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008547)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300906 | ||||||||
基金代码 | 008547 | ||||||||
公告日期 | 2023-05-2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dfund.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23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表决票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预留印鉴章、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三格式自制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5月23日以前或2023年6月19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中国证券报》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85-2888)咨询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持有人大会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6个月定期开放变更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且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申购与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基金实际运作等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具体安排详见《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及届时相关公告;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改后的《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赎回或转换,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修改后的《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选择期结束后的次日起正式生效。《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通过即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原《基金合同》对封闭期、开放期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 ,同一议案只能 表示一项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未填表决意见、多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4. 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或按照本附件格式自制。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于2023年5月20日公布的《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无特别说明,则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月1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本次修改事项属对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及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简要对照表 本基金拟变更运作方式,且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申购与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基金合同》修改前后要点对比如下: 章节(以变更后的 章节为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的条款 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名称的修订 内容不再一一列 举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三、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博道安远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八、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 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 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 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 (含) 至持有期到期日 (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 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第一部分前言 九、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道安远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0、存续期:指《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博道安远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 34、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之日;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确认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5、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 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 满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36、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 设定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因红利再投资所生 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 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 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第二部分释义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 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 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在后续日历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41、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 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度的最后一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 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第二部分释义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 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 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下同)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 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 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 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 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之日;对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 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起至持有满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 日。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 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 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删除 新增如下内容: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博道安远6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11月 2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6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3】111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9日,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修改基金 名称、运作方式、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 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 律法规的变动、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更 新。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XXXX年XX月XX日起,《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 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下同)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 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删除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 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 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投资人在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则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6个月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 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 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 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之日;对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 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起至持有满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 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 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最 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 换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 (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 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若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上述开始办理赎回日之前持有期已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 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如下内容: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 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 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 (包括该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可按 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新增如下内容: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 额度不足。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 可按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新增如下内容: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下一个工作日 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3)开放期内,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 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30%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但是,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前述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情形 的,则在该开放期结束后进入的封闭期内办理延 期赎回,即基金管理人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则,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10%比 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 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 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 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低于10%。 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 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 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 关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执行。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如下内容: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要求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如下内容: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开放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如下内容: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优选 基本面因素良好、估值水平合理的港股通标的 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5)个券选择 (5)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重点配置中高等级、资质较好、盈利能 力较强、债务结构及抗风险能力较强的 优质企业,获取稳定票息收益。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配 置中高等级、资质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债务结 构及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优质企业,获取稳定票 息收益。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 的信用债,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 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信用评 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50%,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 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信用 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 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 投资的信用债如果没有债券信用评级,参照主 体信用评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5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 股票资产的0%-50%);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 ……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 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 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5%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 (人民币) 收益率×5%+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7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 是基于以下因 素: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 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 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 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 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 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 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 具有较高的相关度,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 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 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 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 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 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 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 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 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二者的结合适合作 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新增如下内容: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 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 汇率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如下内容: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博道 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新增如下内容: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 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 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新增如下内容: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 关于审议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 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基 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如下内容: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 情况。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 息的情形 六、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 相关信息: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XXXX年XX月XX日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XXXX 年XX月XX日起,《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博道 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除上述关于变更运作方式、 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的调整及基 金实际运作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了《基金合 同》的相关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据此,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变更注册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披露修改后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二)选择期期间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安排至少二十个开放日的选择 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赎回或转换,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应对选择期内的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原《基金合同》对 封闭期、开放期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 整。 (三)《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选择期结束后的次日起,《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正式生效,《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基金 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权决定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 式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的期限将连续计算; 但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上述开始办理赎回 日之前持有期已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20年1月2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20年1月15日结束募集,经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20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 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的事项,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 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 修改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 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留存的联系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 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特此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