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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上证50指数增强(LOF)(502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9475
基金代码 502020
公告日期 2015-06-02
编号 1
标题 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上证50
基金主代码 5020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5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6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6月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金50A 国金50B 国金50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02021 502022 502020
下属分级基金的前端交易代码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后端交易代码 -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否 否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元。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金上证5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100万元 0.80%
M≥100万元 1000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5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50份额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5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直销传真:010-880058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官网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6月5日起,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介公布上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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