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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先进制造混合A(01813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39352
基金代码 018139
公告日期 2023-08-18
编号 3
标题 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23
年 3月 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454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
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基
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
风险、对手方风险、 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招募说明书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
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还蕴含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强
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招募说明书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A、 C 两类
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0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及《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先进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招募说明书
3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招募说明书
4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招募说明书
5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招募说明书
6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招募说明书
7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设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 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胡长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1998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
中国证监会,历任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正处级)、
机构监管部调研员、深圳专员办处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本市场部副主任、主任,非银行部资深业务主
管及资本市场处主任; 2011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
有限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执行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招募说明书
9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
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国国际
金融(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OMO、 RO
1&4;中国国际金融(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OMO、 RO 1&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CICC Capital
(Cayman) Limited 董事;中国国际金融日本株式会社取缔役、代表取缔役。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资产管理板块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委员会成员;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上海磐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董事、创新投资管理部负责人、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邱延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
略研究处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中国华
安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李耀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招募说明书
10
责任公司(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和副总裁、
全球资本市场部副总裁和执行董事,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不动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鼎富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新媒传信科
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泰岳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壳木软件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安徽臻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启天同
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三亚迈普乐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东莞市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杨毓莹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现任北京
和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京和颐居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庞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第一
分校教师;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法规局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生产司、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处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金丹燕女士,执行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高级区域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华东渠道负责人。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市场部负责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赵璧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耀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招募说明书
11
席晓峰先生,工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
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督察长、副总经理;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 理学硕士。历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基金经理。
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中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金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璧先生,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
耿帅军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
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裁、金融工程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工程分析师。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招募说明书
12
化指数部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招募说明书
13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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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招募说明书
15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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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王小飞
联系电话: (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招募说明书
18
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
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技实施奖”、 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
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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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人:中金基金客服组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8-1166
传真: 010-66159121
网站: 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微信公众号:中金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 010-63211122
传真: 010-66155537
联系人:白娜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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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管祎铭、贾君宇
联系人:程海良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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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23 年 3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454 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招募说明书
2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五、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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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20%)=197,628.46 元
认购费用=200,000-197,628.46=2,371.54 元
认购份额=(197,628.46+15) /1.00=197,643.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7,643.46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招募说明书
25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 /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网
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招募说明书
26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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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招募说明书
31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网上
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招募说明书
32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按基
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1.50%
7 日≤T<30 日 0.75% 0.50%
30 日≤T<180 日 0.50%
0%
T≥180 日 0%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招募说明书
33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于 180 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招募说明书
34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 =380,228.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380,228.1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600=12,600.00 元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12,600.00-0=12,6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600.00 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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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招募说明书
37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招募说明书
38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5%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
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含 25%)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招募说明书
39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招募说明书
40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招募说明书
41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向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招募说明书
43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与形势、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分析比
较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二)先进制造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造主题主要指可实现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具
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公司,包括代表前沿技术和应用方向的电力设备、电
子、医药生物、计算机、汽车、通信、机械设备行业;以及为上述代表前沿技术
和应用方向的行业提供关键服务的公司,主要分布在基础化工、石油石化、有色
金属行业。
本基金所指的“代表前沿技术和应用方向的电力设备、电子、医药生物、计
算机、汽车、通信、机械设备行业”的先进制造主题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先进性:研发投入大,科技含量高,生产技术在世界生产体系中处
于领先地位,具备较高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技术先进性重点关注公司的研发投
入占比、专利数量、 研发人员占比指标;
2)产业先进性:在传统制造技术基础上不断吸收信息、生物、新材料、新
能源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并将其综合应用于产品设计、生产、 检测等制造
全过程,以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的生产,提高对动态多变的市场
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属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兴产业,资本进入门槛高,对上
下游产业链都有较强的产业拉动作用。
同时,本基金也投资于“为上述代表前沿技术和应用方向的行业提供关键服
务的公司, 主要分布在基础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行业”,这些行业的公司
作为先进制造主题产业链不可或缺的一环,本基金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
将筛选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基础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行业个股进行投资:
1) “为上述代表前沿技术和应用方向的行业提供关键服务”为其业务的重要
组成部分,重点关注公司的营收占比指标;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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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盈利能力强:重点关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速、上下游的议价能力
指标。
随着时间的推移、制造业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满足本基金投资策
略的公司范畴将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宏观政策、产
业政策和科学技术的跟踪研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调整先进制造相关产业
所覆盖的公司范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1、 A 股投资策略
(1)定量分析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也可以较
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的成长性。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成长性指标,对成长潜力进行
鉴别。本基金将结合对上市公司和行业的基本面研究,对上市公司未来一段时间
的成长速度进行判断,筛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具备较好成长性的个股。具体的考察
指标包括:
1)估值指标(包括 PE、 PB、 PCF、 PS 和 PEG 等):企业对应估值在可
比条件下不显著高于行业内的竞争对手;
2)成长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
企业历史成长稳健且复合增速较高,或企业在未来三年具备较高成长空间且竞争
优势显著;
3)盈利指标(ROE、毛利率、费用率):企业盈利能力稳健,且相关盈利
指标显著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4)研发水平(研发费用率、研发投入/主营收入、专利数量):对于科技、
医药等技术型行业,要求企业研发投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投入较为稳健。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对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
通过多元维度来判断股票的成长质量、成长稳定性等。在此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将应用以下分析框架:
1)政策影响:现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的利好,招募说明书
45
可以为企业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海外产业及贸易政策对企业未有显著的
系统性风险;
2)市场竞争格局: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
和技术改造;行业集中度正在提升或具备潜在提升的驱动力,同时企业在行业内
具备领先地位;
3)市场空间:企业主营产品在全球具备广阔的市场空间,且目前产品渗透
率还处于生命周期的初期;企业布局产品梯队具备纵深,收入成长具备抗周期性;
4)盈利效率:企业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
于领先水平;
5)技术升级: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成长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6)公司治理: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同时企业家致力于打造企业
的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7)企业护城河:企业具备在技术、渠道、品牌等方面较为清晰的护城河,
保证企业在主营赛道上相对于竞争对手具备显著优势。
此外,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
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
期调整的深入研究,挖掘未来受益于行业成长的投资机会。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招募说明书
46
(四)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预测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五)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作为股债混合型产品,投资策略将重点关注可转换债券在组合构建中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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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通过在不同资产配置结构中灵活运用可转换债券的期权特性,平衡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判断权益市场存在下行风险,本基金策略将选择流动性好、价格合理、评
级安全的可转债,部分替换股票持仓,在不牺牲正股收益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
降低组合的回撤风险。若判断权益市场存在上行机会,本基金策略将选择流动性
较好、价格合理、评级安全的可转换债券,部分替换债券持仓,在不大幅提升组
合波动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保留组合收益增厚的潜力。
(六)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
况。
(九)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国招募说明书
48
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十)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定
量化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
(十一)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投资
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
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
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十二)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融
入资金满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十三)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投资
过程将结合账户内债券潜在信用风险、流动性等情况综合考量,通过购买对应信
用衍生品全部或部分覆盖配置相应债券的信用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招募说明书
50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招募说明书
51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 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
调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招募说明书
52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6)、(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招募说明书
53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
率*20%。
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选取涉及航天航空与国防、通信设备、半导体产品、
生物科技、西药、电子设备与仪器、汽车、电脑与外围设备等领域内沪深 A 股
作为样本, 可以反映先进制造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
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上述指数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招募说明书
54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招募说明书
57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招募说明书
58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对于存在活
跃市场的,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若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招募说明书
59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招募说明书
60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招募说明书
6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招募说明书
62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招募说明书
63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招募说明书
6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招募说明书
67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招募说明书
68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招募说明书
71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招募说明书
72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招募说明书
74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招募说明书
75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基金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招募说明书
76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
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招募说明书
77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招募说明书
78
2、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招募说明书
81
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
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
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
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
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招募说明书
8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
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招募说明书
83
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
元交易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
相应措施,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
有关信息时信息传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产,各类投资品种
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配置的过程
中,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波动。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对市场和各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特定主题投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须
承受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先进制造主题的定义和筛选标
准是基于上市公司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
终能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
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也不意味
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较大比例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
股票,当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表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
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中,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
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当
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
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5)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但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故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
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 还蕴含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强
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其他风险等。
(7)投资信用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
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
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
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
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招募说明书
85
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8)投资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期
货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
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
失。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实施期货业务
风险控制,对期货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9)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
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等。
(10)流动性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
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
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11)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招募说明书
86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价方法、结招募说明书
87
果很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
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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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招募说明书
92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招募说明书
93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招募说明书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
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三、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查询等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s@ciccfund.com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8 日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招募说明书
102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招募说明书
10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招募说明书
106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招募说明书
107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招募说明书
108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招募说明书
110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招募说明书
111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招募说明书
11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招募说明书
113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招募说明书
114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115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招募说明书
11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招募说明书
117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从其解释。招募说明书
118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招募说明书
119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三期 B 座 43 层
邮政编码: 100004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 号招募说明书
12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招募说明书
123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16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125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招募说明书
12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监管政策
根据最新政策进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招募说明书
127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招募说明书
12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招募说明书
129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招募说明书
130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
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
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招募说明书
131
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
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具体根据签署的《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招募说明书
132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招募说明书
133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招募说明书
134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①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②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③若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招募说明书
135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招募说明书
13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招募说明书
137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招募说明书
138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招募说明书
13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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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
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
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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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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