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大成价值增长混合C(0184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06878
基金代码 018457
公告日期 2002-09-26
编号 1
标题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
基金名称: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最高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1.0%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及机构投资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境内自然人、其它法人等。社会保障资金、社会福利基金等机构型资金都可作为该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
销售渠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直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兴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有关营业网点代理销售(具体销售网点名单见发行公告)
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交易安排:基金成立后1个月内,将通过销售网点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兴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价值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
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三个层次上均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重点关注:低P/B值、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股票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5%-75%;国债投资比例将不低于20%,债券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的20%-40%;现金资产比例的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的5%-15%。
选股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增长类股票,即价值型股票中盈利增长性好的股票,具体选股策略为:
1、首先将深沪所有A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并按P/B值大小排序,剔除各行业中P/B值最大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类股票备选库;
2、将价值类股票备选库按年报公布的净利润增长率大小排序(在行业中排序),剔除最小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
3、对以上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进行价值评估,选出未来盈利增长最好的一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4、对于范围以外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二级市场表现,有选择地纳入研究范围,但该部分的投资不会作为基金投资的重点;
5、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单独管理。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中信国债指数,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收益与风险介于价值型基金与成长型基金之间,具有风险中等、收益较高的特点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利用大成数量分析系统,动态跟踪组合和个股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控制指标为波动率σ和VaR值,本基金管理人采取当前较常见且比较有效的GARCH(1,1)模型在天和周的水平上预报波动率,在周、月水平上对组合的VaR进行实时监控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人:指现有的和潜在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发行截止日:指接受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日
募集期临时基金账户: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存放基金募集资金的银行账户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开放日: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营业时间: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1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及www.cninfo.com.cn网站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的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胡勇钦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胡勇钦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五、销售机构与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10-66413888
传真:010-66416268
联系人:朱冠宇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368
联系人:蒋浩
(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民
电话:0755-82080714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初豪
(3)福建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7839338
传真:0591-7856420
联系人:张磊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洪汉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刘君
(6)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5322
联系人:权唐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212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范源远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4864818-63538/6353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胡海滨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罗丽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楼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电话:0755-82492196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王勇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10-66413888
传真:010-66416268
联系人:梁之平、张妮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大厦1座五层
电话:010-65900088
传真:010-65900644
联系人:汪华
经办律师:苌宏亮、王正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邮编:2001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王笑

六、基金销售安排

(一)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兴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理销售机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三)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保险公司;
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养老金、社会福利金和各类公益金等;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各类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境内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四)设立募集目标
基于对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状况的认识,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立募集期内出现踊跃认购行情时,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契约》的规定随时结束基金认购。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基金投资人可在设立募集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持银行划款单据在该销售网点填写《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请书》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2、 认购方式及确认: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于T+2日在原申请网点取得认购确认书或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信息。
3、认购限额:
(1)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额为1000元人民币;可以重复认购,但须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在设立募集期内出现踊跃认购行情时,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契约》的规定随时宣布结束基金认购。
(六)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所生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七)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并按照认购金额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具体费率安排如下表:

认购金额 费率
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1.0%
1亿元以上 不高于1.0%

例如,某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适用的费率为1.0%,假定其认购利息为2,000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1.0%=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2,000)-10,000=992,000(元)
认购份额=992,000/1.00=992,000份基金单位
即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获得992,00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投资人人数不低于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发行,宣告本基金成立;如果在设立募集期满实际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投资人人数不足100人,本基金不能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行中的基金临时认购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

八、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A股票中P/B值低、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以下理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
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本基金的国债投资比例将不低于20%,股票投资部分重点关注:低P/B值、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6)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流程
(1)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分别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金融分析师和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择行业和个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小组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既注重股票现期价格又关注未来的收益增长,以价值型股票中增长较快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关注市场及个股的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具体的选股策略如下:
①首先将深沪所有A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并按P/B值大小排序,剔除各行业中P/B值最大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类股票备选库;
②将价值类股票备选库按年报公布的净利润增长率大小排序(在行业中排序),剔除最小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
③运用相对价值评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对以上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进行价值评估,选出未来盈利增长最好的一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④对于范围以外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二级市场表现,有选择地纳入研究范围,但该部分的投资不会作为基金投资的重点;
⑤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单独管理。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并可进行债券回购,国债投资部分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目标,灵活运用久期、免疫等各种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并结合对市场面的判断,合理构造和调整债券品种和期限的组合,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我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存在市场和制度性缺陷双重因素造成的市场机会,采用波段操作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通过判断整个市场利率走势以及波段价格变动的趋势,运用利率预期、单个债券选择、信用利差分析、收益率曲线预测和回购放大操作等积极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并通过银行间与交易所间进行跨市套利,提高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水平。在债券资产配置上,基于国内债券市场大部分品种流动性不足的现状,本基金采取"两极策略"和"梯形策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中信国债指数,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
5、初始建仓期
在基金发行完毕并宣告成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方向;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比例限制。
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类股票中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一方面高速增长的行业有高收益的同时也有相对高的风险;另一方面,本基金对价值增长类股票的选择是依据上市公司P/B值和净利润增长率ΔR、预测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的,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可能失真,同时预测净利润增长率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可能产生误差。这些因素都将使基金收益水平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来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九、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30天,此期间暂不办理基金赎回,但可以申购;封闭期后,投资人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
(一) 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开始日:基金宣布成立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人可以提出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有两只或以上开放式基金时)、撤单、查询、挂失、冻结等基金交易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9:00-下午5:00。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当日(T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日)的交易申请,按次日(T+1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单位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成交确认单,或凭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向其赎回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T+4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100万) 1.5%
100万以上 1.2%

2、赎回费率按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在1年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5%,其中0.25%作为注册登记费,其余留作基金资产;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超过1年的,仅收0.25%的注册登记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基金投资人。
2、暂停赎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未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估值日的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平均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1至5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中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成立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购和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正常申购开始日的一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2)在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公告书。
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3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4、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①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②取得基金收益;
③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④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⑤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⑥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
⑦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⑨依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基金契约》;
②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③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契约》;
②提前终止基金;
③更换基金管理人;
④更换基金托管人;
⑤变更基金类型;
⑥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①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②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③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时,由基金发起人或代表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权利登记日;
④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③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大会通知的规定;
④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如指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利登记日。
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视为达到法定条件,可以召开持有人大会: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2)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书面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大会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④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或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议事内容与程序
①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计票应即时进行,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应当场公布,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及决议
①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以会议登记的人数为准。但基金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决议应由持有全部基金单位半数以上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③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所有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8)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十八、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帐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2、定期对帐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帐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持有人寄送帐户状况对帐单。
3、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帐户提供一个基金帐户密码,基金持有人可以凭基金帐号和该密码在任何时候登录基金管理人的Call Center和网站查询基金帐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股东包括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市场部、基金经理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交易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专家队伍,现有员工85名,平均年龄31.25岁,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博士学历占7%。50%的公司员工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分析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来自国内外主要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以"稳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人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经营业绩
截至2002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景业, 其基本情况如下:
1、基金景宏
基金全称: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2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成立日期:1999年5月4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是以成长型投资为主、价值型投资为辅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投资目标是为投资人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王军先生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0.8918(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
基金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1999年:20.97%
2000年:36.13%
2001年:-26.01%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0.175元
2000年:0.295元
2、基金景阳
基金全称: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规模:10亿份基金单位
设立日期:1999年11月12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中小企业成长型基金,重点投资于新兴产业中中小型企业。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杨晓东先生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494(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
基金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1999年:-0.44%
2000年:42.68%
2001年:-15.0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0.028元
2000年:0.265元
3、基金景博
基金全称: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规模:10亿份基金单位
设立日期:1999年11月12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中小企业成长型证券投资基金,奉行"成长为先,长线集中"的原则,主要投资于中小高科技成长型和重组类上市公司。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周建春先生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407(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
基金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1999年:-0.38%
2000年:39.21%
2001年:-16.75%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0.054元
2000年:0.185元
2001年:0.019元
4、基金景福
基金全称: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3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30日
投资目标:通过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有机结合,实现投资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力求使基金取得超过市场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经理:魏上云先生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065(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
基金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2000年:34.35%
2001年:-19.9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164元
5、基金景业
基金全称: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规模:5亿份基金单位
设立日期:2000年6月22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投资目标是,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王贵文先生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0.8188(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
基金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2000年:-3.49%
2001年:-26.27%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145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徐卫国先生,董事长。38岁,经济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龙小波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35岁,经济学硕士,工程师。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在深圳市信息中心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1990年5月至1991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部工作;1991年6月至1993年3月在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工作;1993年3月起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先后负责电脑部、研究所、上海管理总部、投资银行总部、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及国际业务工作;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任筹备组组长;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育升先生,副董事长。49岁,经济师,大学专科。1987年7月至 1997年10月任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10月至今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傅琳先生,董事。37岁,经济学硕士。1990年至1994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世界经济理论与政治研究室助理研究员。1994年至1996年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成都证券部总经理,成都代表处主任。1996年至1997年8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主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西部总部总经理。1998年8月至今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黄亚钧先生,独立董事。49岁,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为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澳门大学副校长、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全国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证券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外国经济学学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指数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蒋小明先生,独立董事。49岁,英国剑桥大学博士。曾任联合国退休金投资副总裁。现为赛博集团董事长,威新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主席,担任美国资本集团顾问,字原公司(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加拿大资讯科技公司)董事局成员,兼任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院高级院士。
李爽先生,独立董事。58岁,博士。现为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美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会计学会副会长。
方流芳先生,独立董事。49岁,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监事会:
田宇飚先生,监事,助理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34岁,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至1994年3月任职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事信贷、资金、证券投资及中国置业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评估等工作;1994年3月至5月参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公司证券部组建工作;1994年5月起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华夏期货经纪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负责海南银通受益券管理人更换、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3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2000年1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张忠捷先生,监事。40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副经理等职务,现就职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苌宏亮先生,监事。36岁,硕士学历。1991年3月至1993年1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局干部。1993年11月至1996年11月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11月至今,参与境内数十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代理、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多起诉讼;参与十数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与股票发行上市法律代理业务。1996年11月至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1年11月至今任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洪先生,副总经理。40岁,博士。1988年8月至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9月至1998年8月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2001年12月,兼任基金景博基金经理。
林晓先生,副总经理。32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1991年7月至1992年8月任职于上海银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公司收益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利润来源方面的日常审计;1992年8月至1994年12月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主要负责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运作,交易市场席位的分配管理,会员公司业务的开拓引导等工作;1994年12月至1998年1月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经理,负责证券现货交易市场的日常监控;1998年1月至2000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海外办事处总经理;2001年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员,助理总经理。33岁,大学学历。1992年至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至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稽核部经理;2000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督察员。
2、基金经理简历
本基金由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小组成员有:
徐轶先生,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信证券投资总监,大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部经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兼金融工程部总监。
徐彬先生,工商管理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IT组组长,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经理、基金景业基金经理、基金景博基金经理,现就职于基金经理部。
唐红林先生,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员。
王晓晖先生,理学学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蔚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部策略分析师。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②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③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④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⑤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⑥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⑦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②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③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④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⑥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⑦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⑩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⑾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⑿依据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⒀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⒁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⒂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⒃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⒄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期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基金管理人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人。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3)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公司研究、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采取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所有岗位,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2)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来制订内部控制制度。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必须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客户、电脑、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必须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文件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已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③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监察稽核控制等。
(1)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等。
(2)业务控制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交易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3)资金管理控制具体包括:
①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强化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抵押、担保等融资活动;
②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强化重大资金投向的集体决策制度。凡对外开办的每一笔资金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对特别授权的资金业务要经过特别批准;
③健全资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日常头寸调度外的每笔资金业务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估,各项资金比例严格控制在公司可承受风险范围之内;
④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考核各责任单位资金循环的成本与效益,坚决奖勤罚懒和奖罚分明。
(4)公司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②建立分公司会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和主管会计委派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③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的风险管理;
④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决定;
⑤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公司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⑥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对自营证券、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
(5)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独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独立于会计、交易等部门,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④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标准,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⑤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⑥信息技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6)内部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外,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并对总经理负责;
②强化内部监察稽核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监察稽核的组织纪律。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内部监察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内部监察工作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每月由各部门进行监察自查、监察稽核部检查,并将员工日常行为、上市公司研究及基金投资过程中有否存在涉嫌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行为作为重点监察考核内容,加以重点防范;
④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监察稽核部及其人员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⑤健全监察稽核处罚制度,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监察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陷害监察稽核人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⑥严格监察稽核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监察稽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大成"的字样。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4.4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截止2001年底,总资产为25,279.9亿元,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0,914.11亿元和16,461.78亿元。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其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31名。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2年8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共托管十三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一只开放式基金,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和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达276亿份基金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共276.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②依据《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⑤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⑥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⑦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④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⑨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⑩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⑾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⑿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⒀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⒁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⒂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⒃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⒄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基金托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基金托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监督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监督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基金托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基金托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