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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货币E(51197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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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63201 | ||||||||
基金代码 | 511970 | ||||||||
公告日期 | 2024-06-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26号)注册和2013年12月31日《关于国寿安保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109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九部分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的事项.......................................................................116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18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以及《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4、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55、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场外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8、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9、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60、E类基金份额:指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类 别 61、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2、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场外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使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100.00元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67、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8、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National MutualFundsManagementLtd(.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 总裁(主持工作)。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中国 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等。 鄂华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 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投资分析部职员等。 吴晓蕾女士,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 (SMD)。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市场部、组合管理 部、直接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汉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 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等。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湖北 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等。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办公室 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综合 管理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员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 林怀明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主任。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员工管理处/干部监督处高级经理、经理,员工管理处 (规划招聘处)高级主办等。 李玲女士,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 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境内基金资产 核算组主管,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 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硕士。2002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交易员, 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华夏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2008年2月至2013 年12月任职嘉实基金交易员、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至2020年8月任国寿安保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至2024年3月任国寿安保薪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8月任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至2020年8月任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任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 起任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任国寿安保尊弘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力先生: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货币投资二级 部总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黄晓艳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外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余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15)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甘卫斌 联系人:李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7)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上海市浦东 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大厦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程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的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 交易。 三、登记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400-805-8058、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李哲虹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 对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表1: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中心为1万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为0.01元,其它销售机构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上述申购金额限制 500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中心为1000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为0.01元,其他销售机构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上述申购金额限制。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限制。 不设限制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持有本基金最低保留份额余额为50000份,直销中心柜台个人投资者和其它渠道的投资者不设限制。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最低保留份额余额为500万份,当赎回 时或赎回后导致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万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本基金已自2022年12月23日起取消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自动 升降级业务。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 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 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 金份额类别为准。 三、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入A类基金 份额的数量不设限制,但如申请转换后将导致剩余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 份时,应当一次性全部转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转入B类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500万份,但如申请转换后将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剩余A类基金份额 低于0.01份(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为50000份)时,应当一次 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四、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 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4日《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26号)注册和2013年12月31日《关于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109号)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4年1月6日起到2014年1月15日止,共募集977,743,774.95 份国寿安保货币A类基金份额,10,892,713,655.59份国寿安保货币B类基金份额, 合计11,870,457,430.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334户。 本基金自2016年7月4日起新增E类份额,E类份额不设募集期。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0日生效,于2016年7月1日修订。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于2016年7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场内简称:国寿货币,扩位证券简称:国寿货币ETF,交易代码: 511970。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E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和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4年2月17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 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 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2、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 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 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 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8万份基金基 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80,000.00×1.00=8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E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100.00元,申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在T日申购1,000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应支付申购金额计算如 下: 申购金额=1,000×100=100,000元 申购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E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100.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份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T+2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前 (含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场外申购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0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 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A类/B类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类/B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A类/B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 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A 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A类/B类 基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A类/B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详见 有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 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 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 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 (二)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 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 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 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 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三)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 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 期。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四)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 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 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 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五)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 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 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 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六)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 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七)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 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实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 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 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 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 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八)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如果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 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 和流动性情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 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 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 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5)、(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 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9,680,197,122.14 32.60 其中:债券 19,680,197,122.14 32.6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03,037,771.29 12.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278,989,536.76 55.13 4 其他资产 5,137,007.88 0.01 5 合计 60,367,361,438.0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0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020,730,018.75 5.2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1 (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0.03 5.2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8.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0.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8.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5.33 5.27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06,685,378.63 1.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608,400,416.33 9.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608,400,416.33 9.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36,978,965.83 0.7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2,528,132,361.35 21.86 8 其他 - - 9 合计 19,680,197,122.14 34.3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06072 24交通银行CD072 15,000,000 1,478,587,900.43 2.58 2 230421 23农发21 14,000,000 1,413,966,491.98 2.47 3 210218 21国开18 10,200,000 1,032,857,859.95 1.80 4 112403038 24农业银行CD038 10,000,000 995,642,144.26 1.74 5 112321395 23渤海银行CD395 10,000,000 995,196,074.49 1.74 6 112421045 24渤海银行CD045 10,000,000 991,052,061.53 1.73 7 230024 23附息国债24 8,000,000 807,917,514.24 1.41 8 230206 23国开06 6,900,000 702,449,320.24 1.23 9 210207 21国开07 6,200,000 635,601,566.59 1.11 10 112415016 24民生银行CD016 5,000,000 499,670,495.60 0.8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6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1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10%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 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银保监分局的 处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分局的处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处罚;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证监会分局 的处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国家开发银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局的处罚;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国税局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应急管理厅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生态环境部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5,137,007.8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37,007.88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1、国寿安保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0-2014/12/31 4.6065% 0.0032% 1.2797% 0.0000% 3.3268% 0.0032% 2015/1/1-2015/12/31 3.6440% 0.0061% 1.3500% 0.0000% 2.2940% 0.0061% 2016/1/1-2016/12/31 2.4788% 0.0014% 1.3500% 0.0000% 1.1288% 0.0014% 2017/1/1-2017/12/31 3.5905% 0.0014% 1.3500% 0.0000% 2.2405% 0.0014% 2018/1/1-2018/12/31 3.1125% 0.0022% 1.3500% 0.0000% 1.7625% 0.0022% 2019/1/1-2019/12/31 2.4696% 0.0013% 1.3500% 0.0000% 1.1196% 0.0013% 2020/1/1-2020/12/31 2.0385% 0.0021% 1.3500% 0.0000% 0.6885% 0.0021% 2021/1/1-2021/12/31 2.2288% 0.0007% 1.3500% 0.0000% 0.8788% 0.0007% 2022/1/1-2022/12/31 1.8076% 0.0005% 1.3500% 0.0000% 0.4576% 0.0005% 2023/1/1-2023/12/31 1.8473% 0.0004% 1.3500% 0.0000% 0.4973% 0.0004% 2014/1/20-2023/12/31 31.5317% 0.0035% 13.4297% 0.0000% 18.1020% 0.0035% 2、国寿安保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0-2014/12/31 4.8447% 0.0032% 1.2797% 0.0000% 3.5650% 0.0032% 2015/1/1-2015/12/31 3.8935% 0.0061% 1.3500% 0.0000% 2.5435% 0.0061% 2016/1/1-2016/12/31 2.7252% 0.0014% 1.3500% 0.0000% 1.3752% 0.0014% 2017/1/1-2017/12/31 3.8386% 0.0014% 1.3500% 0.0000% 2.4886% 0.0014% 2018/1/1-2018/12/31 3.3639% 0.0022% 1.3500% 0.0000% 2.0139% 0.0022% 2019/1/1-2019/12/31 2.7128% 0.0013% 1.3500% 0.0000% 1.3628% 0.0013% 2020/1/1-2020/12/31 2.2834% 0.0021% 1.3500% 0.0000% 0.9334% 0.0021% 2021/1/1-2021/12/31 2.4738% 0.0006% 1.3500% 0.0000% 1.1238% 0.0006% 2022/1/1-2022/12/31 2.0518% 0.0005% 1.3500% 0.0000% 0.7018% 0.0005% 2023/1/1-2023/12/31 2.0920% 0.0004% 1.3500% 0.0000% 0.7420% 0.0004% 2014/1/20-2023/12/31 34.7083% 0.0035% 13.4297% 0.0000% 21.2786% 0.0035% 3、国寿安保货币E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7/7-2016/12/31 1.1612% 0.0009% 0.6566% 0.0000% 0.5046% 0.0009% 2017/1/1-2017/12/31 3.5839% 0.0014% 1.3500% 0.0000% 2.2339% 0.0014% 2018/1/1-2018/12/31 2.5223% 0.0027% 1.3500% 0.0000% 1.1723% 0.0027% 2019/1/1-2019/12/31 1.7172% 0.0013% 1.3500% 0.0000% 0.3672% 0.0013% 2020/1/1-2020/12/31 2.0382% 0.0021% 1.3500% 0.0000% 0.6882% 0.0021% 2021/1/1-2021/12/31 2.2282% 0.0007% 1.3500% 0.0000% 0.8782% 0.0007% 2022/1/1-2022/12/31 1.8075% 0.0005% 1.3500% 0.0000% 0.4575% 0.0005% 2023/1/1-2023/12/31 1.8467% 0.0004% 1.3500% 0.0000% 0.4967% 0.0004% 2016/7/7-2023/12/31 18.1894% 0.0021% 10.1066% 0.0000% 8.0828% 0.0021% 注:本基金E类份额作为新增加份额自2016年7月4日起开放申赎业务,于 2016年7月6日正式发生申购业务,2016年7月7日确认份额,因此相关财务指标 自2016年7月7日起计算。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净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 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日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日分配的 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分配的基金 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日收益 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 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 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 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 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日例行的场外及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 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E类基金份额的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E类基金份额资产 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E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 定媒介上。 (五)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对于场外A类和B类基金份额,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A类/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 日A类/B类基金总份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 E类基金总份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7 365 Ri 7[ (1?)]A类/B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000 i?1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365 RiE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7-1}[?(1?)] 10000i?1 ×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如不足7日,则 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2、本基金E类份额终止上市;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 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一、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 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审慎使用外部评 级的基础上,使用更加严格的标准进行内部评级,严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 过梳理和查露补缺,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设置奖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 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三、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基金 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针对此项风险, 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定期从宏观环境、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对 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度进行深入分析,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 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对可能的风险提前制定应 对对策,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动。 五、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投 资价值会因此降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一方面在投资券 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也会将通胀水平作 为考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这些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 策风险。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析平台,由分析、风险各部门为 投资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基金经理对政策的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尽可能减少 非预期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 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 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 净值。基金管理人合规管理部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与基金经 理及时沟通,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既不损害投资收益,也 能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八、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 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对此风险,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 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九、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检测 内部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 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十、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数据 备份、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 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 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 额与每100份A类或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其 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 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 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 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耿馨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上述限制 相应变更或取消。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9)、10)、15)、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进 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 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网站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 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7月21日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8月31日 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10月25日 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12月2日 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4年1月9日 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4年1月19日 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4年1月20日 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4年3月27日 9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4年3月30日 1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4年4月22日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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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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