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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FOF)C(0203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32192
基金代码 020312
公告日期 2024-03-22
编号 3
标题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23】2596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三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开放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的备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7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六、侧袋机制........................................................................ 67
十七、风险揭示........................................................................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6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
定及《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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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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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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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40、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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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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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

62、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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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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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
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杭
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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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孙梦祎,硕士。曾在财通证券、东北证券、大同证券和太平洋证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工
作。2021 年 12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1 月起任华宝稳健目标风险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宝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
5、FOF 投决会成员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林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梦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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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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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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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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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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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18 只,QDII
基金 5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
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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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
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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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华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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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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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596 号
准予注册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一) 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三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开放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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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
果有多笔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0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00 万 0.6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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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0)/1.00=99,01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得到 99,019.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
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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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
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通过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
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
笔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
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除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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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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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
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三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开放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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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非申请日当天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
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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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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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00 万 0.8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80 天以内 0.50%
180 天(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期限不满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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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0=90,989.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0,989.16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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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0=92,081.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2,081.03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相同。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50%=57.50 元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2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2.5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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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4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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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除第 1、2、3、4、5、7、8、11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
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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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
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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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
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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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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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
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连续 4 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
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据经济周
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基金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
置和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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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备选子基金池
本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建立基金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基金管理人自研的基金经理评
价模型,选择一批选股能力优秀的基金经理,作为后期尽调备选。
定性评价主要围绕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体系等展开尽调,判断业绩是否可持续。
备选子基金池的筛选具体包括:
基金产品:主要考察基金业绩、规模、成立时间、基金费率、申赎限制、场内流动性(如为上市
基金)等因素。
基金经理:主要考察基金经理从业经历、管理本基金的年限、历史管理业绩等。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持
作用。本基金主要考察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规模、旗下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性等。
(2)构建基金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核心-卫星策略,从子基金池中精选优质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在构建核心组合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投资风格,长期资产配置将以股票型基金、权益类
混合型基金为主。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济与市场发展情况,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动态调整核心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具体的基金配置方法上,基金管理人将从备
选子基金池中选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风格稳定、逻辑自洽的标的进行配置。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市场及基金运作情况配置卫星组合,对核心组合形成补充。在构建卫星组合
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收益水平、风格明确、流动性等因素进行配置。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配置卫星组合或选择不配置卫星组合,基金资产并非必然配置卫星组合。
(3)投后跟踪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组合进行紧密的动态跟踪,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子基金运作情况积极调
整基金组合。
3、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股票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主要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
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筛选出估值合理、基本
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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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债券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
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
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中,通过事前评估、事
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时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
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管理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3)相关基金的跟踪调研结果;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 FOF 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 FOF 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分管 FOF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
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并领导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机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 FOF 投资的日常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分管 FOF 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领导,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
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FOF 基金经理。根据 FOF 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建议、外部研究成果、自身研究成果,在
投资权限内独立做出 FOF 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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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 投资应以定量或定性的市场研究为基础,坚持客观与独立原则。FOF 研究团队通过对影响证
券市场运行和资产价格走势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资产配置建议;同时 FOF 研究团队通过
对候选基金的收益指标、风险指标、产品治理情况等要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综合分析,构建基金备选
库,作为基金经理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2)投资流程
1)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FOF 研究人员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FOF 研究人员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基金备选库,就候选基金的收益指
标、风险指标、产品治理情况等要素给出综合分析。
3)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 FOF 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建议、外部研究成果、自身研究成果,在投资权限内独立
做出 FOF 投资决策。
符合权限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交易员集中执行。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效评估人
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20%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内地市场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
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地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整体走势。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
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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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
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
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连续 4 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
金;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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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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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应
当符合基金中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项、第(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2)、
(3)、(5)、(14)、(19)、(21)项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取消
或调整。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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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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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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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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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
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
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6)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4)对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证券交易所发行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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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
出适当调整;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
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
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整;
(4)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
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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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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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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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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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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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
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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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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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如申购费、赎回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追索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若为负数,则取 0)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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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
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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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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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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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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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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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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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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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11、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
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
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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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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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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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在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
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
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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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
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
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
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
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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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不低于 60%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或最近连续 4 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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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内能
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的投资核心为资产配置,主要采取目标风险的策略。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基金类型为开放式的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
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
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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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
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
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基金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
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基金选择风险。
(2)被投资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
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3)被投资基金风格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筛选策略依靠对被投资基金风格的研判,通过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匹配的基
金,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被投资基金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的权利,因
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风险。此外,本基金可能
投资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
人的赎回,可能以较高的代价卖出基金,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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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
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
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
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
风险和履约风险。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三个月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三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开放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8)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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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
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
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
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
评级。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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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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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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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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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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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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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0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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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
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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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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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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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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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或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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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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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
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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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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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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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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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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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
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
基金最近连续 4 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持
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
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基金最近连续 4 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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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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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中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项、第 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 2)、3)、
5)、14)、19)、21)项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取消
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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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如启用侧袋机制,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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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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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
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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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得
出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于 T+3 日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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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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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
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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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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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
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认书,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
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
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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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
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该电话可转人工座
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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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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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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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华宝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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