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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颐泰混合C(0028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39115
基金代码 002814
公告日期 2023-08-18
编号 3
标题 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清算报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1、重要提示 1
1.1 重要提示 1
2、基金概况 1
2.1 基金基本情况 1
2.2 基金产品说明 1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2
4、财务报告 3
4.1 资产负债表 3
4.2 清算损益表 4
4.3 报表附注 5
5、清算情况 9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9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10
6、备查文件目录 10
6.1 备查文件目录 10
6.2 存放地点 11
6.3 查阅方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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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6]640号文准予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8]5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根据《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3年7月14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3年7月14日为本基金运作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颐泰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2813
交易代码 00281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7月23日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运作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1,034,156.21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博时颐泰混合A 博时颐泰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813 002814
运作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15,783,246.90份 5,250,909.31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以追求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CPPI策略及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其他资产投资策略三个部分。其中,类CPPI策略及配置策略主要是采用类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类CPPI策略),根据市场波动的大小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寻求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根据类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港股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当于A股更加稳定的H股标的。
其他投资策略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8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6]640号文准予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8]5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3年7月14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3年7月14日,并于2023年7月15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3年7月14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2,090,812.53
结算备付金 680,249.19
存出保证金 12,613.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债券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申购款 1,103.47
应收清算款
资产总计 32,784,778.19
负债:
应付赎回款 4,289,426.37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291.32
应付托管费 3,058.26
应付销售服务费 2,168.03
应交税费 193.50
其他负债 90,877.58
负债合计 4,401,015.0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1,034,156.21
未分配利润 7,349,606.9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383,763.1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2,784,778.19
注:报告截止日2023年7月1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21,034,156.21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3612元,基金份额15,783,246.90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3139元,基金份额5,250,909.31份。2023年7月14日,发生赎回共计2,134,378.86份,申购2,388.34份于2023年7月17日确认。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 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8,912.65
1. 利息收入 8,824.51
2. 其他收入 88.14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4.投资收益 -
二、清算费用 398.34
汇划费 398.34
其他费用 -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8,514.31
减:所得税费用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 8,514.31
注:
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清算期首日至2023年8月15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
4.3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18年7月23日起,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并更名为“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和《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80%。
截至2023年7月14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3年7月14日,并于2023年7月15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4.3.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3年7月14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3年7月14日,并于2023年7月15日进入财产清算期。
4.3.3清算起始日
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23年7月15日。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3所述,自2023年7月15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3.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23年7月1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4.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4.3.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8月15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646409.13元,清算期结束日余额为194706.08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810.07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9月22日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33000.44元,清算期结束日余额为3272.17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28.16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7994.64元,清算期结束日余额为7637.39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应计利息为8.12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9月22日收回。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为4605.59元,清算期结束日余额为4432.07元,尚未收回。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应计利息为4.65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回。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港通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1.39元,该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回。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32087734.36元,存款利息为3078.17元;清算期结束日余额为25396806.39元,存款利息为11079.66元;该利息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回。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1103.4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4289426.3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全部划出。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5291.32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27日支付。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3058.26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27日支付。
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2168.03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27日支付。
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增值税费为193.5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
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90,877.58元,包括预提律师费、预提审计费、应付交易费用、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预提信息披露费、应付赎回费。预提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预提审计费人民币186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预提信息披露费26712.33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发票后支付;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3,100.00,该款项已于7月19日及7月25日支付;应付交易费用32318.50元,该款项已于7月28日支付;应付赎回费146.75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3年7月14日基金净资产 28,383,763.13
减:2023年7月17日确认赎回对价 2831122.41
加:2023年7月17日确认申购对价 3141.81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8,514.31
二、2023年8月15日基金净资产 25,564,296.84
2、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8月15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25,564,296.84元,基金净资产为25,564,296.84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3年8月16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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