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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全球新能源车股票发起式(QDII)C(01803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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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231481 | ||||||||
基金代码 | 018036 | ||||||||
公告日期 | 2023-04-06 | ||||||||
编号 | 3 | ||||||||
标题 |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3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0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的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 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 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C 类基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 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 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 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 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本基金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 28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9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 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3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通 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变更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9、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6、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7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 38层、39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 元、38层、3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1999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副处 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至 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贽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职于深圳市汇凯进出 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3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债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主持固定收 益部工作)、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2019年3月至 今任公司党委委员,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3年5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风控合规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19年3月至今 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自1992年 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自2015年2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兼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 9月起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事机构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 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招商 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上 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安 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会计核算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2015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中国燕 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丁艳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 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总部,2017年1月起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年 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 2019年10月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1年9月起主持综合管理部工作。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年 7月至2007年5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加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年 9月至1998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年 9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勇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交易员;2003年起历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2019年5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 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少杰先生,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交易经 理、YGD资产管理公司(香港)港股投资经理、深圳道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生命 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港股投资经理。2018年3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港股 研究员,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至今任“长城港股通价值 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 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 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 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 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 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22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249.9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8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2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 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 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 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 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 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 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 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 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 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Sioux Falls,SD57104,USA 办公地址:G/F,21/F & 23/F,Citi Tower,One Bay East,83 Hoi Bun Road,Ngau Tau Kok,HongKong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27亿美元 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80亿美元 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托管资产规模:26.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BBB+,短期为A-2。花旗银行(高级)为 A+,短期为A-1。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其主要的营业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 备银行(FEB)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并且从1822年开始经营资产托管业务。花旗银行又隶 属于花旗集团(Citigroup),花旗集团是在1998年由花旗企业(Citicorp)与旅行者集团 (Travelers)合并后而成立的。花旗集团为纽约证交所的上市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 集团之一,是世界上业务范围最广泛的国际银行,在16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行和子公司。业 务包括企业、投资和消费金融业务以及交易活动,遍布经合组织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 证券服务部是企业及机构客户业务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花旗集团为全球投资者、中 介机构以及发行人提供跨境交易,托管及受托管理服务。行业调查显示,花旗集团在多个市 场上的托管、清算、证券融资、全球代理与信托以及存托凭证等业务一直雄踞榜首。投资经 理人、经纪商以及托管机构都依赖花旗集团提供权威的市场信息、高水平的业务流程以及周 到及时的客户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香港成立于1902年,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 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 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 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 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集团自1822年起开始经营证券托管银行业务,至今已成为资本金最雄厚,信用评 级最稳健,全球自有专属托管网络最大,跨国界托管资产规模领先的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也 是唯一能够以全球为基础,提供全球托管、直接托管及清算服务的证券服务提供商和最有能 力为客户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的银行。花旗集团所能提供的证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球第 一。 四、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花旗银行提供有价证券保管服务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现金、固定存单、认购权证、 权利证书、单位信托、共同基金、资产抵押证券及实物有价证券等。针对实物有价证券,花 旗银行会根据市场的法规和要求,并在与客户沟通后,将实物证券登记转名为客户的名义并 存入当地中央存管机构(在当地市场允许的情况下),或存放至花旗银行次托管银行的金库 中。所有的实物有价证券的记录都将反映在客户在花旗香港以及次托管行的独立证券帐户 中。花旗集团的全球政策要求高度安全的资料保管(包含实体证券),实施安全控管包括防 盗警铃、防火设施及其它防范措施,如双重人员进出控管、专职保全人员及监控设备。安全 控管完全比照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假设,并符合花旗集团严苛的高标准及例行稽核。比如只有 配有专门设定门卡的授权人员才能进出金库,并有空气锁及遥控装置的监控录像。有价证券 均保存于金库中上锁的柜子内。此外,花旗集团也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对进出金库的人员进行 管控,例如必须是负责登载、负责核对或负责收款的人员才可以进出金库。 实券的清点包括股票名称、数量、股票持有人过户名称等,经详细的点收及检查后才存 入金库。花旗香港的年度实物证券清点是委任外部审计师执行的。在非实物有价证券市场, 大多数主要市场(例如美国、英国等等)使用次托管银行的名义在中央存管中心开立总帐户。 在其中的有一些市场允许在总帐户下开立分帐户,有一些甚至限制了分帐户的数量。而有些 市场(例如西班牙、马来西亚等)因为法规要求以最终受益人来登记开立证券帐户。花旗银 行的标准操作服务是由次托管银行在当地的中央存管中心开立一个总帐户,在市场法规允许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的前提下,花旗银行将要求次托管行在总帐户下为每个客户开立一独立账户。在法规要求以 最终受益人来登记开立证券帐户的国家/市场,花旗银行将要求次托管行以客户的的名义直 接在当地的中央存管中心开立独立帐户。但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只要市场的法规或实际操 作允许,花旗香港一定会以客户的名义在次托管银行开立独立账户,来保障客户的利益。 在不同市场上,花旗香港对次托管行的严格管理将确保客户的资产与次托管行自身资产 和其他客户资产分离。客户资产通过依据银行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美国SEC规则17f- 5)与花旗自有资产进行账户隔离得以保护。客户资产以登记和隔离方式进行维护,确保在 发生破产事件时该等证券不会被视为花旗自有资产的一部分。 五、花旗银行托管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说明 (一)花旗银行操作内部控制原则 1、对于所有银行交易的相关操作人员和核对人员的控制,以避免个人从头到尾操控业 务。 2、只有通过密码才能进入系统,密码管理必须遵循公司政策。 3、使用部门控制功能表以确保每一过程和每一产品相关的控制功能均按照需要或计划 到位。 4、建立控制操作风险的基本原则来识别、控制、监控、测量和报告每一功能/产品区域 的操作风险,包括减缓风险的机制。 5、对各项银行活动进行合规方面连续而严格的监控,并且由产品/业务等相关部门的每 季度自我监测计划而得到加强。 6、通过独立人员对每一功能/产品单元进行季度自我评价,以此确保所有的操作控制都 达到要求。 7、花旗银行内部独立的风险检查人员对每一功能/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检查的频率视产 品区域的风险大小而定,通常每18个月一次。 8、有外部审计师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对证券托管操作部进行年度外部审计。 9、制定业务持续运行保障计划(Continuity of Business)。每年要在后备操作中心对该计 划进行检验。按照美国BC177通报要求,该监测结果报告要在美国货币监理署处建档。 10、在作为会员加入这一体系之前,按照美国货币监理署BC235文件要求,托管银行 要对每一清算所、股票交易所和证券存托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定,并每年重新评定这些机 构的风险。 (二)花旗的风险计划是基于以下三道防线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业务管理 花旗的各个业务部门自行负责评估和管理其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缓解主要风险;评估内 部控制措施;以及促进合规和控制文化。为此,业务部门须配置适当人员,且执行适当程序, 以履行其风险治理职责。 2、独立控制功能 花旗的独立控制职能,包括风险、合规、人力资源、法律与财务等,设定花旗及其业务 部门管理和监督风险所应遵循的标准,包括遵守适用法律、监管要求、政策及相关行为标准。 此外,独立控制职能还为花旗业务部门提供建议和培训,并确定相应的工具、方法、流程和 监督措施,以供业务部门用于加强合规和控制文化。 3、内部审计 花旗的内部审计职能基于经花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风险相关审计规划和方 法,独立审核前两道防线的活动。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就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方 面的有效性,向花旗集团和花旗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监管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可靠、有价值和及时保证。为确保客户的托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花旗银行为审计和 风险审查部确立了极高的标准和严格的政策。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 二、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 元、38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 元、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 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 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登记机构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月30日证监许可[2023]208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发起式 三、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9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发售方式及发售面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 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务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通过场 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等,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 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能通过场外进行认 购、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且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 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认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A类基金份额场外和场内的认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8% 3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6%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场外认购份额余额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第3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1.2%,若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 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5元, 则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1.00 元 利息转份额=利息/1.00 元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 元 利息转份额=利息/1.00 元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100,000×1.2%/(1+1.2%)=1,185.77元 认购份额=(100,000-1,185.77)/1.00=98,814.23份(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98,814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50/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98,814+50=98,864份 退回金额=0.23×1.00=0.23元 即:投资人投资(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 购资金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8,864份A类基金份额。 十三、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 认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收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 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 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 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之前第二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设以其它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包括美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 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 公告;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 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 费,下同),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 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2、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申 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 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A 类基金份额场外和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和场内赎回费率相同,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1.5% 7日≤T 0.75% 30日≤T 0.5% 184日≤T 0.25% 365日≤T 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2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2日(含)但少于184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 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4日(含)但少于365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场内赎回具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1.5% 7日≤T 0.5% 30日≤T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1.5%,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中,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100,000×1.5%/(1+1.5%)=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170=96,875.29份(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96,875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回金额=0.29×1.0170=0.29元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96,875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若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50,000×1.1500=57,500.00元 赎回费用=57,500×0.5%=287.50元 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其持有的5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57,212.5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涉及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 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 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7、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9、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和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 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基金 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 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 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 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 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20%,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 面分析,挑选出符合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定义的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 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由主营业务涉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涉及的具备高 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工业设施设备的行业以及围绕上述行业提供原材料、服务和产品的行 业组成。 具体来讲,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下述几个细分产业链条: 1)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游,包括提供制氢、氢气储运、锂矿、电解液、工业金属、 正负极材料、隔膜、汽车轻量化材料制造、研发业务的公司; 2)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游,包括提供电池设备、电芯电池组、BMS电池系统、电 控系统、电动机、发动机热管理系统、汽车驾驶系统、智能交互系统、燃料电池系统、质子 交换膜、激光雷达、车载摄像头、电路系统制造、研发、运营、维护业务的公司; 3)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下游,包括提供充电桩运营、加氢站运营、整车制造、研发、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销售、维修保养业务的公司。 本基金将对影响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涵盖范围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研究,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适时对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的涵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公司的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具体操作上,主要采 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挑选出高性价比的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港股通标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同时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优质标的的投资机会: 1)行业研究员重点覆盖的行业中,精选港股通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优质公司; 2)与 A 股公司相比具有差异化及估值优势的公司; 3)港股通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筛选市值权重较高的公司进行配置。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 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 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 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 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本基金将根据 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流动性等因素,评估其 投资价值,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将采取分散 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 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 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 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可用于交换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时 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类似,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债券 部分价值及对目标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分析,筛选投资价值较高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 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 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 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 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6、融资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 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5)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 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 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 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 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新能源汽车 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款第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 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 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本款第7)、9)、10)、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境外投资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 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彭博全球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Bloomberg Electric Vehicles Index,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彭博全球新能源汽车指数旨在展示一系列有望从电动汽车、储能技术、自主导航技术、 锂和铜矿开采以及氢燃料电池等领域获得可观收入的公司的表现。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比例为80%-95%,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具 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 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基金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 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 公允性。 10、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 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本基金场外份额,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基金份 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 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5、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 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 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者基金份额未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后二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二个估值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境外 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三十、四十、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投资境外衍生品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六)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境内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 目标等。 (十八)境内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九)境内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二十)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 情况等。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及境外各类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与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需情况紧 密联系。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经营不善,其发行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等。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 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 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 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 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 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 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本基 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包括美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对申购环节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外市场 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以进 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等,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因成交低迷或恐慌情绪等因素,有发生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2)本基金会投资全球新能源汽车领域中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每个行业的周期及盈利 情况存在差异,会发生行业性衰退及重大事件负面冲击,对该行业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3)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针对境内投资部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可能出现部分流动受限资产影响基金整体表现的 情况。 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 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因采取上述措施,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 形及程序。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或全部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 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 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损失。 3、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五、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 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所处 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 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是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将投资于主要以美元计价的证券,因此在投资外汇计 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或 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 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 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 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 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 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的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从而可能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股票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授信 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3、本基金资产有可能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 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 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 定价难度较大。 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 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 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 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 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 险水平。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 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 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 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为 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8、投资港股的风险 (1)港股通交易失败风险 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外,还可通过“港 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 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 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 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 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 的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出现 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 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 外投资额度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 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 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 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 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 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 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 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 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 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 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 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 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 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 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7)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本基金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 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 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9、参与境内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 违约风险、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本基金 的净值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10、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 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1、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的风险。 12、基金份额未上市、无法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本基金未申请上市、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上市或被终止上市等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将无法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 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13、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 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14、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境外市场将 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 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开通人民币之外的 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 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 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 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 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7)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托管人执行 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开通其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 38层、39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 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 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 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执行。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 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20%,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 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款第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 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 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本款第7)、9)、10)、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境外投资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 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账户中无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支付结算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如有)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长城全球新 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公司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 称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表》,以便配合基金托管 人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联网申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 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 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 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 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 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3、《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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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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