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A(00616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47746
基金代码 006165
公告日期 2024-01-16
编号 1
标题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订《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4年1月1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四、 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 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 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
存管、 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
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
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 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
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
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
行。
五、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资
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六、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
证券、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
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
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
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 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
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 《托管银行证券 资金结算协议》。
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
供的书面通知。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
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依据基金托管
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
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
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在基金成立及后续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
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
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业务中的责任。
2、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
理。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 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
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
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我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1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