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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1622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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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74 | ||||||||
基金代码 | 162204 | ||||||||
公告日期 | 2004-05-31 | ||||||||
编号 | 3 | ||||||||
标题 |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订立《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 约”或“基金契约”)。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 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 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 二、释义 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指《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行公告:指《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 销机构 销售机构: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 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 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单位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 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契约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5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国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 号为公商务中心E 座 成立时间:2002 年7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6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程国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 号为公商务中心E 座 成立时间:2002 年7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 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7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 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8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 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 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9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 亿元 成立日期:1912 年2 月5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 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 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商业银行中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 最具优势的银行,截止2002 年末,中国银行内地机构共计12,090 个;港、澳及 国外机构共计581 个。 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了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 金融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 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 于长城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 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财务概况:2002 年,中国银行继续成为中国利润最高的银行,实现拨备和 消化历史包袱前营业利润527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1%。扣除中银香港上市 收益,实际经营利润472 亿元。截止2002 年末,中国银行集团资产总额为35,939 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2,197 亿元人民币。在《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的 排名中,中国银行列第11 位;在《欧洲货币》杂志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的全球新 兴市场250 大银行中,中国银行名列榜首。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0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 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 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 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2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 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 料; (5)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 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3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 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 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4 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四)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5 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在 权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 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 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6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7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 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8 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9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 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基金名称中 “湘财荷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 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0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1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 一) 设立募集期限 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 二) 销售场所 基金通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 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对基金的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追加认购不 设最低金额限制,可以重复认购,但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详 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 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部分免收认购费。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2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为认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认购价 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认购费率)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如果基金在规 定时间内认购金额无法超过2 亿元人民币或者认购户数无法达到或超过100 人的 条件,则基金不成立。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本基金的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3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 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4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 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 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 日内支付。基金持有人基金间转 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 日确认。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和在登记 注册机构保留的基金最小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 公开说明书。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5 (2)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 要时予以实施。 (3)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 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归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有, 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作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 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率不超过3%。基金间转换费为经 办业务手续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间转换费率不超过2%。 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列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 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 的公开说明书。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6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 间转换该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转换 后持有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 转换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 间转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7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 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 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8 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基金交易方式,依照法 律规定,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行为。 (二)非交易过户包括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基金持有人合并或分立、基金持有人清算、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的非交 易过户或本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 (三)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照《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办理》。 (四)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 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 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 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0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的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间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间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 务。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1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 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0%×新华富时中国A600 指数+30%×中国国债指数 (二)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分享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2 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 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0%。《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 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四)投资组合: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债和政 策性金融债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 3、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于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允许基 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策略 全面引进荷兰银行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 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 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1)投 资决策委员会根据MVPS 模型,结合宏观和行业分析,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 比例;(2)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包括:(1)以流动性指标筛选股票。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3 (2)对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 面考察公司股票的未来发展。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 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 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 全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R): R=70%×新华富时中国A600 指数+30%×中国国债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结合外部研究成果及自身的研究分析: 1、通过MVPS 模型分析与行业分析,确定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比例。 2、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构建投资组合的股票 备选库: (1)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 库; (2)利用因素指标,对待投资股票的盈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定量分 析与评分筛选; (3)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在所选出股票中 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3、基于“自上而下”进行的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选 择的股票,结合自身的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4、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集中交易室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4 递交投资计划书或发出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主管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 资计划书后,将交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 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运用引进荷兰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 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 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 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 理;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5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专用交易 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 高度保密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 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 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以及 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 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考察各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 合规经营情况以及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本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 券的交易量。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6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本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 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 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7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8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方法和债券估 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 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9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0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1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二)3 至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 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3 1、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年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红利再投资 方式,以基金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持有 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为相应基金 单位。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5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更新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或 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最后一日。 2、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公告申购公告书、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正常申购开始日的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2)在赎回开始日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日的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4、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 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每个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 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 5、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6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变动;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 处罚; (8)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本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2)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3)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其他重大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 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7 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8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9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 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50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 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 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 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51 情形; (2)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导致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 等原因导致基金契约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修改后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本基金终止的情形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 终止本基金。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已终止的基金 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契约终止。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程序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签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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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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