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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01944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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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22843 | ||||||||
基金代码 | 019443 | ||||||||
公告日期 | 2023-12-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019443 契约型开放式 2023年11月21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年12月21日 2023年12月21日 - - 2023年12月21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不支付申购费用,但本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详见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不支付申购费用,但本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详见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定投业务时,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300元。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5.2.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具体折扣费率、计费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5.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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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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