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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00908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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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42760 | ||||||||
基金代码 | 009084 | ||||||||
公告日期 | 2024-05-10 | ||||||||
编号 | 10 | ||||||||
标题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2019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9】234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可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无法在 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解冻和质押..................4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6 第一部分绪言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安泰 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 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 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0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 源证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 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 产企划部、全资子公司First Sentier Investors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常务执行役员、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长。 四宫大辅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7年4月至今任职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纽约分行、全资 子公司三菱UFJ资产管理株式会社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资产管理 事业部次长兼全球资产管理室副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 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 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 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 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 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 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叶瑜珍女士,硕士研究生,2005年0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风险分析师、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至2020年 2月)、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收 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安鑫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 菱信安泰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富利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翟振先生,硕士研究生。201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等,2019年04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绿色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永利利率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 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 分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 析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 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 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 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 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2 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8%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 三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 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346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160.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 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346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滚动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 日不存在的,则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 工作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特定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18%0.60% 100万(含)~300万0.12%0.40% 300万(含)~500万0.06%0.20% 500万(含)以上300元/笔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 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5.50)/1.00=9,975.8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 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75.86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 款项。 5、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式资金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 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特定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24%0.80% 100万(含)~300万0.15%0.50% 300万(含)~500万0.09%0.30% 500万(含)以上300元/笔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1.50% 7日(含)—30日0.10% 30日(含)以上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1320=8,763.8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元,则可得到8,763.8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7日后(未满30日)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10%=11.32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11.32=11,308.68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7日后(未满30日)决定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08.68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 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全部受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解冻和质 押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一个 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 当保持不低于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 券投资组合管理,以期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 各种投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 配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 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以期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较高的、稳定的 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同时考虑 金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预测未来利率走势。在宏 观经济上,基金管理人着重宏观经济运行质量、国内外经济相互间联系。在金融 市场上,基金管理人着重分析金融市场资金流动与供求变化、金融市场短期利率 水平的变动等。利率的未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变化,从中总结归纳出债券市场波动特征,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益。在对组合久期整体调整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子策略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 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 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因子 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利差 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 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 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 值和波动度,从而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 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 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 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以期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4、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在流动性较高的状态。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 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1个月 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 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73,024,850.03 99.42 其中:债券 573,024,850.03 99.4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23,236.37 0.58 7 其他各项资产 15,239.03 0.00 8 合计 576,363,325.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9,502,029.19 73.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638,338.80 4.02 4 企业债券 193,522,820.84 37.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3,024,850.03 111.4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28044 20广发银行二级01 400,000.00 42,659,951.78 8.30 2 138633 22信投G4 400,000.00 41,067,381.92 7.99 3 2128028 21邮储银行二级01 400,000.00 40,625,298.36 7.90 4 2328011 23浙商银行小微债01 400,000.00 40,546,797.81 7.89 5 138727 22东证04 300,000.00 31,058,564.39 6.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239.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239.0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3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60% 0.01% 0.78% 0.08% -1.38% -0.0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95% 0.02% 5.23% 0.05% -1.28% -0.03%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35% 0.05% 3.32% 0.06% -0.97%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39% 0.05% 3.44% 0.04% -1.0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8.29% 0.04% 13.34% 0.06% -5.05%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在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债券品种。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固定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固定收益品种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 行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条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当期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 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 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4、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政策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4、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 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 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 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 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利率风险 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 失。整体利率水平的变化、不同到期期限利率结构的变化以及整体市场对利率的 敏感度变化都属于能够对本基金投资组合带来影响的利率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本基金开放期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债券、同业存 单及货币市场工具等。随着国内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 化、信息披露的逐步规范,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还是部分延期赎回;此 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 费用与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6)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的信用恶 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来相应风险。 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格会下跌,从 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投资范围涉及公司债、企业债等信用债,而信用债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会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若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则会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 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外,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 过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 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将面临以下风险:基金管理人确认了全部赎回申请,但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有可能面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有 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值产生的负面影响。 4、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特定机构投资者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由于投资者 结构可能过于集中而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对于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合理 价格变现资产来应对,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2)由于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计提费用等规则,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 额赎回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变动; (3)特定机构投资者的赎回,可能带来基金清盘的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标的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的差值被称为基差。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 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若国债期货合约与现货合约价格差的 波动超过正常范围,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 利方向的波动。另外,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国债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组 合资产可能因国债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或超过正常范围,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 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3)国债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国债期货的标的结构 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投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 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1)流通量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 处理资产时容易产生;2)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业务 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投资组合现金头寸,且投资组合无力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而导致基金持有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国债期货采用梯度 提高保证金的制度,越临近交割日,保证金比例要求越高。 (5)交易对手风险 国债期货的对手方风险来自于两方面:1)对手方风险:投资于国债期货,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 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2)连带风险:为计划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 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计划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6)交割风险 目前中金所国债期货业务采用实物交割,其交割风险主要有:(一)对于国 债期货交易的买方,在临近交割期由于融资成本提高而导致交割成本提高带来的 损失。(二)对于国债期货交易的卖方,在临近交割期由于最便宜可交割券(以 下简称“CTD”)流动性不足而导致CTD券价格升高或者被迫使用次优券交割 带来的损失。(三)由于交割违约产生的损失。若国债期货的卖方未能在规定期 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就会构 成交割违约,需按照中金所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 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 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 程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 管处罚的风险。 六、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七、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 请失败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 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 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 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 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甚至可能 超出6个月正常的清算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 定的风险。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一、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 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一个 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保持不低于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 生效。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和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并将 定期调整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自有的交易对手名单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的名单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接收的名单为准。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划款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但应予以协助基金管理人。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 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 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 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暂停估值的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 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需求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 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 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 前请详阅申万菱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0-8588、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二、服务渠道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二)在线服务 1、电话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自助查询等服务。2、 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咨询服务,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3、留言服务(7×24小时):提供客户留言平台,客服中心一般在T+2个工 作日内处理完成。 (三)互联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 “申万菱信基金(SW_SMU)”和官方APP“申万菱信基金”享受理财资讯、信息披 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上 述渠道中的“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 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关于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低于200人的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5/5 关于提高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净值精度的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20 关于提高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净值精度的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19 关于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4/11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3/6 注:上述公告更新至2023年12月25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盖章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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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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