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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新能源汽车C(0148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62878
基金代码 014830
公告日期 2023-07-12
编号 1
标题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将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交易结算模式调
整为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本
次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7月1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
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
件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
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后续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uodefund.com)上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查阅相关公
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咨询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
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
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
职责)
五、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证券
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证券经
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场内
证券交易的结算、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和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的记录。本基金
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
三方存管银行存管,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本基金在证券经
纪机构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
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机构和第三方
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
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如银证转账密码修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六、指
令 的
发送、
确 认
及 执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
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
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
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
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
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
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
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
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
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
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
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
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
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
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
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
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纪机构直接
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
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的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
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
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
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资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00之前将透
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
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基金财产利
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
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
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
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
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
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
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
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
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
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
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
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
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
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
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
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
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
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
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
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
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
指定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
因此,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
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
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
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
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
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
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
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
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账户头
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
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
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
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
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若
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
基金交易交收失败的,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基金
管理人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
(5)对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
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
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
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托管账
户。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
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
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
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
间,并进行电话确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
造成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
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
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
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
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
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
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
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公司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公司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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