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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2026周期混合(5400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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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06454 | ||||||||
基金代码 | 540004 | ||||||||
公告日期 | 2024-06-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08年3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8】40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年7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 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 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 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 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 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 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 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九、基金的投资.................................................................................................................61 十、基金的业绩.................................................................................................................80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83 十二、基金的财产.............................................................................................................84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8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1 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6 十八、侧袋机制...............................................................................................................102 十九、风险揭示...............................................................................................................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二十六、备查文件...........................................................................................................1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权证及 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 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33.非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除股票类资产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 资的基金资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 级的企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 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 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正职待遇)。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 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 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 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现 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汇 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公 司董事。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 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 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 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 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 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美国Crating.com公司董事、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 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 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 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 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 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 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长。 王云峰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 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 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 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儿 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行政委员。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 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 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高级投 资经理、股票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 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 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 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 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 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学历。曾任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恒生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 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学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 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良超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宏观策略分析师、助理研究总监、研究副总监, 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 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蔡立辉先生,于2008年7月23日至2010年12月4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冯烜先生,于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3月19日 期间,曾管理本基金。刘辉先生,于2011年3月10日至2013年12月21日期 间,曾管理本基金。郑屹先生,于2013年12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 间,曾管理本基金。是星涛先生,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6月2日期 间,曾管理本基金。刘淑生先生,于2018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严瑾女士,于2020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曾管 理本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闫湜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开展固定收益资产和 新股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6、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 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 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 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结算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 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 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 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 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代销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张春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8 网址:www.abchina.com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6637262 邮箱:fengjing@citicbank.com 网址:www.citicbank.com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3)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4)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务中心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7)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18)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2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8.com (22)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6)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8)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3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2)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3)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34)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5)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36)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39)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4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41)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42)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4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4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4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4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4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5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1)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闵佳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服务热线:400-8888-128 (52)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53)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4)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6)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5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2)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6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95518 (6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6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67)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6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7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7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 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7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7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7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7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7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7)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78)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22163307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408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34,873,888.2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14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7月 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9月2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8年10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2,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如投资人在2021年8月31日或之前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 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 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①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2021.08.31) 申购金额(万元)前端申购费率 A<50 1.50% 50 ≤ A <100 1.20% 2021.09.01(含2021.09.01)起 申购金额(万元)前端申购费率 A<50 0.75% 50≤A<100 0.60% 100≤A<500 0.40% A≥500每笔1000元 ②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50% 2年≤T<4年 0.50% T≥4年 0 本基金从2021.09.01(含2021.09.01)起停止接受后端申购申请。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1.50% N≥7天0.5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 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2022年5月31日申购本基 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元、1.5元。如投资人选 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2011年5月31日的申2022年5月31日的申 购购 申购金额(A)10,000元 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1.5%0.75% (B) T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000 1.5000 即投资人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2022年5月31日投资10,000元申购 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可相应得到8210.18份和6617.04份基 金份额。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于2007年5月31日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投资人获得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可得到 9,090.91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 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2元,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 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1年 后该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5元,该 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元 赎回费用=15,000×0.5%=75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元 赎回金额=15,000-75-180=14,74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 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 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 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 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 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1月16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 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9月22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基于宏观经济、现金流、信用分 析的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严谨的结构化投资流程,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 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 品种。主要包括:股票(A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 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 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投资人目标期限的临近和根据 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逐年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类资产、非股票类 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股票类资产比例非股票类资产比例时间段 (%)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2/8/31 60-95 5-40 2012/9/1-2016/8/31 50-80 20-50 2016/9/1-2021/8/31 30-65 35-70 2021/9/1-2026/8/31 10-40 60-90 2026/9/1起 0-20 80-10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 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 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动态调整、控制风险、个股精选。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采用主动资产 配置机制,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调整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在初始阶段追求 获利水平、中期阶段追求市场收益、最后阶段追求已有资产的保值,组合的整 体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以实现投资者的到期目标。 (2)严格控制风险 成功的投资是由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本基金通过 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分析,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3)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处在转轨中的新兴市场,具有不同于海外成熟市场的特 性,总体而言属于弱有效性市场。因此,为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中,本基金通过基本面驱动的积极 投资以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动态调整型策略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时间型”基金。概括而言,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策略,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基金的投 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股票类资产 比例逐步下降,而非股票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2)自上而下的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既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确定的可 浮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即从全球、区域 和中国的宏观层面出发,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国民经济的增长、利率和汇率政 策的调整、上市公司总体和各个行业的盈利变化趋势,结合市场估值水平的历 史和区域比较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判断各类资产和资产细类的风险程度和收益 前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和 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包括股票资产中不同行业之间和债券资产中不同券种之 间的配置比例。与此同时,我们将通过由下至上的选券流程,从个体股票和债 券品种的微观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的和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个券的内 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即,本基金在遵守各个时间段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将通过调整股 票类和非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 化。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2)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中国股票市场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 “新兴成长”和“中国资产”将是今后较长时间内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的投 资方向。同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股票市场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 属于弱有效市场,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完全非有效市场的特征,即在中国 股市内存在诸多低风险而高收益的股票,以及高风险而低收益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为: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首先筛选出股票 市场中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同时,严格按照基本面因素,自下而 上地对个股进行严格筛选,并采用HSBC上市公司评分体系和CFROI(投资现金 回报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 进行定量筛选,最大程度地筛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具体选股步骤如下: 1)以风险控制为前提股票筛选策略 根据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和目标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流 动性指标和波动性指标的筛选,分别以换手率、市值指标和均方差指标作为衡 量流动性和波动性的标准,剔除交易极不活跃或波动风险极大的股票。符合本 基金流动性指标和波动性指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股票初选库。 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按照换手率标准和市值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 标准化处理后,按照一定权重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平均流动性、市值变化情况, 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进入股票初选库的股票流动性选择标准、计算 标准和选择数目。 波动性筛选 在市值标准初步筛选之后,本基金将用均方差指标对股票波动性进一步进 行筛选:标准差小于一定标准的股票进入下一步基金股票初选库范围,大于一 定标准的股票予以剔除,以规避股票波动性风险;并根据股票初选库目标数量 加以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平均波动性变化情况,以及 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进入股票初选库的股票波动性选择标准、计算标准 和选择数目。 2)注重有高收益风险比特征的个股精选体系 对初选库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 的股票。本基金股票精选库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有高收益风险比特征 本基金以波动性来代表风险,在把符合流动性要求的股票筛选出来后,把 股票按照波动性高低分为两类:V1(低波动性)和V2(高波动性)。本基金再 对V1类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和内在价值分析,挑选出其中属于第Ⅱ象限的股票, 即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特征的股票。 全面指标分析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指标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 有股价偏低并且公司基本面优越或相对其成长性估值偏低的个股进行投资。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①市净率(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市 净率的指导上限。如果一个发行A股同时也发行H股或B股的公司,其B股 的市值会与A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②每股收益率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 数据。 ③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年 现金流量与市值的比率的指导上限。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④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 率水平,确定股息率的下限。 ⑤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GDP 增长率的比值,比较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的水平,并预测今后2年 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⑥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考察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与GDP 增长率的比值,比较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在行业中的水平,并预测今后2年 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3)以CFROI(投资现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 务分析和估值体系。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 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 现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重点如下: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因 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现率;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会 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性, 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 力、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 司估值公式如下: n RealizableValueofNCetaRsceheiptst Pirc?e??t Non-OperatingAssets ?DiscRoautnett?1(1 )t 此外,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相对估值指标分析、财务约束分析、 现金分红分析。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 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4)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 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 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 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 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 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 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 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 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3)债券投资策略: 1)动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目标期生命周期型基金。在投资初始阶段,本基金债券投资将 奉行较为“积极”的策略;随着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达到,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逐 步转向“稳健”和“保守”,在组合久期配置、组合久期浮动权限、个券选择 上相应变动。 2)久期匹配策略 本基金将以“汇丰晋信生命周期债券基准-2026年”为跟踪基准,对基准久 期加以适当浮动,来建立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久期也将随着跟踪基准久期的变化相应调整,使其与基准相匹配;同 时组合久期可以偏离基准久期的浮动权限也在不断下调,以此来不断降低债券 投资组合的风险。 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匹配策略: 3)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利率预期、收益率利差分析、公司 基本面分析等其他投资策略。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部门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 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 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 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 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的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 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 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在研 究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 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 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 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 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 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 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 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08.31(包括2026.08.31) 业绩比较基准=X*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1-X)*中债新综合 指数收益率(全价) 其中X值见下表: (1-X)值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比例(%) X值(%)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2/8/31 60-95 75 25 2012/9/1-2016/8/31 50-80 65 35 2016/9/1-2021/8/31 30-65 45 55 2021/9/1-2026/8/31 10-40 20 80 注:2018年3月1日,MSCI中国A股指数更名为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 (2)2026.09.01(包括2026.09.01)后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法律法规或未来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 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MSCI中国A股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逐步降低,而非股票类资产投 资比例逐步上升。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准 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注:2014年6月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业绩比较基准=X*MSCI 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1-X)*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调整为“X* 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1-X)*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2018年3月1日,MSCI中国A股指数更名为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生命周期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时间期限 的接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收益在投资初始阶段属于较高水平;随着目标投资期 限的逐步接近,本基金会逐步降低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转变成为中等风险的 证券投资基金;在临近目标期限和目标期限达到以后,本基金转变成为低风险 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逐年调整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 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30,988,515.02 30.96 其中:股票30,988,515.02 30.96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39,340,149.22 39.30 其中:债券39,340,149.22 39.30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29,354,410.51 29.33 合计 8其他资产411,740.02 0.41 9合计100,094,814.7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22,160,532.02 22.50 D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P 教育 -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782新钢股份817,700 2,878,304.00 2.92 2 688125安达智能71,050 2,156,367.50 2.19 3 601717郑煤机141,200 2,110,940.00 2.14 4 000807云铝股份139,700 1,927,860.00 1.96 5 000059华锦股份342,900 1,786,509.00 1.81 6 688059华锐精密27,557 1,706,329.44 1.73 7 600048保利发展161,900 1,478,147.00 1.50 8 601688华泰证券103,800 1,457,352.00 1.48 9 002384东山精密97,400 1,421,066.00 1.44 10 002468申通快递139,200 1,174,848.00 1.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2 央行票据 - - 8 同业存单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200212 20国开12 100,000 10,410,092.90 10.57 2 200204 20国开04 100,000 10,409,098.36 10.57 3 200205 20国开05 50,000 5,191,252.05 5.27 4 152461 20厦轨01 50,000 5,167,432.60 5.25 5 152000 21成交01 50,000 5,126,304.93 5.2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988.91 6 其他应收款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22恒逸转债1,799,194.19 1.83 2 127032 苏行转债 1,236,774.19 1.2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7月23日——2008年12月31日 -2.30% 0.42% -26.07% 2.22% 23.77% -1.80% 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69.80% 1.62% 72.83% 1.51% -3.03% 0.11%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0.69% 1.42% -5.19% 1.18% 4.50% 0.24%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6.20% 1.20% -18.76% 0.99% -7.44% 0.21%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12.71% 1.22% 6.42% 0.93% 6.29% 0.29%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21.12% 1.67% -0.60% 0.89% 21.72% 0.78%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86% 1.20% 34.95% 0.76% -33.09% 0.44%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46.95% 2.69% 9.42% 1.62% 37.53% 1.07%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7.79% 1.65% -9.32% 0.98% -8.47% 0.67%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4.78% 0.50% 3.94% 0.31% 10.84% 0.19%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2.06% 0.97% -10.51% 0.61% -1.55% 0.36%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9.50% 1.02% 18.62% 0.56% 40.88% 0.4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1.64% 1.14% 14.23% 0.65% 27.41% 0.49%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87% 1.17% 1.45% 0.48% 0.42% 0.69% 2022年1月1日—— -4.27% 0.49% -3.69% 0.26% -0.58% 0.23%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97% 0.29% -0.28% 0.16% 3.25% 0.13%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17% 0.61% 1.32% 0.24% 0.85% 0.37% 2008年7月23日——2024年3月31日 377.81% 1.32% 57.71% 0.95% 320.10% 0.37%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7月23日)至2012年8 月31日,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比例60-95%,非股票类资产比 例5-4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 成建仓,截止2009年1月23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 的比例。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50-80%,非股票类资产比例20-50%。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30-65%,非股票类资产比例35-70%。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10-40%,非股票类资产比例60-90%。 5.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75%×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 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65%×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35%×中信标普 全债指数收益率。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调整为:65%×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35%×中债新综合指数收 益率(全价)。2016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调整为:45%×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55%×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 (全价)。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 整为:20%×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收益率+80%×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全 价)。(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已计入指 数收益率的计算中,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为中债新 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 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6.2018年3月1日,MSCI中国A股指数更名为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 错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其他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2021.08.31) 1.50% 2021.09.01(含2021.09.01)起 0.7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管理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2021.08.31) 0.25% 2021.09.01(含2021.09.01)起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托管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 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 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 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 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生命周期基金,将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 资策略,以逐步降低组合的整体风险,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基金投资风 格从“积极”转变为“稳健”,最后再转变为“保守”。在开始阶段追求获利 水平、中期阶段追求市场收益、最后阶段追求已有资产的保值,风险随着时间 的推移逐渐减少。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首先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 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但资产配置 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二是 由于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 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其次,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主要在于:本基金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以逐步降低组合的整体风险,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 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 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A股及监管 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 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 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逐年调整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 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公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公司名单 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公司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自 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 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 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 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 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 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1月16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9月22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 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 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 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 和留有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 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 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7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 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3-06-30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6-30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07-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8-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11-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兴业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2023-12-23 新投资者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2024-01-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3-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4-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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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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