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宏利聚利债券(LOF)(16221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627326 | ||||||||
基金代码 | 162215 | ||||||||
公告日期 | 2023-12-22 | ||||||||
编号 | 2 | ||||||||
标题 |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 ||||||||
信息全文 | 公 证 书 (202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3590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 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 改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 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 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 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 请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 息披露,确定 2023 年 12 月 8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张诺对上述 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 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95,915,102.05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907,915,862.17 份的 65.6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 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95,915,102.05 份,占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3 年 12 月 21 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