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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平衡混合(32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23
基金代码 320001
公告日期 2004-04-08
编号 2
标题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投资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市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65%,债券30%,现金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45-75%,债券20-50%,现金5-10%。
投资对象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以优质债券和估值偏低并且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行业领先企业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理念:
本基金无论在股票投资方面还是在债券投资方面,都属于主动投资型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相信中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仍有大量潜在的投资机会可供挖掘,基金管理人借助强大的研究支持,深入挖掘各投资品种的潜在价值,在承担与市场同等风险的水平下,可以获得较市场整体水平高的盈利。
在股票投资方面,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发掘最具投资价值的核心企业。自然界的80/20定律在证券市场中同样适用,市场成交量的80%,往往集中于20%成交最大的股票上;投资组合盈利的80%,往往来自于表现最好的20%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基于这一理念组织其投资研究系统,从而使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及个股选择能集中在这样的核心企业上。
在债券投资方面,以本金安全为前提,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挖掘债券市场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当期稳定回报。我国债券市场也属于新兴市场,具有市场分割、缺少做空机制、利率曲线扭曲等特征,而且国家的货币政策及市场政策的调整还很不成熟,使得市场经常出现比较明显的趋势特征,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主动投资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注重把握中国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关注各行业的周期性和景气度,实现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借助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贯彻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企业”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类别资产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关注各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并在对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决定基金的股票仓位比例。
2.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主要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并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行业/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分析主要包括:分析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对行业所处的周期及景气度做出判断。
3.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辅助下的个股选择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增长的动力80%往往来自于20%的领先行业和核心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上涨过程中80%的动力也往往来自20%的核心股票;与此相适应的是,80%的研究支持应该集中在最值得研究的20%的核心企业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程序及投资研究系统应该有足够的自适应力,将投资研究力量自动调整到这20%的核心股票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这一“核心企业”的投资理念,开发出“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该系统的目的在于筛选出行业中的强势企业。
(1)关键因素选股模型(Key Factor Model)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的选股理念在于: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性,不同的行业中,获得成功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核心竞争力,也表现出不同的指标特征,基金管理人将这些指标称为基金管理人选股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选股模型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选择不同的关键因素进行股票筛选的方法。关键因素选股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对全部股票进行的第一层筛选,将选择出40-45%的股票。这一模型是个多因素模型。
(2)核心竞争力分析(Core Competence Analysis)
对于根据关键因素选股模型选择出来的公司,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将辅助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进入第二轮的筛选,选择出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一轮筛选中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关键因素表现优异的公司是否利润方面同样表现优异:利润方面表现优异的含义指的是公司利润表现持续地比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高,这里基金管理人观察的是ROE、毛利率水平、净利率水平、经常性利润增长率等常用的利润分析指标。
商业模式持续性分析:这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中最关键的一层分析,也是主观性最重的一层分析,需要研究员理解上市公司取得成功的商业模式,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时候是否容易复制,或者根据现有的趋势及行业信息判断该商业模式还能否适用。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在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分系统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稳定、信息透明、控股股东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良记录、关联交易符合“三公”原则、内控机制符合监管逻辑等。
以上两层筛选构成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通过这两层筛选的股票,形成基金管理人的备选股票库。这一备选股票库在经过估值、调研以及时机选择后,将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3)股票估值模型
①估值指标
PEG是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第一选股指标,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基金管理人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例如,有线电视网络行业基金管理人会使用EV/EBITDA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
PEG中的P/E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G根据未来3年的预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越低越好。
②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分析,还包括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这些分析的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而是会融入到对PEG的估计中。尽管如此,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还是会根据行业的整体库存情况、应收账款变化以及产品价格波动判断对行业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及景气情况形成文档记录。
对于垄断性行业,行业分析的目的是预测产品提价的能力及实施的可能性,分析结果同样会体现在PEG的估计结果中。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根据波特(PORTER)的行业竞争5要素分析行业的竞争结构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并形成一个评分结果。行业竞争结构优良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比较放心,使用较乐观的估值指标;对于行业竞争结构恶劣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对估值指标打一定的折扣。
经过以上三层的筛选,预计可以筛选出10%的优质企业,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后,就可以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整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资产配置比例加权的复合指数:65%×中信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是平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属于混合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本基金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是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主要风险评估指标包括:下方风险指标、夏普比例、特雷诺指标、跟踪误差等。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存在与该法不一致之处,应当以该法的规定为准,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应当被视为自动按照该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招募说明书进行变更或调整并进行公告的,应当按照该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契约、《基金契约》: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契约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第四部分 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部分 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辛芳莉
2.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3.代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联系人:顾文松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联系人:陈忠
二、注册登记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贡院六号E座9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涌涛
电话:(8610)65171188
传真:(86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8610)65171188 (8610)65176811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8610)65246688
传真:(86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募集期限、认购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2.认购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三、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
四、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五、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缴款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六、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为确保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及时到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七、认购的最低金额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在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最低认购标准。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最高认购费率为1.0%,实际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1.0%
1000≤M<5000万元 0.5%
M≥5000万元 免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九、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基金成立前产生利息50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1.0% = 1,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50-1,000 =99,050元
认购份额 = 99,050/1.00 = 99,050份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基金成立前产生利息6,000元,对应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00×0.5% = 5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6,000-50,000=9,956,000元
认购份额 = 9,956,000/1.00 = 9,956,000份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成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本基金的成立公告。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有关事宜。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5: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M<1000万元 1.2%
1000≤M<5000万元 1.0%
M≥5000万元 0.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3年 0.3%
N≥3年 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费率为1.5%,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2000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0×1.5% = 1,5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1,500 =98,500元
申购份额 = 98,500/1.2000 = 82,083.33份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费率为1.0%,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2000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000×1.0% =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00=9,900,000元
申购份额 = 9,900,000/1.2000 = 8,25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刚满2年赎回10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2000×100,000= 120,000元
赎回费用 = 120,000×0.3% = 360元
赎回金额 =120,000–360 = 119,64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3.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文批准,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在基金管理方面,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八部一室,分别是:市场部、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发展战略部、综合管理部和中央交易室。市场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证券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的交易记录、基金会计、注册登记和清算。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软硬件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与安全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发展战略部负责评估公司的总体经营环境,规划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人事劳资管理、公司技术设施及后勤保障、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等。中央交易室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执行。
公司现有员工32 人,其中2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一)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德树先生,董事长,195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裁。
秦维舟先生,副董事长,1956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江彪先生,董事,1964年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南科技工业公司总经理、深圳金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生,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1941年生,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1941年生。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2.监事会成员
陈国钢先生,监事。1959年生,会计学博士。历任美国农化集团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财会本部副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曹冈先生,监事。1944年生,教授。先后在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经济学院、北京轻工业学院和北京工商大学任教。担任过会计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等职务。198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易军先生,监事。1971年生,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先后在农业银行广东顺德市分行任外汇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员、国海证券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成员
姜永凯先生,总经理。1964年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上海新纪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2年10月,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王铁林先生,副总经理。1967年生,工学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三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10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奥成文先生,督察员。1968年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年10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4.基金经理简历:
陈晶光先生,1968年生。199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5年7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南方证券公司,历任投资银行部、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赵永健先生,1972年生。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年10月至2002年6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国泰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经理、业务董事等职;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任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职于本公司投资管理部。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诺安”的字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着重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于发现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b.公司设督察员。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员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及督察员;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实地调研给出上市公司定性的判断,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波动率、Var、β系数、下方风险等)、流动性指标体系(包括换手率等)、投资估价指标体系等,筛选出一系列适合投资的股票形成投资备选库,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所有股票将全部产生于备选库,有效地避免了“问题股”在投资组合中的出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资产配置效应、行业配置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三、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重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员,督察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四、基金管理人声明
基金管理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此就上述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制度郑重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部分内容中关于管理人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均为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将随时关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国际国内经济和市场的动态及其它与公司运营管理有关的外部及内部因素的变化,并依据上述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管理人上述制度,以始终保证公司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目标能够合理有效地实现。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2.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3.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6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4.资产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5.托管业绩:截止到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共28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由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三、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若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本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契约》,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五、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六、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如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则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不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应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部分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契约》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1.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出成交确认单或由投资者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2.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基金账户号码的后6 位数字。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应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026888。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查询,或登录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
3.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市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整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资产配置比例加权的复合指数:65%×中信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65%,债券30%,现金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45-75%,债券20-50%,现金5-10%。
投资对象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以优质债券和估值偏低并且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行业领先企业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无论在股票投资方面还是在债券投资方面,都属于主动投资型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相信中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仍有大量潜在的投资机会可供挖掘,基金管理人借助强大的研究支持,深入挖掘各投资品种的潜在价值,在承担与市场同等风险的水平下,可以获得较市场整体水平高的盈利。
在股票投资方面,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发掘最具投资价值的核心企业。自然界的80/20定律在证券市场中同样适用,市场成交量的80%,往往集中于20%成交最大的股票上;投资组合盈利的80%,往往来自于表现最好的20%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基于这一理念组织其投资研究系统,从而使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及个股选择能集中在这样的核心企业上。
在债券投资方面,以本金安全为前提,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挖掘债券市场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当期稳定回报。我国债券市场也属于新兴市场,具有市场分割、缺少做空机制、利率曲线扭曲等特征,而且国家的货币政策及市场政策的调整还很不成熟,使得市场经常出现比较明显的趋势特征,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主动投资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注重把握中国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关注各行业的周期性和景气度,实现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借助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贯彻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企业”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类别资产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关注各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并在对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决定基金的股票仓位比例。
2.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主要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并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行业/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分析主要包括:分析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对行业所处的周期及景气度做出判断。
3.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辅助下的个股选择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增长的动力80%往往来自于20%的领先行业和核心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上涨过程中80%的动力也往往来自20%的核心股票;与此相适应的是,80%的研究支持应该集中在最值得研究的20%的核心企业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程序及投资研究系统应该有足够的自适应力,将投资研究力量自动调整到这20%的核心股票上。
基金管理根据这一“核心企业”的投资理念,开发出“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该系统的目的在于筛选出行业中的强势企业。
(1)关键因素选股模型(Key Factor Model)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的选股理念在于: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性,不同的行业中,获得成功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核心竞争力,也表现出不同的指标特征,基金管理人将这些指标称为基金管理人选股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选股模型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选择不同的关键因素进行股票筛选的方法。关键因素选股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对全部股票进行的第一层筛选,将选择出40-45%的股票。这一模型是个多因素模型。
(2)核心竞争力分析(Core Competence Analysis)
对于根据关键因素选股模型选择出来的公司,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将辅助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进入第二轮的筛选,选择出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一轮筛选中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关键因素表现优异的公司是否利润方面同样表现优异:利润方面表现优异的含义指的是公司利润表现持续地比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高,这里基金管理人观察的是ROE、毛利率水平、净利率水平、经常性利润增长率等常用的利润分析指标。
商业模式持续性分析:这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中最关键的一层分析,也是主观性最重的一层分析,需要研究员理解上市公司取得成功的商业模式,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时候是否容易复制,或者根据现有的趋势及行业信息判断该商业模式还能否适用。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在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分系统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稳定、信息透明、控股股东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良记录、关联交易符合“三公”原则、内控机制符合监管逻辑等。
以上两层筛选构成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通过这两层筛选的股票,形成基金管理人的备选股票库。这一备选股票库在经过估值、调研以及时机选择后,将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3)股票估值模型
①估值指标
PEG是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第一选股指标,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基金管理人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例如,有线电视网络行业基金管理人会使用EV/EBITDA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
PEG中的P/E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G根据未来3年的预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越低越好。
②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分析,还包括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这些分析的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而是会融入到对PEG的估计中。尽管如此,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还是会根据行业的整体库存情况、应收账款变化以及产品价格波动判断对行业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及景气情况形成文档记录。
对于垄断性行业,行业分析的目的是预测产品提价的能力及实施的可能性,分析结果同样会体现在PEG的估计结果中。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根据波特(PORTER)的行业竞争5要素分析行业的竞争结构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并形成一个评分结果。行业竞争结构优良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比较放心,使用较乐观的估值指标;对于行业竞争结构恶劣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对估值指标打一定的折扣。
经过以上三层的筛选,预计可以筛选出10%的优质企业,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后,就可以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
2、研究部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的辅助及指引下,构建核心股票库,并对该库中的核心股票进行持续跟踪调研;研究部为投资管理部提供股票及债券的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在投资管理部总监领导下,借助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拟订行业配置策略、个股选择策略以及债券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管理部提交的策略报告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相应决议;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授权,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投资管理部;
7、监察稽核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监察稽核部重点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限制有变更,基金将适用新的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的融资应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差错未发生时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第一次分配不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进行,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lionfund.com.cn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6、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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