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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医疗健康混合C(0112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9588
基金代码 011289
公告日期 2024-05-07
编号 1
标题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分别发布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1288、C类基金代码:01128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6月2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见《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4月30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6月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送达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时间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日17:00。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6月2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楼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021-60231999
  传真:021-60232779
  网址:www.boscam.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9803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附件一:
  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事宜。
  根据上述事宜,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并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完善相关内容,并同步修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上述调整涉及的相关条款。《基金合同》调整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事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上述事项正式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决定正式实施有关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二: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
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附件三: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__年_月_日的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多个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49号《关于准予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于2021年3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基金合同》变更主要方案如下:
  一、修改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纳入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删除中小板。
  (二)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三)修改投资策略
  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四)修改投资限制
  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投资限制。
  (五)修改风险收益特征
  新增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风险提示。
  (六)修改估值方法
  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七)除基于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而做出的相关修改以外,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二、修改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约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修订方案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本基金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
  三、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大会召开需满足“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
  为防范出现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变更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如果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次议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规模赎回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
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三、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变更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第一部分 前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基金净值
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第一部分 前

五、 本基金资产如果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失败及
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港股通机制下,面临超出每日
额度限制造成的交易失败风险, 以及证券交易服务
系统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
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以及因港股通境内的
分级结算原则造成本基金利益受损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57、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 情

八、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在
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
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发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
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
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6、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2
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49号文注
册,自2021年2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21年3
月26日结束募集工作,经向中国证监会获得书面确
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年【】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
【】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年
【】月【】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
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相应调整投资范围、
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
等相关内容,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完善相关内容,
并同步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上述调整涉及的相关条款表述。 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年【】月【】日起,根据《关于上银医疗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的《上银医疗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
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
系统、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
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
度不足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
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允
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一、基金转换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汪明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武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 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
疗健康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投资策略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并结合香港市
场特点,选择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公司。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
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
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参与存托凭证
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疗健康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收益率*35%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
发布。 该指数由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中的全部
医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 综合反映了A股市
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选
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合理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
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25%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及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中证医药卫
生指数由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
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 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
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
指数由港股通中流动性较好、 市值较大的医疗卫生
行业样本股组成, 反映了港股通公司中医药卫生行
业的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选样债券信用类
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合理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
币汇率的, 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
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0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 部
分基金合 同
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1、《基金合同》由原《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变更注册手续,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经【】年【】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年【】月【】日
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注:《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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