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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00854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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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300535 | ||||||||
基金代码 | 008547 | ||||||||
公告日期 | 2023-05-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23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表决票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预留印鉴章、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三格式自制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5月23日以前或2023年6月19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中国证券报》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85-2888)咨询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6个月定期开放变更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且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申购与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基金实际运作等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具体安排详见《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及届时相关公告;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改后的《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赎回或转换,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修改后的《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选择期结束后的次日起正式生效。《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通过即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原《基金合同》对封闭期、开放期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二: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K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K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 ,同一议案只能 表示一项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K未填表决意见、多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4.K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或按照本附件格式自制。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于2023年5月20日公布的《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无特别说明,则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月1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本次修改事项属对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及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简要对照表 本基金拟变更运作方式,且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申购与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基金合同》修改前后要点对比如下: 章节(以变更后的章节 为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的条款 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 名称的修订内容不再一 一列举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三、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 由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八、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九、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 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 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 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 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第一部分前言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存续期:指《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至《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 34、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之日;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确认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 份额而言) 35、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 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满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 作日 36、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短 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 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 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 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第二部分释义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 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 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 该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41、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 该日历月度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第二部分释义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 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下同) 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 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 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 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 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之日; 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确认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持有期 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满6个月当月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 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 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删除 新增如下内容: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博道安远6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11月 2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6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3】111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9日,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修改基金 名称、运作方式、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 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 律法规的变动、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更 新。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XXXX年XX月XX日起,《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下同) 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 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删除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开放日为开 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则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6个月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 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 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 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 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之日; 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确认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持有期 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满6个月当月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或赎 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 金, 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间可能不 同。 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 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若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上述开始办理赎回日之前持有期已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方可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如下内容: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 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 确认为失败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 (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基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 期可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新增如下内容: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 足。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 放期可按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新增如下内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但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3)开放期内,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30%比例 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1)、 (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 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前述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情形的,则在该开放期结束 后进入的封闭期内办理延期赎回,即基金管理人仅为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办 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则,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前述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 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 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 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但 是,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 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 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闭 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如下内容: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要求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 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新增如下内容: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50%。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 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和 银行存款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如下内容: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优选基本面因素良 好、估值水平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组合。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5)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配置中 高等级、资质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债务结构及抗风险能 力较强的优质企业,获取稳定票息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5)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配置中 高等级、资质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债务结构及抗风险能 力较强的优质企业,获取稳定票息收益。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 用债,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 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 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可交换债券等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 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 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债如果没有债券信用评级, 参照主体信用评 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50%;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 的0%-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除上述关于变更运作方式、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的调整及基金实际运作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了《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据此,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变更注册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修改后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二)选择期期间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至少二十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赎回或转换,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应对选择期内的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原《基金合同》对封闭期、开放期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三)《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选择期结束后的次日起,《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权决定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博道安远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期限将连续计算;但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上述开始办理赎回日之前持有期已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20年1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20年1月15日结束募集,经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的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特此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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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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