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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01945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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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01325 | ||||||||
基金代码 | 019459 | ||||||||
公告日期 | 2024-06-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1、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3日《关 于准予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1269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自2022年9月28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 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定位为积极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 为65%-80%,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 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 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面向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因此,相 比平衡型和稳健型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可 能更高,运作过程中基金净值的波动也可能更剧烈。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 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最短持有期风险、资 产配置风险、投资于其它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存 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投资于 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 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5个公历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而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 回的风险。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及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单一投资者(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9、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 的一类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 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 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 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 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 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3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47 七、基金的募集................................................................................................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0 十、基金的投资................................................................................................63 十一、基金的业绩............................................................................................80 十二、基金的财产............................................................................................8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7 十八、侧袋机制..............................................................................................105 十九、风险揭示..............................................................................................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13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3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54 一、绪言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养老目标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积极养老 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 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 至5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之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 转换转出申请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 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的一类基金份额 66、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 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孙瑜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锦江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 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移直先生,博士研究生,31年金融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东海明珠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光彩事业投资管理集团投资主管、中国网络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荷兰APX交易所集团数量风险分析师、荷兰Nidera交 易集团投资风险分析师、金思维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2010年9月加入 华安基金,历任风险管理部高级总监、企业发展部高级总监、专户量化部总监。 现任基金组合投资部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202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3、投决会信息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养老目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杨志远女士,基金组合投资部助理总监、F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18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9.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 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 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 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 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 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 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 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 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 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 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 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 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 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3)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联系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联系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联系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1)名称: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联系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12)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联系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3)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6)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86-21-20328000 网址:www.bocifunds.com (17)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8)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联系电话:010-85556017 网址:www.hrsec.com.cn (19)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联系电话:86-24-22843226 网址:www.iztzq.com (2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网址:www.gszq.com (21)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网址:www.hx168.com.cn (2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23)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2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6)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2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9)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3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31)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联系电话:86-10-84976608 网址:www.sczq.com.cn (32)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3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网址:www.csc108.com (34)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3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3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电话:86-431-85096806 网址:www.nesc.cn (38)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39)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4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86-755-23835383,86-10-60836030,86-755-23835888,86-10- 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41)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联系电话:86-21-54967382 网址:www.cfsc.com.cn (4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44)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45)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网址:https://www.kysec.cn (4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4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4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4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电话:0769-26621306 网址:www.dgzq.com.cn (5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51)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 栋23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www.zszq.com (53)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网址:www.jzsec.com (54)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55)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网址:hwww.swsc.com.cn (57)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5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联系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62)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联系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联系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4)名称: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联系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5)名称: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联系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6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8)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69)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联系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室 联系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7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联系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7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联系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联系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74)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964670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7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6)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联系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7)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78)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网址:http://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代销机构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86-21-20328000 网址:www.bocifunds.com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网址:www.csc108.com (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86-755-23835383,86-10-60836030,86-755-23835888,86-10- 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1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12)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13)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14)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5)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联系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联系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20)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联系电话:400-046-6788,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1)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联系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5)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联系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联系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联系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 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 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Y类 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遵守国家关于 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 人,应选择A类基金份额。除非另外规定并公告,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 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 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 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 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 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 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运作指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13 日证监许可【2022】126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22年9月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2年9月23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2,792,641.94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19.91元 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52,792,641.94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19.91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2,792,961.85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4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为94.71%。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974.5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11%。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9月28日正式生效。获得中国证监会 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 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5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含)(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 选择A类基金份额,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 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 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但若 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转出申 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 M <100万 1.0% A类 100万≤M<200万 0.8% A类 200万≤M<500万 0.6% A类 M≥500万 每笔1000元 (2)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Y 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Y类 M<100万 1.0% Y类 100万≤M<200万 0.8% Y类 200万≤M<500万 0.6% Y类 M≥500万 每笔1000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Y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5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2个月,对 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 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除股 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1、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9、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投资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 “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 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5%-80%,其 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 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 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策略与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积极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严格遵循纪律 化、自上而下的决策流程,采用战略型资产配置和战术型资产配置相结合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型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战略型大类资产配置目标比例将遵循基金合同的约定,即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 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下同)的战略配置中枢比例为 75%。 (2)战术型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项宏观经济基本面指标、各子类资产的历史估值 水平及波动率变化等多种因素,紧密跟踪研究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构建 战术型大类资产配置框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时间段内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在一般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纪律性战术再平衡以保持基金稳健 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变,使本基金的大类资产战略配置中枢不发生漂移。 当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时,如各子类资产估值水平大幅低于/高于历史平 均值,或资产波动性急剧上升/下降等各类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对组合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动态调整,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 效率。在此情况下,部分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可能会 偏离于基金的长期战略配置中枢,对处于上升通道的低估资产进行适当超配, 对被高估资产进行适当低配。 2、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1)主动管理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构建“初选基金库—备选基金库—核心 基金库”三级筛选模型来逐级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发掘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 质基金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 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1)初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基金库的构建,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过滤掉明 显不具备投资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剔除的基金包括基金合同明确禁止或不属于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的证券投资基金。 2)备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定量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长期收益率稳定、 风险管理能力突出、资产规模适中的基金。定量筛选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a.历史收益持续性指标; b.外部评级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c.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d.证券选择能力指标; e.时机选择能力指标; f.基金有效规模等。 定性的分析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稳定性以及基金经理 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投资理念、职业道德、违规记录等。综合考虑以上因 素之后,形成基金的备选库。 3)核心基金库构建 在备选库的基础上,利用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市场研究和基金研究能力,对 备选库内基金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对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做出 刻画,以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纳入投资组合。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a.基金资产配置特征; b.基金持仓结构特征; c.基金投资风格特征; d.不同市场环境中基金绩效能力; e.相关性指标等。 通过逐级筛选,基金管理人形成核心备选库,并不断进行及时的跟踪、分 析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地调研,对核心库基金的基金经理 及公司管理团队进行尽职调查与评估,以获取库内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最新信 息。 4)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 金组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 金的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2)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导向的深入研究,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以增厚 组合收益。此外,本基金也将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积极参 与包括行业主题、风格或策略指数等在内的各类指数基金的投资,把握市场阶 段性投资机会,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流程筛选指数基金: 1)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2)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有 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3)基金费率水平。对于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 因素外,还将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3)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精选策略 相关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政策情况、证券市场走势和资产 估值水平等因素是本基金进行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本基 金将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投资分析,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 宏观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环境,并结合各市场的 风险水平,遵循前述三级筛选模型逐级优选,精选优质的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 基金进行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 的债券资产,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首先根据 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 应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据此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 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 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此外,本基金将灵活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久期策略、骑乘策略和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多种债券投资策 略,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投资股票,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 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 选个股。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 的细致分析,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定性的方法主要 是指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7、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 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 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5%-80%,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 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 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 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 (17)、(18)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收益率×25%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800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 法透明等特点,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及投资策 略,选定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及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 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9,845,459.31 79.04 3 固定收益投资 2,229,383.56 4.42 其中:债券 2,229,383.56 4.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92,000.00 3.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87,942.03 11.68 8 其他资产 656,989.79 1.30 9 合计 50,411,774.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29,383.56 4.9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29,383.56 4.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22,000 2,229,383.56 4.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91.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8,68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09.69 6 其他应收款 2,008.59 7 其他 - 8 合计 656,989.7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 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0390 华商优势行业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2,442,168.24 2,530,086.30 5.62 否 2 159928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2,867,000.00 2,479,955.00 5.50 否 3 014975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531,019.94 2,364,100.77 5.25 是 4 512720 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2,127,900.00 1,874,679.90 4.16 否 5 510410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1,497,700.00 1,851,157.20 4.11 否 6 513180 华夏恒生科技ETF(QDII) 交易型开放式(ETF) 3,818,500.00 1,809,969.00 4.02 否 7 007995 华夏中证500指数增强C 契约型开放式 1,081,306.13 1,796,373.87 3.99 否 8 159650 博时中债0-3年国开行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17,300.00 1,792,539.50 3.98 否 9 159667 国泰中证机床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1,950,000.00 1,762,800.00 3.91 否 10 510230 金融ETF 交易型开放式(ETF) 1,552,000.00 1,541,136.00 3.42 否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3,549.74 6,491.40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15,104.08 5,754.77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71,412.37 14,678.67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3,043.90 2,702.94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2,377.36 136.38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 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 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 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 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 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 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 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 时间2023年12月31日)。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9-28)至2022-12-31 -0.84% 0.26% -0.53% 0.88% -0.31% -0.62% 自2023-1-1至2023-12-31 -11.84% 0.55% -6.59% 0.61% -5.25% -0.06%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9-20)至2023-12-31 -3.96% 0.53% -4.54% 0.59% 0.58% -0.06% 注:本基金自2023年9月20日起新增Y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转 换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除估值方法第4项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4项约定的方法 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 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即在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 作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 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8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 理费率为0.40%。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 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0.10%。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 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所持有证券投资基 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 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关联方所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 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 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 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 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所投资证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 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 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 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 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会导致基金盈利发生变化;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因素将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采用开放式运作且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5年 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起需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 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该类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 性。 (2)投资限制上,基金合同有如下约定:“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投资策略上,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战略配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8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赎回或 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相关约定。 (3)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 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中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定位为积极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 为65%-80%,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 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 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面向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因此,相 比平衡型和稳健型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可 能更高,运作过程中基金净值的波动也可能更剧烈。 2、最短持有期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5个公历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 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赎回无法确认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可能发 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 投资决策。 3、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设置了权益类资产战略 资产配置中枢为75%,可能发生基金实际的资产配置情况与预设的大类资产配 置中枢发生偏离的风险。此外,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 到本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投资和研究优势,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4、投资于其它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都将 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风险。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自身投资目标,导致本基金达不成投 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 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 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因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而面临基金运作 风险。具体包括基金经理更换风险、基金实际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风险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因基金分立、合并及不满足存 续要求而清盘时,也会面临风险。虽然基金管理人将会从投资能力、管理团队、 实际运作情况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5)政策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 生重大调整,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 可能会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6)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交易所场 内基金(包括但不限于ETF等)。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走势除受到市场形势、 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经营情况的影响外,也会面临交易量不足引发的流 动性风险,因基金管理人经营引发的暂停交易和退市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7)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 下风险:①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时,将间 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 的赎回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 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账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 日内(T日为开放日)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内对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T+4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 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8)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 划,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 的相关业务。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香港互认基金境外投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简称为“境 外”)的金融工具,投资香港互认基金面临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 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境外特殊标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 风险。 ①境外投资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②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 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香港互认基 金收益。 ③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战争、罢工等)可能导致当地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从 而给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互认基金所 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 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④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受到限制,从而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⑤汇率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计价基础货币可能为美元、港币等外币,因此,本基金以 人民币投资香港互认基金,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 汇风险。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⑥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 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 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额外税 项,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⑦境外特殊标的风险 不同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标的可能包括低于投资级 别或未评级的债券、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商品、期权、 股票挂钩票据等衍生工具等。这些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投资标的存在特殊风险, 可能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2)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如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相关香港互认基金可 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此外,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还可能面临内地 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跨境数据 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①香港互认基金暂停或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基金管理人或互认基金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或 监管部门终止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 销售。此外,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香港互认基金将暂停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②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与互认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 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 能引致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③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香港互认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 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④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 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转让需支付香港印花税以及份额转让定额税项,内地个 人投资者从香港互认基金分配获得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以上税收差异 可能使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和回报受到影响。 ⑤名义持有人机制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规则不同,内地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将由名 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 投资者仍是互认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 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互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 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 通过名义持有人向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 自行承担。 ⑥强制赎回风险 对于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 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互认基金规定的最低持有额,互认基金 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全部赎回。除此之外,若互认基金管理 人认为基金投资者继续持有互认基金份额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 定或其他互认基金要求(如可能对互认基金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 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赎回基金投资者 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 ⑦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差错处理差异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基金合同约定,其 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错误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应的过错责任方 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 关投资风险。 (9)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 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 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 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 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 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 预受要约。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 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 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 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 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 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 款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 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 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 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7)利益冲突风险。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支同类型的公募 REITs;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 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 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 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8)估值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 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 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 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 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 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9)市场风险。公募REITs主要投资于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 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因此也面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 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 险、购买力风险等。 (10)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 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 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 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 作风险。 5、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 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 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 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 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8、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整体业绩波动大、风险高,市 场可比公司较少,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 场风险加大,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高。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 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 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 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 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4)退市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 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 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的情况,存在集中度风险。 (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此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 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 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 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包括: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 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 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 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 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 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 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 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 票股价波动较大。 (3)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 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 属于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特征较为相似, 且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转板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 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 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退市风险 根据市场过往运行情况,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存在相对A股相关市场 更大的退市风险,由此对基金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 力,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 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 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 弊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 投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 作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 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 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及期 货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 响基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电话咨询服务 客服热线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 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20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8-22 3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8-30 4 关于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19 5 关于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19 6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19 7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19 8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20 9 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20 10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20 11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20 12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20 13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0-24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1-10 15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08 16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08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08 18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1 (FOF)(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基金产品资料 19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1 20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基金产品资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1 21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3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1 2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2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24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19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2 26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29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类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 可直接参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 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即在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152页共169页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品 种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5%-80%,其 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 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 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5%-80%,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 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 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 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 (17)、(18)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 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 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 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电话、邮件或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上海金 融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 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 损失等。 4、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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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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