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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2000增强策略ETF(15955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83756
基金代码 159553
公告日期 2024-04-10
编号 3
标题 海富通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 年 4 月 15 日
公告日期:2024 年 4 月 10 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12
七、基金财务状况..............................................................................................................12
八、基金投资组合..............................................................................................................13
九、重大事件揭示..............................................................................................................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8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
基金的任何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场内简称:2000ETF 增强
3、基金代码:159553
4、2024 年 4 月 8 日基金份额总额:212,326,751.00 份
5、2024 年 4 月 8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2,326,751.00 份
4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 年 4 月 15 日
9、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
上排名无先后顺序)。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网
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
2191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5、发售日期:自 2024 年 3 月 1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进行发售,共 10 个工作
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
单如下:
5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
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
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
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
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
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
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
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
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
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顺利
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首次募集的资金现金
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212,326,751.00 元。其中,首次募集期间现金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
费用后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12,308,000.00 元;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人民币 18,751.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划至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托管账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以现金认购方式收到首次募集有
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12,308,000.00 元,折合 212,308,00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发售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8,751.00 元,折
合 18,751.00 份基金份额。以上资金共计人民币 212,326,751.00 元,折合 212,326,751.00
6
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3,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
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
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 年 3 月 27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2,326,751.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26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 年 4 月 15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2000ETF 增强。
5、基金代码:159553。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2,326,751.00 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
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净值的披露: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076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 197329.69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6,384,579.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4.23%;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5,942,17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5.77%。
(三)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的比例
1
佳许盈海(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佳许盈海小幸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002,916.00 9.42%
2 何家为 8,000,544.00 3.77%
3
上海量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客长
阳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000,116.00 2.83%
4
上海安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放泰
山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200,454.00 2.45%
5
上海古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谷
乔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5,000,340.00 2.36%
6
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银叶长河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4,000,311.00 1.88%
7
上海概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淮概率
1000 指增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991,271.00 1.88%
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
3,736,519.00 1.76%
9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津涌鑫 4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262.00 1.41%
10
上海安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放早
盘强度量化 A 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261.00 1.41%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
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
及 19 层 1901-1908 室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 28 个部门、1 个分公司和 1 个子公司,分别是:债券基金部、养老金
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部、REITs 业务部、养老金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部、
公募权益投资二部、量化投资部、FOF 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
业务部、证券与战略客户部、零售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养老金支持部、产品与创新部、
市场营销部、总部业务和支持部、基金运营部、IT 部、督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董事
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北京分公司、富诚海富通。
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养老金固定收益部:主要负
责养老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主要负责债券研究,
对公司债券投资提供研究支持;REITs 业务部:主要负责 REITs 业务的投资管理;养老
金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各类机构客户以及高净值客户权益类专户的投资
9
管理;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量
化投资部:主要负责主动量化、被动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FOF 投资部:主要负责 FOF
基金的投资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为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提供投资建议与研究支持;交
易部:主要负责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拓展和日常维护;机
构业务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的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拓展与维护工
作;证券与战略客户部:主要负责证券类客户和战略客户的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
拓展与维护工作;零售业务部:主要负责零售业务的拓展及营销工作;电子商务部:主
要负责公司在电商业务的开拓和布局;养老金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养老金业务的支持
工作,并配合销售团队进行客户关系维护和组合维护;产品与创新部: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公募基金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公司品牌形象的建立和宣传推
广;总部业务和支持部:主要负责零售总部业务相关工作及客户服务工作;基金运营部:
主要负责公司基金资产清算,会计核算和注册登记等工作;IT 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
统的建设及维护;督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
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要
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筹办、各项决议的督办
及落实、协助制订公司章程、成员间联动、公司党工团建设等事务;总经理办公室:主
要负责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办公、总办会等重要会议、督办及落实会议决定、公司
内部文化宣传、公司证照管理、日常行政及后勤事务管理;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
管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人
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执行公司的薪酬福利计划;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与
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富诚海富通:主要负责一级市场
股权投资业务、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88 只公募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
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1509 亿元。
5、信息披露负责人:岳冲
咨询电话:021-38650788
6、截止 2024 年 2 月 29 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 339 人,其中博士学
位 11 人、硕士学位 251 人和学士学位 71 人。
10
7、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自悟先生,硕士。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 月任 MNJ Capital Management 交易
员,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 BlackRock 研究员,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国
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上海均直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量化投资主管。
2022 年 8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 2 月起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
富通中证 500 增强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 ETF 基金经理。
朱斌全先生,硕士。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上海涅柔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股
交易员。2007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量化分
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
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起兼任海富通沪深 300 增强(原海富通富睿混合)、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及海富通欣
益混合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兼任海富通安益对冲混合
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中证 500 指数增强基金经
理。2024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 ETF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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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
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
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
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
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
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
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
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
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
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4 月 8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12,179,720.76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208.49
结算备付金 200,099,999.96 应付托管费 4,641.71
其他资产 130,788.57 其他负债 6,964.23
13
负债合计: 34,814.43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12,326,751.00
未分配利润 48,943.86
净资产合计 212,375,694.86
资产合计 212,410,509.29 负债和净资产合计 212,410,509.29
注:(1)报告截止日 2024 年 4 月 8 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 1.0002 元,基金份
额总额 212,326,751.00 份。
(2)本会计期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至公
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4 月 8 日,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自 2024 年 3 月 27 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的投资组合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普通股
存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14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2,279,720.72 99.94
8 其他资产 130,788.57 0.06
9 合计 212,410,509.2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5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
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11,592.16
7 待摊费用 119,196.41
8 其他
9 合计 130,788.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
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17
(二)《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
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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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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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
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20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1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22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23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24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25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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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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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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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29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1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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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
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
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
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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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上市费用、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4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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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36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
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
益特征;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
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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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6)、(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9)项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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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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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40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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