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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现代服务业混合(00259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35672
基金代码 002594
公告日期 2023-12-30
编号 1
标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进行转换。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对《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生效。
  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1-999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 、基 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五 、基 金
财产的保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和执

原托管协议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
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
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
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
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
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
行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
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
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基金托管账
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
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七 、交 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七 、交 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十 七 、违
约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
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
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
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
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
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
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场外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
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
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
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
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
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
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
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
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
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
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
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
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
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
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
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
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
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
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
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
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
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
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造成延迟或无法完成结算、交收、影
响估值核算及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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