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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C(0026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9703
基金代码 002689
公告日期 2024-05-18
编号 1
标题 红塔红土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http://www.
htamc.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17:00 止(以本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
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即 2024年6月17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5月17日
起,至2024年6月17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至以下指定联系地址:
地址:深圳市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
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仅限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
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
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
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纸面授权的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如
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
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若多次授权但仅有一次授权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以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
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常设联系人:胥阿南
联系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2、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公证处
联系人: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
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
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8日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
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
议对本基金的部分收益分配原则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前述修订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说明可参见附件二《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
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
金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等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8日
附件二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
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
26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拟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对本基金的部分收益分配原则条款进行修订,并
对《基金合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本次《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
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调整收益分
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时间,并确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具体安排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二、议案要点
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部
分内容进行修订,,拟修订内容如下:
原表述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情况调整《基金合同》部分表述。
根据上述《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管理人亦将同步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三、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一)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且《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
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二)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之前,本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了初步征询,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果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三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
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 反对 弃权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
一项意见。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
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签字/盖章部分不完
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联系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
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
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
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
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或盖章之日
起至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红塔
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
代理人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所
有基金份额。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5、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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