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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平衡混合(32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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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78490 | ||||||||
基金代码 | 320001 | ||||||||
公告日期 | 2024-04-01 | ||||||||
编号 | 2 | ||||||||
标题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 ||||||||
信息全文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4】4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于2004年 5月21日正式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 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 基金共同风险等。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七)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63 第七部分基金的投资...................................................................................74 第八部分基金的业绩...................................................................................84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86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9 第十五部分风险揭示.................................................................................10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第十九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6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4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 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 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 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招募说明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所募集 的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或本招募说明书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和持有人数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 之目的,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 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纸(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市场中断事件凡是由于本协议各方控制之外的原因导致无法于估 值日确定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均属市场中断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超过50%的A股或债券的交易中断;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超过50%的债券的交易中断;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超过50%的A股跌停; 或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清算系统关闭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4年3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3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 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 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 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 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 心职员、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证券产品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 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 员会委员,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财务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 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大洋融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科大洋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大恒创业咨询有 限公司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 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诺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 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 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 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基建局副处长、国家 计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助理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国 家外管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 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 监会监管一部、财务会计部主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现任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体业务部主任科员,外 事部综合处副处长,国际业务部外汇经营处处长、外汇会计处处长、外汇业务管 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表, 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主任,中 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书长,上 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秘书长,浙江 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 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部副 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 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规部总经 理、副总法律顾问等。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 控官、纪委书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 券蔡屋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于2003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俞任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Simpower Worldwide Limited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于2006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 3.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 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 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 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 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部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 关、海通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2020年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现任基金经理 邓心怡女士,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20年11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 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2022年7月起任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 起任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诺安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任诺安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陈晶光先生,曾于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永健先生,曾于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党开宇女士,曾于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易军先生,曾于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万山先生,曾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健标先生,曾于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曾于2011年4月至2016年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嘉先生,曾于2014年6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曾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宇滨先生,曾于2017年12月至2021年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泉儒先生,曾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宪政先生 (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 资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 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 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 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 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 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 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 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 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 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 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 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 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 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 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 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 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 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 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 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 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 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 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 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 立运作模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 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 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 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 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 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 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 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 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 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 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 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 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 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 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 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 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 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 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 龄38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85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网址:www.icbc.com.cn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网址:www.boc.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网址:www.cib.com.cn 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网址:www.hrbb.com.cn 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网址:www.zjrcbank.com 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网址:www.grcbank.com 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网址:http://www.wzbank.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网址:www.jsbchina.cn 1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网址:www.cmbchina.com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网址:www.cbhb.com.cn 15)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网址:www.csrcbank.com 1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网址:www.bjrcb.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网址:www.nbcb.com.cn 1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网址:www.hxb.com.cn 19)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网址:www.whccb.com 2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网址:www.jnbank.com.cn 2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网址:www.cebbank.com 23)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网址:www.klb.cn 2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ccb.com 25)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网址:www.zzbank.cn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网址:www.citicbank.com 2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网址:www.hzbank.com.cn 2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网址:www.bankcomm.com 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网址:www.spdb.com.cn 30)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网址:www.qsbank.cc 3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网址:www.srcb.com 32)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网址:www.zybank.com.cn 3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网址:www.cmbc.com.cn 3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网址:www.njcb.com.cn 3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网址:www.cmbchina.com 3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网址:www.zts.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网址:www.shzq.com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4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网址:www.s10000.com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网址:http://new.gf.com.cn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网址:www.dfzq.com.cn 4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网址:www.njzq.com.cn 4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网址:www.hlzqgs.com 4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网址:https://www.crsec.com.cn/ 4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网址:www.gyzq.com.cn 49)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网址:www.sczq.com.cn 5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网址:www.cgws.com 5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网址:www.avicsec.com 5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网址:www.iztzq.com 5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网址:www.cfsc.com.cn 5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网址:www.guodu.com 5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网址:www.dtsbc.com.cn 5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网址:www.gtja.com 5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网址:www.jyzq.cn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网址:www.jhzq.com.cn 6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网址:www.stocke.com.cn 6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网址:www.ccnew.com 6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锦业路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网址:www.kysec.cn 63)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网址:www.ytzq.com 6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319号人民大厦西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网址:www.west95582.com 6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网址:www.ajzq.com 6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www.hx168.com.cn 6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11层国融证 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网址:www.grzq.com 6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网址:www.csco.com.cn 7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网址:www.cctgsc.com.cn 7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网址:www.tebon.com.cn 7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网址:www.longone.com.cn 7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网址:www.foundersc.com 7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网址:www.ghzq.com.cn 7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网址:www.hfzq.com.cn 7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网址:http://sd.citics.com 7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网址:www.csc108.com 7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网址:www.ctsec.com 7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网址:www.htsc.com.cn 8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网址:www.hazq.com 8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网址:www.swsc.com.cn 8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网址:www.swhysc.com 8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网址:www.cs.ecitic.com 8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网址:http://www.xzsec.com/ 8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网址:www.dxzq.net.cn 8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网址:www.ebscn.com 8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网址:www.glsc.com.cn 8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网址:www.i618.com.cn 8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iccwm.com 9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网址:www.cindasc.com 9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网址:www.95579.com 9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网址:www.ewww.com.cn 9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网址:www.nesc.cn 9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网址:www.htsec.com 9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网址:www.xyzq.com.cn 9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网址:www.swhysc.com 9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网址:www.xcsc.com 9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网址:www.daton.com.cn 9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网址:www.dgzq.com.cn 10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网址:www.gzs.com.cn 10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2)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网址:www.lczq.com 10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网址:www.gjzq.com.cn 10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网址:www.guosen.com.cn 10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网址:www.citicsf.com 10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网址:www.yibaijin.com 10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网址:www.zzfund.com 1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11)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网址:www.tdtz888.com 11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11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11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网址:www.hgccpb.com 1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网址:www.fund123.cn 119)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 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网址:www.urainf.com 12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网址:www.xds.com.cn 1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12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网址:http://www.jnlc.com/ 1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网址:www.ehowbuy.com 12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网址:www.gomefund.com 12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网址:www.pytz.cn 1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网址:www.snjijin.com 12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 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网址:www.luxxfund.com 13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网址:www.lufunds.com 13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3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134)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 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工作基地1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13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址:www.hcfunds.com 13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13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网址:www.noah-fund.com 13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1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网址:www.txsec.com 144)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6)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安联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雯 网址:www.lanmao.com 1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网址:www.myfund.com 14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网址:www.igesafe.com 14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网址:www.5irich.com 1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址:www.harvestwm.cn 1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15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址:www.yingmi.com 15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网址:https://www.wg.com.cn/ 15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网址:www.puyifund.com 15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5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6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6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6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6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16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6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法定代表人:邢耀 网址:https://fundsure.cn/ 16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16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网址:www.sinosig.com 16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肖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本基金转换业务向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 通。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开通时间及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 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在内的各项基金业务。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直销渠道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9:30-15: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 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 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从新交易发生时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 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T+2日起可提交赎回申请。对于基金分 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T+2日起提交基 金转换申请。对于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 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4.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基金的 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 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 为100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 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 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赎回费的25%归 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3年 0.3% 3年≤N 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 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 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上公告。 十二、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为了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 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 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50000份转换为诺安平衡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T日其持有 期不少于7日但未满31个自然日,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平衡混合。 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50%,适用申购费 率为0;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为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 则计算如下: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0=1.50% 转入诺安平衡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 补差费率)÷T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50000×1.1000×(1-0.50%)÷(1+ 1.50%)÷1.2000=44930.21份 例2:诺安平衡混合50000份转换为诺安货币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平衡混合,至T日其持有期不 少于7日但未满一年,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A。 T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为1.2000,赎回费率为0.50%,T日该代销机构 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A的申购费率为0,低于1.5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而诺安货币A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转入诺安货币A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平衡混合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平衡 混合的净值×(1-诺安平衡混合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 诺安货币A的净值=50000×1.20×(1-0.50%)÷(1+0)÷1=59700.00份 (三)、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 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七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 市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 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股票和存托凭证的 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存托凭 证65%,债券30%,现金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存托凭 证45-75%,债券20-50%,现金5-10%。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投资对象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以优质债券和估值偏低并且具有一定 成长性的行业领先企业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 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 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行业配置 层面,本基金注重把握中国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关注各行业的周期 性和景气度,实现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借助诺安核心竞争力 分析系统,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 长潜力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 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 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贯彻基金管理人的“核 心企业”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类别资产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关注各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并在对 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决定基 金的股票仓位比例。 2.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主要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 的趋势,并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行业/风格的 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分析主要包括:分析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 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对行业所出的周期及景气度做出 判断。 3.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辅助下的个股选择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增长的动力80%往往来自于20%的领先行业和核 心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上涨过程中80%的动力也往往来自20%的核心股票;与此 相适应的是,80%的研究支持应该集中在最值得研究的20%的核心企业上。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程序及投资研究系统应该有足够的自适应力,将投资研究力量 自动调整到这20%的核心股票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这一“核心企业”的投资理念,开发出“诺安核心竞争力分 析系统”,该系统的目的在于筛选出行业中的强势企业。 (1)关键因素选股模型(KeyFactors Model)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的选股理念在于: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性,不同的行业 中,获得成功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核心竞争力,也表现出不同的指标特征,基金管 理人将这些指标称为基金管理人选股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选股模型就是根据不 同的行业特性,选择不同的关键因素进行股票筛选的方法。关键因素选股是诺安 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对全部股票进行的第一层筛选,将选择出40-45%的股票。 这一模型是个多因素模型。 (2)核心竞争力分析(Core CompetenceAnalyze) 对于根据关键因素选股模型选择出来的公司,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将辅 助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进入第二轮的筛选,选择出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这一轮筛选中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关键因素表现优异的公司是否利润方面同样表现优异:利润方面表现优异的 含义指的是公司利润表现持续地比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高,这里基金 管理人观察的是ROE、毛利率水平、净利率水平、经常性利润增长率等常用的利 润分析指标。 商业模式持续性分析:这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中最关键的一层分析,也是 主观性最重的一层分析,需要研究员理解上市公司取得成功的商业模式,并判断 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时候是否容易复制,或者根据现有的趋势及行业 信息判断该商业模式还能否适用。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在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分系统中,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稳定、信息透明、控股股东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不良记录、关联交易符合“三公”原则、内控机制符合监管逻辑等。 以上两层筛选构成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通过这两层筛选的股票,形成 基金管理人的备选股票库。这一备选股票库在经过估值、调研以及时机选择后, 将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3)股票估值模型 ①估值指标 PEG是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第一选股指标,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基金管理 人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例如,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行业,基金管理人会使用 EV/EBITDA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 PEG中的P/E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G根据未 来3年的预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越低越好。 ②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分析,还包括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这些分析的 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而是会融入到对PEG的估计中。尽管如此,在诺 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还是会根据行业的整体库存情况、应收账款变化以及 产品价格波动判断对行业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及景气情况形成文档记录。 对于垄断性行业,行业分析的目的是预测产品提价的能力及实施的可能性, 分析结果同样会体现在PEG的估计结果中。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根据波特(PORTER)的行业竞争5要素分析行业的 竞争结构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并形成一个评分结果。行业竞争结构优良的企业, 基金管理人会比较放心,使用较乐观的估值指标;对于行业竞争结构恶劣的企业, 基金管理人会对估值指标打一定的折扣。 经过以上三层的筛选,预计可以筛选出10%的优质企业,形成本基金的核 心股票库,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后,就可以进入基金的 投资组合。 (二)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 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人遵循下列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 进行调整; 2、研究部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的辅助及指引下,构建核心股票库,并 对该库中的核心股票进行持续跟踪调研;研究部为投资管理部提供股票及债券的 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在投资管理部总监领导下,借助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拟订 行业配置策略、个股选择策略以及债券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管理部提交的策略报告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相应 决议;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授权,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 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投资管理部; 7、风险控制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 见和改进方案; 8、合规风控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风险控制部重点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投 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 率×3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 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 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 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 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33,489,192.68 72.13 其中:股票 733,489,192.68 72.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726,435.57 19.74 其中:债券 200,726,435.57 19.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377,233.34 7.61 8 其他资产 5,275,171.96 0.52 9 合计 1,016,868,033.5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6,251,274.52 43.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87,887.85 0.20 E 建筑业 11,472.06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21,388.56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981.4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5,982,665.22 18.6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852,065.00 0.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206,384.40 6.5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410,068.64 1.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5,871.16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676,744.00 0.2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779,389.86 2.1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3,489,192.68 73.5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778,700 65,169,403.00 6.54 2 688256 寒武纪 388,731 52,463,135.76 5.26 3 688047 龙芯中科 380,134 42,046,621.74 4.22 4 300308 中际旭创 206,700 23,338,497.00 2.34 5 002044 美年健康 3,620,400 21,758,604.00 2.18 6 301171 易点天下 1,048,198 20,722,874.46 2.08 7 688981 中芯国际 389,695 20,661,628.90 2.07 8 002371 北方华创 80,400 19,755,084.00 1.98 9 688234 天岳先进 262,655 17,353,615.85 1.74 10 301269 华大九天 136,300 14,427,355.00 1.4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0,726,435.57 20.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726,435.57 20.1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36 立讯转债 441,671 48,541,397.48 4.87 2 113616 韦尔转债 375,350 42,396,965.11 4.25 3 110081 闻泰转债 222,530 23,579,998.21 2.37 4 118033 华特转债 112,820 13,547,206.14 1.36 5 128132 交建转债 94,982 11,111,475.78 1.1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2,531.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51,535.1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105.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275,171.9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36 立讯转债 48,541,397.48 4.87 2 113616 韦尔转债 42,396,965.11 4.25 3 110081 闻泰转债 23,579,998.21 2.37 4 118033 华特转债 13,547,206.14 1.36 5 128132 交建转债 11,111,475.78 1.11 6 113619 世运转债 8,639,984.93 0.87 7 113621 彤程转债 8,581,636.48 0.86 8 113044 大秦转债 7,749,972.13 0.78 9 123114 三角转债 7,399,463.01 0.74 10 113024 核建转债 7,333,761.07 0.74 11 111010 立昂转债 6,385,363.73 0.64 12 127025 冀东转债 5,608,342.93 0.56 13 128109 楚江转债 4,553,367.58 0.46 14 110067 华安转债 4,548,690.41 0.46 15 127022 恒逸转债 748,810.58 0.0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八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 收益率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4.5.21~2004.12.31 1.48% 0.54% -19.17% 1.33% 20.65% -0.79% 2005.1.1~2005.12.31 8.39% 0.81% -10.08% 1.31% 18.47% -0.50% 2006.1.1~2006.12.31 123.47% 1.20% 102.40% 1.33% 21.07% -0.13% 2007.1.1~2007.12.31 86.30% 1.69% 92.50% 1.48% -6.20% 0.21% 2008.1.1~2008.12.31 -42.75% 1.83% -44.62% 1.97% 1.87% -0.14% 2009.1.1~2009.12.31 51.04% 1.49% 62.46% 1.32% -11.42% 0.17% 2010.1.1~2010.12.31 -3.41% 1.23% -0.50% 1.02% -2.91% 0.21% 2011.1.1~2011.12.31 -23.83% 0.95% -17.82% 0.87% -6.01% 0.08% 2012.1.1~2012.12.31 4.56% 0.88% 5.23% 0.86% -0.67% 0.02% 2013.1.1~2013.12.31 4.96% 0.86% 3.26% 0.87% 1.70% -0.01% 2014.1.1~2014.12.31 35.97% 0.95% 31.58% 0.72% 4.39% 0.23% 2015.1.1~2015.12.31 22.51% 2.88% 22.39% 1.64% 0.12% 1.24% 2016.1.1~2016.12.31 -27.15% 1.71% -6.19% 1.04% -20.96% 0.67% 2017.1.1~2017.12.31 16.00% 0.45% 4.11% 0.45% 11.89% 0.00% 2018.1.1~2018.12.31 -12.24% 0.88% -18.06% 0.86% 5.82% 0.02% 2019.1.1~2019.12.31 26.25% 0.75% 21.10% 0.83% 5.15% -0.08% 2020.1.1~2020.12.31 18.51% 0.99% 10.77% 0.81% 7.74% 0.18% 2021.1.1~2021.12.31 11.34% 0.89% -1.30% 0.76% 12.64% 0.13% 2022.1.1~2022.12.31 -7.52% 1.22% -13.27% 0.83% 5.75% 0.39% 2023.1.1~2023.12.31 -15.18% 1.40% -5.83% 0.55% -9.35% 0.85% 2004.5.21~2023.12.31 416.22% 1.31% 199.79% 1.05% 216.43% 0.2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35%。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 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差错未发生时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第一次分配不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 月进行,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 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5%,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3年 0.3% 3年≤N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 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适用网上交易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六、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 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四、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债券、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 场的判断灵活配置,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45-75%,债 券20-50%,现金5-10%。因此,债券市场变化、股票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 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声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但是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同类型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事项 1、基金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计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计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 售、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 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9)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措施; (20)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若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 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确定的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二)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 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若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产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受到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 人在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 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帐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若干基金开设的基金托管帐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除本基金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 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 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作为合同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 分别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按照行业做法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出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第十九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三、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 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 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其他资料。 四、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基金账号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 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 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 改账户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 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信息定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 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 制。 五、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 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六、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第二十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腾安基金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23-4-19 2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3-4-20 3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4-20 4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4-2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4-22 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4-22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5-15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5-24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7-21 10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7-21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4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7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26 14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15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1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7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31 19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31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9-13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0-25 22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5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文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1-24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2-28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广发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1-8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1-22 27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1-22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2-2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排排网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2-29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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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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