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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安裕利率债C(01665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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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516199 | ||||||||
基金代码 | 016659 | ||||||||
公告日期 | 2023-09-13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9月12日 送出日期:2023年9月1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华安裕利率债 基金代码 016658 下属基金简称 兴华安裕利率债C 下属基金代码 016659 基金管理人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03-09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暂未上市 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03-09 经理的日期 吕智卓 证券从业日期 2014-08-17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09-11 经理的日期 李静文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6-01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投资目标 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投资范围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资产配置策略;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3、杠杆投资策略。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主要投资策略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 策略。 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同期活期存款利 业绩比较基准 率(税后)*1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 风险收益特征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截至本文件编制日,本基金尚未披露年度报告。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期限(N) N<7天 1.50% - 赎回费 N≥7天 0.00% - 注:(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0.2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 其他费用 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注:本基金费用类别、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 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其 他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 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投资风险 ①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 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②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 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3)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策略过程中,可能限 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 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因红利再 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基金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 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2、其他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 重要提示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16日证监许可 [2022]1836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inghuafund.com.cn][客服电话:400-067-8815]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了产品概况中 的基金经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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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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