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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德国DAXETF(QDII)(15956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03256
基金代码 159561
公告日期 2024-02-05
编号 3
标题 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3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13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
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包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下同),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
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德国DAX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份股选择
德国DAX指数追踪了德国股市中市值最大、最重要的公司的表现。该指数包括了在法兰
克福证券交易所交易的40只市值最大、表现最好的公司。
(2)成份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成份股数量为40,权重根据自由流通股市值决定,单只成份股权重上限为10%。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翻
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数编制机构关于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描述请登录https://qontigo.com/查询。
本基金为投资境外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
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
具,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
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http://www.jsfund.cn/ma
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6
五、基金管理人....................................................................................................................................26
六、基金的募集....................................................................................................................................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4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一、基金的财产................................................................................................................................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七、基金托管人................................................................................................................................78
十八、境外托管人................................................................................................................................8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8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11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募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1、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2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4、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6、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若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德国DA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差额之日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7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
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或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也有可能终止指数协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
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
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1、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2、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
全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
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
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
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国存托
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德国DAX指数的成份股数
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
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
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
断,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
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
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
定收益分配数额,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
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
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1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
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
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
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17、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
和稳定性。另外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1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因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
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9、境内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
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
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
场风险。
(七)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
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拟投
资德国、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
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份
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
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
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5、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
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
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项。
(八)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九)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
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
全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
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
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
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国存托
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
投资目标。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
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
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日常会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
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在股票期权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
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
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
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
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
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
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
换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定价
模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
换时机。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限和品种
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
调整收益。
7、境内外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
8、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9、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
资。
10、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
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11、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德国DAX指
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德国DAX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3)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2)条、第(4)条第1)-4)项及第6)-11)项,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
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
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
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
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团管理委员会)
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
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
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
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裁。
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
(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月
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公司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
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
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策
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
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中证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
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MSCI
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
年9月2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6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9月20日任嘉实中关村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任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创
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嘉实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内地运输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31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2023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9月1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石油天然
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6
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4、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
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213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标的指数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标的指数:德国DAX指数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
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4、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
(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
50万份≤S<100万份 0.5%
S≥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
收。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3、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金额和
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和/或登记结算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十二)ETF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ETF联
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
增设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
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
及人民币汇率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四)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
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对业务规则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如需),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收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根据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的外汇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日日间RTGS交收+T日日终逐
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RTGS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择
RTGS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赎回的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申购赎回
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
代款支付的时间顺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
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现金差额、T-2日基金份额净值、T-
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
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T-2日估值汇率×(1+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
管理人需为投资人在境外市场开市期间买入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
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并折算为人民币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具
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日内买入被替代的成份证券。T日
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
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部分的被替代证券价值按照汇率
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在此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
调整。
正常情况下,T+3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
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日内卖出相应的成份证券。T日日
终,若基金管理人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的
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若基金
管理人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
算的未卖出部分被替代成份证券价值,按照汇率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
赎回现金替代金额。
若在此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
调整。
正常情况下,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
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⑤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替代处理程序进行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必须现金替代的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
其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并按照T-2日估值汇率换算。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
的T-2日收盘价以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
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202*-**-**
基金名称 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
目标指数代码 GDAXI.GI
基金类型 跨境ETF
T-2日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申请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
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第8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申请的情形消除时(上述
第6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赎回业务的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若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的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ETF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
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
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
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
费、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
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将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的税收按照投资目的地的税收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
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等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
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
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
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衍生工具、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
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
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
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指数编制
公司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特点自行确定收益分
配次数,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达到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
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
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
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本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进行提示;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2)针对本基金境外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关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安排,不论基金合同其他部分如何约定,应优先适用本
部分的约定。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18
只,QDII基金5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以下或简称摩
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Columbus,OH 43240,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New York,NY 10179-0001,U.S.A.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3年9月30日):3.9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3年9月30日):1,20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3年9月30日):2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3.9万亿美元,在超过60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
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29.7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
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
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还可为客户提
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
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
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在
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
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发售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李筱筱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10)65338888 传真 (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柴瀚英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
本基金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
明的其他风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
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或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
证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
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
提供必要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
求的最低年限;
(12)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
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
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
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
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
告;
(24)每月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内实物申赎、
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
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至
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
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
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1)本基金在境外的投资范围如下: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
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
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
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2)本基金在境内的投资范围如下: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国存托凭
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
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对于上述第(3)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
上述第(1)条、第(2)条、第(4)条第1)-4)项及第6)-10)项,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A、B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应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
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F、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G、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
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H、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
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
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
的任何一部分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B、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
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
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
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
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基金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基
金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
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基金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
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
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基金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
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
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C、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
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D、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E、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F、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
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G、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H、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J、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双方协商一
致选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B、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指数编制公
司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
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
统支持范围内。对于不在基金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托管人预留足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托管人以该会计
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C、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
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A、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B、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调解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C、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
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jsfund.cn)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
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72小时。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册的
文件
2、《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注册登记协议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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