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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鑫定开债券(0059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03026
基金代码 005921
公告日期 2024-06-28
编号 1
标题 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次)
信息全文 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8】378号文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
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1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82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17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鑫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
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中
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办公
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任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副主
席、集团执委会委员,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端木正法学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香港法国巴黎文化交流协会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贸易发展局金融服务咨询委员会
委员、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Julien Fontaine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政治学、公共管理硕士。Julien Fontaine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法
国外交部,曾负责G7峰会的筹备工作。2000至2011年,曾担任麦肯锡咨询公
司顾问,并于2009年当选为合伙人。2011至2014年,曾担任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战略部负责人。2015年,Julien Fontaine先生加入东方汇理,先后担任东
方汇理日本公司首席执行官、东方汇理集团市场部负责人,并于2019年起担任
东方汇理合资企业及合伙关系部负责人,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Amundi-Acba
Asset Managment Company董事。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电
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中铝(雄安)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年10月起,先后任
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起任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4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副总裁;2018年4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年9
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原画(北京)影业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合现代(深圳)资本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铁高新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医图生科
(苏州)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证格(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负责人。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风
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Mellor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在
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系部
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理行业
的职业生涯始AGF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2016年起曾担
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监督和伙伴
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7月起先
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工
作。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鑫轻
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5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7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农
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年10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管理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年
11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中
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办公
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任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2009
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
陈晓东女士: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2001年7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先
后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先后担任副处长、处
长;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在零售银行业务部担任处长(其间:2017年4月至
2018年4月挂职任丰台区区长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在个人金融部
先后担任财富管理处处长、高级专家;2023年10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3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
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
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郭振宇先生,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
研究及高级交易员岗位。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
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彭博1-3年中国利率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盛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瑞康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
汇理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8年5月3日至2021年9月28日。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
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振宇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谭源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管理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搭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各类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形
成业务条线和风险管理条线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为风险管理工作配备充足
的人才资源、财务资源和科技资源,确保风险管理条线能够有效履职。
3)匹配性原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在风险管理中享
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对等,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4)有效性原则:公司主动识别、评估和管控业务经营活动面临的风险,确
保将各单项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持续保持资本和流动性充足,确保有效
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公司风险管理设立“三道防线”,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审计部各
司其职,分工协作。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包括:
1)“第一道防线”。各类风险的承担部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
线”,负责考虑本部门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
相互影响,统筹管控本部门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
2)“第二道防线”。风险控制部、监察稽核部和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是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牵头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履行以下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牵头拟订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政策制度,
持续监控和报告具体执行情况;建立完善风险加总管理机制,牵头协调识别、评
估、监测、控制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按年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性
和有效性,组织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按年开展单项风险评估,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汇报;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监测报告体系,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
告全面风险管理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风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
风险考核评价。
监察稽核部牵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形
成有效支撑。
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单项风险管理,并配合做好全面风险
管理。
3)“第三道防线”。审计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坚持风险
为导向的审计理念,关注“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并将审计情况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按照相关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
况进行审计验证。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机制,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和管理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委员会、新业务及市场营销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
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
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中
的重大风险与内控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建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层授权、资产分离、业务
隔离、岗位隔离、物理隔离、与关联方隔离等内控措施保障实施。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
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
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
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
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
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
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
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
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
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
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
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
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成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378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6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10,166,32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
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5月
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
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已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0.8%
50万≤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2020年5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
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
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天 1.5% 100%
7天≤T<90天 0.1% 25%
T≥90天 0%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3%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3 1,994,017.95
申购费用(D=A-C) 79.37 5,982.05
申购份额(E=C/1.2000) 8,267.19 1,661,681.63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期限超过7天但不足90天,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0=12487.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10、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该
单个基金持有人未超过上述20%比例的赎回申请部分: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部确认和支付,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
方政府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
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跨市
场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
变动方向,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
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
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
上升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
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
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
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建立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和信用类债券核心库。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发
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给出各目标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理据此
从核心库中优选券种纳入组合。
5、跨市场投资策略
跨市场投资策略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
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
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和交易室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
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
合规和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
的领导、分管固定收益投资的领导、投资总监/副总监、投资部主要负责人、研
究部主要负责人、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人、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
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
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证券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
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
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
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
决。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
除上述第(2)、(10)、(12)、(13)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48,309,403.83 98.82
其中:债券 7,648,309,403.83 98.8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614,461.65 0.67
8 其他资产 39,714,137.29 0.51
9 合计 7,739,638,002.77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80,807,275.78 105.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4,774,300.55 8.17
4 企业债券 589,356,959.47 10.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7,266,749.07 3.54
9 地方政府债 980,878,419.51 17.62
10 其他 - -
11 合计 7,648,309,403.83 137.38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303 22进出03 3,000,000 308,275,409.84 5.54

2 092280069 22华夏银行二级资本债01 2,500,000 258,701,775.96 4.65
3 2220080 22厦门国际银行 2,200,000 223,867,551.91 4.02
4 2328010 23平安银行小微债 2,000,000 206,998,797.81 3.72
5 2220079 22江苏银行 1,800,000 183,125,213.11 3.29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3年7月7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其他
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
为;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5.违反信用信息采
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
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9.违反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10.违反金融营销宣传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
行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48.67元,罚款3492.5万元。
2023年9月13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销售误导,被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处罚款8万元。
2023年12月12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考评机制不当,贷款业务操
作不规范,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处以罚款
170万元。
2023年8月1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报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不
真实,未按规定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予以
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2023年8月7日,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办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
违规;2020年部分未结清内保外贷业务违规,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给
予警告,合计处罚款644.3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94.00万元人民币。
2023年9月20日,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个别贷
款“三查”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内控不到位,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
监管局处以罚款22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经研究分析认为上述处罚未对该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
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
度的规定。
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284.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703,852.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9,714,137.29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5月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5月3日-2018年12月31日 1.73% 0.03% 5.18% 0.06% -3.45% -0.0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86% 0.04% 4.96% 0.05% -1.10% -0.0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22% 0.05% 3.05% 0.10% -0.83% -0.05%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9.27% 0.29% 5.65% 0.05% 3.62% 0.2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04% 0.07% 3.49% 0.07% -0.45% 0.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4.42% 0.06% 5.23% 0.05% -0.81% 0.01%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65% 0.06% 2.34% 0.09% -0.69% -0.03%
基金成立日至2024年3月31日 29.08% 0.13% 33.93% 0.07% -4.85% 0.0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5月3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以及开
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若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
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
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开放期内,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
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
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已建立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应对措施,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
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各类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剩余
期限短、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高,能够满足开放期日常现金管理的需要;债券
市场容量大,换手率较高,流动性良好。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债券评级制度
和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监测,防
范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控制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
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部分
延期赎回;(二)摆动定价;(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申请情形,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20%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
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措施。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可
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8、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确认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将导致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
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
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人需在开放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
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2)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如果单一投资者大
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
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
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
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
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
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
可能导致在该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继而
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设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
[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和限制作出与法律法规一致的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等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
方政府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
除上述第(2)、(10)、(12)、(13)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四、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五、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七、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金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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