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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0196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89240
基金代码 019678
公告日期 2023-11-03
编号 5
标题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9
十一、基金费用.............................................................................................................................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6
十五、禁止行为............................................................................................................................. 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十七、违约责任............................................................................................................................. 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5
二十、其他事项............................................................................................................................. 5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7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精选进
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
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
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
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将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发生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监督事项需变更,基
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
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
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
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
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
上市交易的基金;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项、第(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
项、第(8)项、第(17)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将来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发生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监督事项需变更,基金管
理人在调整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如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
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本机构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如将来基金托管人监督事项需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在更新交易对手名单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基金管理人方可对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
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
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
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
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
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
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托管人仅负责对其所收到的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
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
的安全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
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
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
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及本协议中明确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监督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
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基金托管人对提
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审查。
(十二)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
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有过错
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
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
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
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配合。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
式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银
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
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如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保管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基金管理人
应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
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
其他方式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
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联
系方式、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授权时间以及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指令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原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录音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录
音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早于录音电
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录音电话确认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基金管理人下达的
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
达有效的指令。因此造成付款时间延误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有效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等双
方认可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录音电话确认,指令送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
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而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
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发送指令的合法合规性。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
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录音电话确认。经基金管理人出具说明,也可取
消成交单发送。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
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原则上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
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原则上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录
音电话确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
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小时
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出款。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扣收交易手续费。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
算费用、账户维护费及托管人依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的款项由开户行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指令随机处理,如有特殊支
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
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此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任何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的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
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但如遇到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
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联系方式、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并注明生效日期。新的授权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授权文件原
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新的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生
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录音电话确认时间。若
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早于录音电话确认时间,新的授权文件自录音电话确认时间
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的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
权文件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
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
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
理办法》,在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
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
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
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做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
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
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
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
交易当日17:0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
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的15:30分,为保证RTGS
交易成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T日的15:00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
至基金托管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30分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确认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电子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
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2.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在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的情形
下,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因基金资金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托管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基
金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约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
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收益分配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份额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投资于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清算报
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证券/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证券/基金等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
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
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
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
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对于基金托管相关事宜,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内容,应按照
本协议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
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当事人应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
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精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
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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