方案如有调整,
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份额(以
下简称“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10,000.00份转换为博道启航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启航混合A”),博道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假设转换
申请受理当日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0元,
博道启航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10元。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期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博道启航混合A类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80=10,28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28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80.00-0=10,28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0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80.00-0=10,28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280.00÷1.0310=9,970.90份
例二: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启航混合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转换为博
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博道启航混合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
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5%,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假设转换申请受理
当日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0元,博道启航
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10元。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博道启航混合A类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310=10,31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310.00×0.5%*75%=38.66元
转入确认金额=10,310.00-38.66=10,271.34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0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71.34.00-0=10,271.34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271.34÷1.0280=9,991.58份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在尽量控制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前提下,以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非属成份券
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
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
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
础,综合考虑投资标的久期、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成份
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同
业存单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综合考虑久期、信用评级、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等基本匹
配的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成份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力争减小投资组合
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本基金对不同类属债券的信用风险、税收因素、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分析,综合评估不同类别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比较不同类别债券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确定组合的不同类别债券的配置。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
定一定期限下具体债券投资标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信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
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资质、合约条款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
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
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
行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
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以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由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
中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的比例被设定为95%,同时加入了5%的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同业存单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同业存单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
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
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505,853.53 67.60
其中:债券 76,505,853.53 67.6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61,281.51 12.42
8 其他资产 22,610,037.50 19.98

9 合计 113,177,172.54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余额包含存放在证券经纪商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76,505,853.53 67.69
9 其他 - -

10 合计 76,505,853.53 67.6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20018 24广发银行CD018 80,000 7,993,265.76 7.07
2 112409010 24浦发银行CD010 80,000 7,921,712.92 7.01
3 112304020 23中国银行CD020 70,000 6,994,479.96 6.19
4 112302049 23工商银行CD049 70,000 6,957,107.21 6.16
5 112406054 24交通银行CD054 70,000 6,920,079.01 6.1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截至本报告期末,24广发银行CD018(证券代码112420018)为本基金持
有的前十大证券。2023年8月3日,发行主体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小微企业划
型不准确等14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合计2340万元
(金罚决字〔2023〕5号),其中,总行550万元,分支机构1790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23中国银行CD020(证券代码112304020)为本基金持有的
前十大证券。2023年11月29日,发行主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12项违法行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37.340315万元,罚款3664.2万元的行政处罚(银罚决字〔2023〕93号)。2023
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因部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和灾难恢复能
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430万元
的行政处罚(金罚决字〔2023〕68号)。2024年4月3日,中国银行因办理经常项
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收到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处40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36.13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京汇罚〔2024〕9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4交通银行CD054(证券代码112406054)为本基金持有的
前十大证券。2024年6月3日,发行主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安全测试存在薄
弱环节等4项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罚决字〔2024〕29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4建设银行CD148(证券代码112405148)为本基金持有的
前十大证券。2023年11月22日,发行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因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等18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
3791.879382万元的行政处罚(金罚决字〔2023〕29号),其中,总行2041.879382
万元,分支机构1750万元。2024年1月5日,建设银行因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
不足等4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70万元的行政处
罚(金罚决字〔2023〕41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3中信银行CD201(证券代码112308201)为本基金持有的
前十大证券。2023年11月16日,发行主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因违反高管准入管理相关规定等56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对中信银行总行罚款15242.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2.59万元,对分支
机构罚款6770万元,罚没合计22475.18万元(金罚决字〔2023〕15号)。2023年
12月29日,中信银行因部分重要信息系统应认定未认定,相关系统未建灾备或灾
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等6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
款400万元(金罚决字〔2023〕69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4平安银行CD020(证券代码112411020)为本基金持有的
前十大证券。2023年7月7日,发行主体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10项违法行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1848.67元,罚款3492.5万元的行政处罚(银罚决字〔2023〕55号)。2023年
12月12日,平安银行因考评机制不当,贷款业务操作不规范,小微企业划型不准
确,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罚款170万元的行政处罚(深金罚决字
〔2023〕69号)。2023年12月19日,平安银行因存在利用赠送基金份额形式开展
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3〕264号)。2024年5月14日,平安银行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五
个方面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
6723.98万元的行政处罚(金罚决字〔2024〕6号),其中,总行6073.98万元,分
支机构650万元。
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
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610,037.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610,037.5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27% 0.01% 1.73% 0.01% -0.46% 0.0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10月24日,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6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截至建仓
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证
券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
额锁定,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
持有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转换”一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
规定。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XBRL电子方
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及特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
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
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但须满足最短持有期的要求)。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
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
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
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
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
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
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
认为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前,即使最短
持有期已到期,但投资者仍然面临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同业存单、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
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启
用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无法
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
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同业存单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
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
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因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
差异、现金留存等各种原因,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
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若发生此情形,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
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成份券摘牌、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摘牌或者违约,发生成份券
停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发生成份券摘牌或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
值下降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
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七)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投资同业存单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
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
益水平。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
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
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按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述情形,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非属成份券
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
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②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④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⑤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
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
符合约定;
⑥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⑦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⑨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⑩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②、⑤、?、?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
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清算报
告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
基金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记录,并与本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
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
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
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托管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
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
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
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一方持有二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
询。
2、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等
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目前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周净值、交易确认、
电子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
和内容。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
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85-2888
(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
多项服务。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享受理财资讯、信
息披露、产品信息等多项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
箱:services@bdfund.cn)、传真(021-80226289)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年10月25日
2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3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4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5日
5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7日
6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7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8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 2024年1月12日

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22日
10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2日
11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2月8日
12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9日
13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
14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22日
15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2日
16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5月22日
17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年6月7日
18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6月26日
19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7日

20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7月9日
21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9日
22 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9日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d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d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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