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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锦安利率债A(01805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33238
基金代码 018059
公告日期 2023-06-20
编号 5
标题 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7
十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条款....................................49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5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2
二十一、其他事项........................................................5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3
鉴于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合锦安利率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设立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57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
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
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
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
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
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兴合锦安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界定的政策性金融债指国家开发银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投资于
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利率债除外);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
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
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
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
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
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
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
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
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
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
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名单、签字或签章
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
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
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或签章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
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
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
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划款。对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
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将执行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
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
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
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
则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
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须使用传
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
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
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
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
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
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
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协商解决。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
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
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当存在基金银行账户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5.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银行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全额交收”的原则,当存在基金银行账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基金银行账户应收额在资金交收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账户”
划到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
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基金银行账户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10: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银行账户应付额在交收
日及时划往“注册登记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
式查询结果。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
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
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存款账
户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七)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
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
种,第三方估值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
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
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发生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估值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
值方法的第1-7、9、10项规定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
券经纪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5.对估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
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
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
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应当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
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红
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
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
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
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
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
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
集资料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
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
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
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
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
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
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
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
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
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
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
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
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
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资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条款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甲方在此向乙方确认如下:
1、认可前提
甲方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乙方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
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
提示、并要求甲方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2、遵守监管
甲方在此确认和承诺,乙方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及反逃税相关要求;甲方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尽
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乙方基于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
其在通过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甲方履行合规义务是乙方提供相
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甲方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乙方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
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乙方承诺及
时其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
则或办法以邮件形式通知于甲方。
3、协助和配合义务
甲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乙方履行所有以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
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
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甲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
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甲方有关的数据、信息。
4、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甲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乙方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甲
方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等金融
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乙方有权
暂停、中止或终止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
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
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
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甲方对乙方每一交易或
业务文件项下内容的违反,乙方有权宣布甲方违约并停止提供托管服
务、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
到的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持续合规
甲方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甲方承
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乙
方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6、国际反恐反洗钱
甲方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
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
法律规定之要求;甲方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
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乙方涉及国际反
恐反洗钱协作时,乙方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
取适当的行动。
7、条款地位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甲方确认的本条款,将作为本基金
以及后续所签署任何及所有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动并入该等补充
协议并有效约束补充协议签约方。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兴合锦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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