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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C(01986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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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20760 | ||||||||
基金代码 | 019865 | ||||||||
公告日期 | 2024-03-07 | ||||||||
编号 | 3 | ||||||||
标题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3年10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27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发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 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 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8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高端 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第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 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 融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 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年加入布 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 盛投资,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 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林忠汉(LAM,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 大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投资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包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和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 覆盖亚太地区。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投资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核心业务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投资亚洲执行委 员会成员。林忠汉过去20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 构及零售客户,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2022年8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涛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具备19年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 管理工作经历,2018年起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纪委书记、党委书 记、副总裁,主要负责金融股权运作、存量资产处置以及风控合规工作等。2022 年6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工作。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4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2021年1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 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 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 海爱时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职务。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兼任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同济大 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 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硅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岱悟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有 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职务。董叶顺先生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 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 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 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2年7月至2021年5月先后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 心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全球金融科技学院董事。 2021年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2021年9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赵晓菊女士现兼任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公司独立董事、董事职务。自202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月 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年3月 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 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 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2011年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自2022 年12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 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22年10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 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 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 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起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 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国投 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 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现任无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本 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 10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 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负责人。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 硕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年至2011 年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2021年3月起任职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2023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浩玄先生,同济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学历。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在思 高方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部任后台清算;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寰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在上海龙德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任研究员;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在上海展弘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研究员。2015年9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研究部从事研究员岗位工作。2022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 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 和支持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 督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 长和内部审计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 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 终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 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 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 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 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行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 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 8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 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 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 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 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 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 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 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 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珏、沈俐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资 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 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 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 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 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 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 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274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单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并在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者调整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或者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3、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累计 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单 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 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其他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 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0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交易500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对于适用比例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 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 为1.2%,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 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9,881.42+5.50=9,886.92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 以确认,假设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86.9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 以确认,如果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费用=0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10,000.00+5.50=10,005.50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内认 购利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3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不设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 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0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交易5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归入基 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财产部 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前述1个月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6,915.31份。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7,619.0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2)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的精度。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延期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为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 受理部分可延期支付,赎回金额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该部分赎回申请,即转到下 一开放日一并处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 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 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的资产,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资产净值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端装备主 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 关的优质企业,聚焦市场风向和企业成长性,自下而上优选高质量高成长个股, 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净值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1、高端装备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装备指生产制造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装备的行业以及 围绕上述行业提供原材料、服务和产品的行业。高端装备是国家制造强国发展战 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未来新兴产业方向。本基金旨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装 备制造业升级的过程中寻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装备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产业包括高端装备产业全产业链,应当具有高成长性、 高盈利性和高壁垒性的基本特征。具体地说,本基金投资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囊 括:①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高端制造重点方向的领域,包括航空航天装 备工业、卫星产业、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信息电子设备 工业,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②技术附加值高、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制 造业领域、以及具备先进制造能力的企业,包括新材料、新能源设备、计算机、 电子元器件,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③与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 信息化升级以及进口替代相关的领域,包括汽车制造、通用机械、电力设备、交 运设备,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产业 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端 装备主题的界定进行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在高端装备主题界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 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 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标等5个方 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可以信赖的上市公 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盈利能力指标、增长趋 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着优势,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 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 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市净率 指标(PB)、市盈率指标(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标准化 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 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 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 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财务报表和损益表、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预测 状况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定价,并结合投资者的情绪和未来成长 的可持续性对未来基本面的演变进行研究,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行业的发展前景, 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 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 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 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 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 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 利差。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债券 的久期、票面利率、信用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 品种,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四)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 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后,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沪深市场的上市公司中, 选取通信设备、电力设备、机械制造、航空航天与国防、电子、半导体、乘用车 及零部件等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为样本,以反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司的 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 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 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 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停止发布,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 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如无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则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处理: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采用相应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 间价。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如有)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期货公司、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份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登记机构 及存款银行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 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各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增加、取消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了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了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和股票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 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规范型 交易场所,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其超出该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 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发生 变化。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 份额时可能面临高于预期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 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运用公司内部的基本面财务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 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 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风险。本基金在固 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基于预期的利率变 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2、本基金可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 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3、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本基金将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有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6、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 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发起式基金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 分配、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各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的资产,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资产净值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 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后,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 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 (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端装备主 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后,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 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要求存款银行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 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 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追偿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 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 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并对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如有)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其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收取 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 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7*24小时查询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查询 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浦银安盛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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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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