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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1210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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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178 | ||||||||
基金代码 | 121002 | ||||||||
公告日期 | 2004-03-22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 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8号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极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收益”,即采取积极混合型投资策略,把握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预期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预期募集规模上限 销售渠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中国光大银行等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分档, 1年内赎回为0.50%,1~2年(含1年)0.35%,2~3年(含2年)0.10%,3年以上(含3年)免收赎回费 每笔认购、申购最低金额:直销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代销1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每笔赎回最低份额:100份基金单位(若投资者基金帐户余额低于100份基金单位,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代理人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4年3月22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极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收益”,即采取积极混合型投资策略,把握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把握行业投资机会,稳健实现投资收益”。即通过系统、严谨、细致的行业、类别资产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利用行业轮换现象,发掘那些增长快的行业,投资这些行业中预期盈利和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具有合理价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75%~20%和20%~75%,其中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上述投资比例从其规定。 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GDP增长率的行业,包括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行业先锋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盈利稳定成长、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绩优股票,包括先锋价值股和先锋成长股。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研判行业景气状况、行业经济变化前景、股票市场未来走势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变动趋势、以及利率预期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具体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固定收益证券资产间相对风险收益特征的比较分析和趋势研判,合理配置类别资产间投资比例,其中运用中融优化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动态控制股票组合的投资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实现投资增值; 在股票投资方面,注重运用行业优化配置和行业内部股票优化配置的投资策略,集中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在根据行业景气研判的系统方法遴选景气行业的前提下,以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遵循合理价值或低估值原则建构股票组合,并根据持续的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果调整行业与个股的配置权重;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利率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市场流动性和债券估值分析,建构债券组合,并以久期管理为中心,采取利率预期互换策略、收益差互换策略、定息与浮息债互换策略调整组合配置结构;利用市场失衡现象,合理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 选股标准 本基金以行业代表性和行业与股票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景气行业中选取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的行业先锋股票,并运用行业与个股投资价值综合评分法,选取预期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和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增长率综合排名位于行业前列、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绩优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 R=5%×同业存款利率+20%×中信债券指数+75%×中信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中融景气行业基金采取积极型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具有适度风险回报特征,其风险收益高于平衡型基金,低于纯股票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利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价系统进行风险控制。 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并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等法律主体 基金发起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地参与市场增长的资产配置策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为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帐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GDP增长率的行业,包括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 先锋价值股: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预期股息回报率较高、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股票 先锋成长股: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具有良好的盈利成长性和合理市盈率的股票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武铁锁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电话:(0755)82904140、82904124、82904162 联系人:杨蔓、曹丽丽、邓轩 网址:www.zrfund.com (二) 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电话: (010) 68560675 联系人:张建春 网址: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武铁锁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电话:(0755)82904140、82904124、82904162 联系人:杨蔓、曹丽丽、邓轩 公司网站:www.zrfund.com 2、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电话: (010)68560675 联系人:张建春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3、代销机构: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陈文 网上银行:www.cib.com.cn 4、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王艳秋 公司网站:华夏证券网 www.csc108.com 6、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电话:(0755)82130510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王红彦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成立日期:1988年6月2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咨询电话:(0755)26936388 公司网站:www.ehantang.com 9、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钟俊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10、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客户服务热线:(0591)7541476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柯湘 联系电话:(0755)82125533 (四)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六、基金的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 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三) 认购的时间 暂定发行期为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4月27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分别约定, 详见本基金发行公告。 (四)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帐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五)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投资者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为确保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及时到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六) 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亦为100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亦为1000元。 (七)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该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八)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M≥100万元 ≤1.02%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 = 投资金额 + 利息 认购费用 = 投资金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投资金额即为10万元,假设该笔投资金额在基金成立前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 = 100,000+50 = 100,050元 认购费用 = 100,000×1.2% = 1,2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50-1,200 =98,850元 认购份额 = 98,850/1.00 = 98,850份 七、基金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成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本基金的成立公告。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作为直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注册登记人应在T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M≥100万元 ≤1.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T≤1年 1年≤T〈2年 2年≤T3年 T≥年 赎回费率 0.5% 0.35% 0.10%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降低申购和赎回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0500=9380.95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1.0500×(1-0.5%)=1.04475元 赎回金额=1.04475×10,000=10,447.5元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如有余额则归基金所有。 4、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登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若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该等延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且赎回金额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选择延期或放弃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转换的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投资者只需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帐户开户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文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1、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两个非常设机构;公司设督察员,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 公司经营层面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市场拓展部、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基金清算部、基金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市场拓展部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基金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基金新产品设计、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和基金会计。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软硬件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与安全管理,建立公司定量化的投资管理平台体系,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定量化提供决策支持,同时负责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基金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并对交易指令进行事前审核,对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及时反馈交易执行情况。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人事劳资管理、公司技术设施及后勤保障、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等。 2、员工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共有员工40人。其中博士7人,占17.5%;硕士21人,占52.5%;本科8人,占20%;大专4人,占10%。 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员均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从业经历。 3、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武铁锁先生,49岁,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衡水地区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河北省工商银行办公室主任、计划处副处长和国际业务部副经理。现任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董事王卫民女士,51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河北省政府资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河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现任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岳克胜先生,41岁,中共党员,管理工程硕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杨光裕先生,44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曾任江西省审计局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聂皖生先生,36岁,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研究员、金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浙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负责人、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行部总经理。 董事韩国钧先生,47岁,中共党员,学士,经济师,曾任宝钢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富成证券公司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吴晓求先生,43岁,金融证券专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理事、政策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金融顾问。 独立董事郝珠江先生,48岁,中共党员,学士,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党组成员、深圳市法制局局长和党组书记。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独立董事任俊杰先生,46岁,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人员、人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行业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江南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香港祥安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周小明先生,36岁,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现任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独立董事薛云奎先生,38岁,中共党员,博士,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国家会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监事张建海先生,42岁,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监事卫莜慧女士,39岁,中共党员,会计师,硕士研究生,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周端先生,43岁,中共党员,讲师,大学本科,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3)经理层成员 万朝领先生,41岁,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首席证券分析师),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益凡先生,33岁,经济学硕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工作,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峻先生,32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元基金”基金经理和“南方稳健成长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员 周光林先生,39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洋浦分行会计部总经理、分行副行长、海府直属支行副行长,河北证券电子商务中心业务主管,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邢修元,37岁,高级经济师,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中融融华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1993年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投资与研究工作,有超过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和投资经验。1993?1994年于平安保险公司金融投资部从事自营证券投资工作,负责自营帐户的股票与债券二级市场投资交易。1995?1996年于平安证券研究部从事宏观经济和市场研究。1996年加盟国信证券,先后负责国信证券投资研究中心宏观研究部和投资研究部等工作,曾任中心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兼投资经理,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4、经营状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管理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融鑫和融华债券型基金。 (1)基金融鑫 ① 全称: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②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③ 存续期:15年,自1993年2月5日至2008年2月4日 ④ 基金单位总份额:8亿份 ⑤ 投资目标: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将采取较为稳健的投资策略,获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⑥ 基金经理:许翔 ⑦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⑧ 基金单位净值:1.2936元 ⑨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7.33% (2)融华债券型基金 ① 全称: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②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③ 存续期:不定期 ④ 投资目标: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以稳健收益型股票为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⑤ 基金经理:邢修元 ⑥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⑦ 基金单位净值:1.0592 ⑧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5.92% (上述净值及增长率数据均截至2003年12月31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本基金契约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 (5)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融”的字样。 十二、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的。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培育内部控制文化的重要依据。 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运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公司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层面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层面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管措施。 ②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关联交易控制等。业务控制包括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监督控制。 环境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部分,是公司长期健康运行的前提。 业务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主体。为实现公司整体运作的严谨和规范,公司必须在前台、后台和监督等方面实现人员和空间严格分离的制度,并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监控防线。 前台控制主要包括基金投资交易业务控制、研究策划业务控制和市场拓展业务控制。 后台控制是前台控制的必要支持,为确保前台控制的顺利开展,公司必须保证基金清算、财务管理、计算机信息、基金信息披露及危机处理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 监督控制是公司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控制各环节的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防微杜渐,消除隐患。 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监督控制的有机衔接和紧密配合是公司运行高效安全的体现,公司制订专门的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和控制所有环节的风险。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的监察稽核体系包括合规审核委员会、督察员、督察员办公室以及监察稽核部。上述体系共分为两个层次,属于董事会层面的包括合规审核委员会、督察员及其下设的督察员办公室,其中督察员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督察员办公室是督察员的办事机构。属于公司经营层面的包括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在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再监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进行日常监察和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监察稽核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相关事项知情权、建议权及独立的报告权。 (3)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人,严格区分公司财务会计和基金财务会计;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证,经常对利息/股息收入进行核对,以确认所有投资均已正确提出收入所有权;会计部实行双人复核,会计部经理每周对员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基金会计在每日交易结算后与托管行对帐,与交易室核对当日交易额的数量与真实性,如有差异要及时找出原因,做出调整。 (4)公司人事制度 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人才储备和考核机制,梯级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并借鉴国内外基金公司的经验,建立激励和约束相容机制,把个人的奖励、晋升机会与工作表现挂钩。 (四)风险管理的各职能部门 (1)合规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及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相关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组成,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列席会议。合规审核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督察员及其督察员办公室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其工作。在需要的情况下,合规审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其它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并就会议上提出的疑问作出适当口头或书面答复。同时,在需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认可,合规审核委员会有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公司异常情况展开调查及改进内部控制工作。 (2)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就监察稽核情况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督察员负责对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等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督察员有权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公司设督察员办公室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3)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审议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风险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分析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经理、非分管基金投资的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基金交易部经理、基金清算部经理等组成。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基金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和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基金投资部。 (4)监察稽核部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监察稽核部在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再监督,与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主要负责监控和检查公司内部运作和基金管理业务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监察稽核部有义务将监察稽核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并抄报督察员。 (5)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设计实施风险管理,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评估及其基金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十三、基金管理人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十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2、发展概况 中国光大银行是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10年来,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光大银行已具有与现代商业银行相适应的股权结构、日益完善的经营机制和布局合理的机构网络。目前,光大银行已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6个经济中心城市设立了近400家分支机构。 3、财务状况 中国光大银行注册资本为82.1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4076.86亿元,负债为3944.03亿元,净资产为132.84亿元。2003年度实现税前利润为8.21亿元。 4、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全行各类基金及资产托管等业务,负责相应的制度建设,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营销组织和风险控制等。 (2)处室设置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下设制度监察处、市场开发处、业务管理处、运行管理处。 (3)基金托管部员工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20名,其中50%以上人员具有海外金融机构培训经历。 5、托管业绩 中国光大银行已成功托管了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03年12月31日,托管基金资产总值为1,363,951,867.01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我行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当,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稽核监督员,监督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12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我们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绝对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负责代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以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机构;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机构;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相关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 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让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三)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五)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六)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30%(不含3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进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5 天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不含15%)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持有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六、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1、 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出成交确认单或由投资者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2、 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对账单; 3、 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资讯服务 1、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0755)83160000,该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755)8291253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zr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zrfund.com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极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收益”,即采取积极混合型投资策略,把握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R)是: R=5%×同业存款利率+20%×中信债券指数+75%×中信指数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75%~20%和20%~75%,其中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上述投资比例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称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GDP增长率的行业,包括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前者是指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引起的预期看涨的行业,后者是指由经济与行业周期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引起的预期看涨的行业。 本基金所称行业先锋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盈利稳定成长、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绩优股票,包括先锋价值股和先锋成长股。 先锋价值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预期股息回报率较高、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股票;先锋成长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具有良好的盈利成长性和合理市盈率的股票。 先锋价值股票的选取标准是:(1)行业显著标准,即主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2)行业地位标准,即主要业务收入不小于行业平均值;(3)市场地位标准,即按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和换手率综合排名前列的股票;(4)根据预期股息回报率和1/预期动态市盈率排名综合评分,选取公司基本面好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 先锋成长股票的选取标准是:(1)行业显著标准:即主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2)行业地位标准:主营收入不小于行业平均值;(3)市场地位标准:按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和换手率综合排名前列的股票;(4)根据主营利润预期增长率、经营性净现金预期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预期增长率排名综合评分,选取公司基本面好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把握行业投资机会,稳健实现投资收益”。即,通过系统、严谨、细致的行业、类别资产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利用行业轮换现象,发掘那些增长快的行业,投资这些行业中预期盈利和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具有合理估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采取下述手段贯彻这一投资理念: 1、采取宏观和微观分析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流程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投资研究方法,以行业、类别证券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研判行业经济变化前景与行业景气度、公司预期盈利与现金流成长性以及收益曲线预期变动,寻求预期盈利持续稳定成长、具有合理估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2、在行业和证券估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盈率、交易量等市场指标,研判行业与类别证券相对价格结构调整动态,把握行业与类别资产轮换现象,及时合理调整行业与类别资产配置结构; 3、以预期未来盈利与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前景分析为核心,评估公司投资价值,发掘推动公司股票稳定增值的基本动因,相对不关心资产转让、非正常盈利等短期因素引致的股价短期波动。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研判行业景气状况、行业经济变化前景、股票市场未来走势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变动趋势、以及利率预期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除现金资产外,本基金所涉及的类别资产配置,主要是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组合与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配置。 本基金具有积极型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特征,其中,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的基准配置比例分别为75%、20%和5%,但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两大类盈利性资产可依据市场风险收益状态进行调整,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75%~20%和20%~75%,即:在基准比例基础上,运用优化型动态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调整股票与固定收益证券两类资产配置比例,以便在保障固定收益证券组合产生的稳定收益的同时,灵活地根据股票市场变动趋势,适时跟踪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在牛市时增持股票,熊市减持股票,获得风险有效控制下的收益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市场系统风险的基础上,遵循行业优化配置和行业内部股票优化配置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以行业和个股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遵循合理估值或相对低估值原则建构股票组合。依据持续的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果调整行业与个股的配置权重,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度集中投资于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景气行业先锋股票。 (1)在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的基础上,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四个方面遴选景气行业并展开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中的不同行业股票的权重,把握行业轮换投资机会。 (2)通过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市场面的权衡比较,在运用主业显著标准、行业地位标准和市场地位标准确定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初选库后,综合评价公司经营素质、未来盈利增长前景及盈利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成长性和价值性指标遴选出行业先锋股票备选库。在此备选库的基础上,以未来两年的预期动态市盈率为主要定量参考指标,结合公司基本面、行业内竞争地位和独特性、股票流动性和股票市场运行特点,给出各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最后,依据相应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确定行业内股票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利率预期、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具体投资策略:(1)在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债券投资遵循合理价值或低估值原则建构组合,并以久期管理为中心,采取利率预期互换策略、收益差互换策略、定息与浮息债互换策略调整组合配置结构;(2)根据债券组合头寸,利用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利率差异和市场短期失衡现象,合理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最大化短期投资收益。 (五)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2)研究策划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分析、投资策略、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4)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3、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六) 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于比较基准存在差异,债券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比较基准。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较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景气行业误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景气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由于行业景气与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变迁、行业政策等,都会导致行业的盈利能力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风险控制降低景气行业误选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品种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品种,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过分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未上市流通的国债,按成本价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估值,其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开展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 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赎回后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8、重大关联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基金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诉讼、仲裁事项; 11、基金成立、基金开放赎回;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 14、其它暂停赎回; 15、暂停期间公告; 16、基金暂停申购或重新开放申购; 17、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赎回; 18、基金终止; 19、其它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按法律法规和本契约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人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1、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3、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招募提前书的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发起人签章 基金发起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深圳市 签订日: 2004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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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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