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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FOF)(0196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27577
基金代码 019608
公告日期 2024-03-18
编号 1
标题 关于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华泰紫金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4年3月2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修订前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修订后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
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构,并确保在
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
户。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3.指令发送的时间
……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
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证券
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
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3.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
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
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
账户。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3.指令发送的时间
……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
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
款,即银证互转。
……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
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选择经营机构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
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
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
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
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
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
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
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
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
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
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
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
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其他事项
附件:托管银行
证券资金结算规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删除附件全文
  三、重要提示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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