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农银养老2045(FOF)Y(0174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45310
基金代码 017411
公告日期 2024-05-11
编号 1
标题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次)
信息全文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2547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
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的字样不代
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类别.......................................................................................................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转型...........................................................................................................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九部分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二十部分侧袋机制...............................................................................................................84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8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3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5
第二十四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4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4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
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
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
基金业务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养
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指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养老目标
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自颁布
之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
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目标日期:指2045年12月31日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五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
44、五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
份额五年持有期起始日五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
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
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若某一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五
年,则以目标日期为该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到期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
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5、《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A类基金份额:指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
61、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
6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中国
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副主
席、集团执委会委员,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端木正法学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香港法国巴黎文化交流协会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贸易发展局金融服务咨询委员会
委员、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Julien Fontaine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政治学、公共管理硕士。Julien Fontaine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法
国外交部,曾负责G7峰会的筹备工作。2000至2011年,曾担任麦肯锡咨询公
司顾问,并于2009年当选为合伙人。2011至2014年,曾担任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战略部负责人。2015年,Julien Fontaine先生加入东方汇理,先后担任
东方汇理日本公司首席执行官、东方汇理集团市场部负责人,并于2019年起担
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及合伙关系部负责人,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Amundi-
Acba Asset Managment Company董事。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
电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中
铝(雄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年10月起,先后
任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起任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4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副总裁;2018年4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
年9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教授,兼
任香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原画(北京)
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合现代(深圳)资本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医图生科(苏州)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证格(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风
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Mellor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在
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系部
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理行业
的职业生涯始AGF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2016年起曾担
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监督和伙伴
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7月起先
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工
作。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鑫轻
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5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7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农
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年10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管理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年11
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基金
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中国
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2009
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
陈晓东女士: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2001年7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先
后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先后担任副处长、处
长;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在零售银行业务部担任处长(其间:2017年4月至
2018年4月挂职任丰台区区长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在个人金融部
先后担任财富管理处处长、高级专家;2023年10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3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
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周永冠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伊利诺伊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百
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基金经
理;2022年6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鑫享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张梦珂女士,南开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资本市场研究分析师、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投资部FOF投资经
理。2024年4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鑫享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鹏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2年7月1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基金中基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基金中基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中基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石永惠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基金中基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邱世蕊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
基金中基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谭源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管理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搭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各类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形成业务条线和风险管理条线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为风险管理工作配备充
足的人才资源、财务资源和科技资源,确保风险管理条线能够有效履职。
3)匹配性原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在风险管理中享
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对等,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4)有效性原则:公司主动识别、评估和管控业务经营活动面临的风险,确
保将各单项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持续保持资本和流动性充足,确保有效
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公司风险管理设立“三道防线”,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审计部各
司其职,分工协作。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包括:
1)“第一道防线”。各类风险的承担部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道
防线”,负责考虑本部门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评估各类风险之间
的相互影响,统筹管控本部门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
2)“第二道防线”。风险控制部、监察稽核部和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牵头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履行以下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牵头拟订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政策制度,
持续监控和报告具体执行情况;建立完善风险加总管理机制,牵头协调识别、评
估、监测、控制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按年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性
和有效性,组织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按年开展单项风险评估,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汇报;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监测报告体系,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
告全面风险管理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风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
风险考核评价。
监察稽核部牵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形
成有效支撑。
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单项风险管理,并配合做好全面风险
管理。
3)“第三道防线”。审计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坚持
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理念,关注“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管理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并将审计情况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按照相关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验证。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机制,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和管理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新业务及市场营销委员会,就公募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
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
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中
的重大风险与内控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建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层授权、资产分离、业务
隔离、岗位隔离、物理隔离、与关联方隔离等内控措施保障实施。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
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
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
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
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
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379.80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九十七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
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Y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罗佳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
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
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
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向投资人充
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
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
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9年11
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547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51,388,652.6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997
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1月
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能不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0年12月7日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Y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开始办理时间请见相关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含五年持有期到
期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
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五
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Y类基金份额因发生继承等特殊事项,不受上述持有期
限限制。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赎回规则可
能有所调整,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
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转换转入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价格;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A类基金份
额,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
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
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
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已在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
前述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0.8% 0.8%
50万≤M<100万 0.5% 0.5%
100万≤M<500万 0.3% 0.3%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可以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法律
文件或公告。
自2020年5月29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
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
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目标日期到期前赎回
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型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的A类基金
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1年 0.5%
1年≤T 0%

注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2)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五年持有期限制,具体安排及赎回费率等按届时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资产净值总
额/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
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投资人选择A类/Y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非
养老金客户)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3%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3 1,994,017.95
申购费用(D=A-C) 79.37 5,982.05
申购份额(E=C/1.2000) 8,267.19 1,661,681.63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转型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
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期限超过30天但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0=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4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或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法律法规对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
日。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
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披
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时间型”基金。在基金实
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本基金目标日期的临近并根据中国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涉及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在投
资组合中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日期的
临近,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基金各阶段
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权益类资产比例非权益类资产比例
时间段
(H)(L)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55%≤H<80%20%<L≤45%
2025/12/31
2026/1/1-2030/12/31 45%≤H<70%30%<L≤55%
2031/1/1-2035/12/31 35%≤H<60%40%<L≤65%
2036/1/1-2040/12/31 25%≤H<50%50%<L≤75%
2041/1/1-2045/12/31 15%≤H<40%60%<L≤85%
2046/1/1起0%≤H<30%70%<L≤10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
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
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
整。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
位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因
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公司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策
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
息,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
标、历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
金,进行配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
水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市场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
水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
式等因素,优选货币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ETF、LOF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公司
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
期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
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并对上市公司
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
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
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
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
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我们采用骑乘操作、
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对收
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I×(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
*20%)+(100%-I)×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其中I值见下表:
业绩比较基准股票
权益类资产比例
时间段类资产比例参考值
(H)
(I)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55%≤H<80%70%
2025/12/31
2026/1/1-2030/12/31 45%≤H<70%60%
2031/1/1-2035/12/31 35%≤H<60%50%
2036/1/1-2040/12/31 25%≤H<50%40%
2041/1/1-2045/12/31 15%≤H<40%30%
2046/1/1起0%≤H<30%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以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动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
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份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I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恒
生指数收益率、(100%-I)的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共同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可观公正地衡
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定期对市场参照指数历史数据进行回测,
根据市场变化和参考指数估值中枢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优化区间配置策
略。管理人对资产配置策略进行优化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按照合同约定
的参照算法相应的进行动态调整。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以及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转型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转型
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5%;
(4)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
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
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
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5)、(6)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
上述第(4)、(5)、(6)、(17)、(21)、(22)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56,985,237.62 93.7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69,323.73 6.20

8 其他资产 56,514.62 0.09
9 合计 60,811,075.97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80.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8,233.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6,514.62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1月5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农银养老2045(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2020年12月31日 1.60% 0.24% 6.20% 0.59% -4.60% -0.35%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63% 0.74% -2.96% 0.78% 6.59% -0.0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5.36% 0.92% -13.28% 0.95% -2.08% -0.03%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0.88% 0.61% 3.41% 0.63% -2.53% -0.02%
基金成立日至2023年3月31日 -10.10% 0.78% -7.58% 0.83% -2.52% -0.05%

农银养老2045(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2022年12月31日 -1.11% 0.51% -1.75% 0.50% 0.64% 0.01%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1.03% 0.61% 3.41% 0.63% -2.38% -0.02%
基金成立日至2023年3月31日 -0.09% 0.59% 1.60% 0.61% -1.69%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3月31日)
农银养老2045(FOF)A
农银养老2045(FOF)Y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在
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披露
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1月5日)起6个月。建仓
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在不违反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46年1月1日起转为每
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五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变更基金名称以及基金投资的,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
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二、本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2046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后,基金名称变更
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投资策略
和业绩比较基准仍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约定进行。本基金在目标日期2045
年12月31日之后(不含当日),投资目标以及投资范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转型后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优选基金,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
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转型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含QDII)、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
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
混合型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三、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四、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
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尤其对于Y类基金份额,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由于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
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本基金的估值需依照各投资标的基金的净值进行计算。
其估值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略有不同。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不包括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5、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金融产品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相应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
理费率为0.5%。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
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0.1%。
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
为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定
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
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
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
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
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一)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
位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
公告等文件为准。
(二)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
当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
有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
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且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
相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
回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
为26.7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
得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
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
金托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
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三)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第二十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具体如下:
一、本基金的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
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
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
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内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各类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其中公募基金认/申购赎回机制灵活,便于认/申赎。A股换手率较
高,便于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短、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高,能够满
足开放期日常现金管理的需要;债券市场容量大,换手率较高,流动性良好。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债券评级制度和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对投资品种
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监测,防范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
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
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
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审慎确认大额
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措施;(5)摆动定价,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
账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投资于不同的基金,达到分散风险的目
的,但是由于各基金持有不同的证券,其结果可能导致基金中基金间接持有的
证券或行业比较集中,而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
(2)实际投资管理中,各基金的信息披露信息有滞后性,基金管理人根据
信息披露文件获取的信息和各基金实际的投资运作情况可能有很大差异,因此
可能影响基金中基金的运作;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较股票和债券等金融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非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较差,由此可能会影
响本基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极端情况下,本基金资产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
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其他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
时,需按照相关基金契约的规定,承担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基金的费
用负担可能高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由此会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5)养老目标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
(6)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时间型”基金,目标日期
为2045年12月31日。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本基金目标
日期的临近并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涉及
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随着投资人生
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
资产比例逐步上升。由于此策略的特殊性,可能产生特殊风险。
(7)持有期锁定风险
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持有期。五年持有期
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五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五年持有期
限到期日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Y类基金份额因发生继承等特殊事项,
不受上述持有期限限制。
(8)投资于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
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
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
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
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
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
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
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9)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
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
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0)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
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设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
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所持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
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目标日期次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
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目标日期次日起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或对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目标日期次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
金的投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
50%);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07号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9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含QDII)、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基金、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1)本基金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前: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权益
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本基金转为农银汇理永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
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转型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转型后,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2)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5%;
4)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
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
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
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5)、6)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
述第4)、5)、6)、17)、21)、22)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或投资组合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
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
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且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由管理人指定使用托
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有权授权人名章。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中国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基金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基金
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基金托管人。
4、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
动。
5、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不包括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5)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金融产品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
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
金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