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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聚利债券(LOF)(1622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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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80820 | ||||||||
基金代码 | 162215 | ||||||||
公告日期 | 2024-06-19 | ||||||||
编号 | 6 | ||||||||
标题 |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 ||||||||
信息全文 |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4857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侯彦君、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委托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 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 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 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确定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2024 年 5 月 20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张诺对上 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61,798,024.03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18,941,774.77 份的 64.9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 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61,798,024.03 份, 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 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4 年 6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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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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