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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地产ETF(5121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4905
基金代码 512110
公告日期 2014-10-28
编号 2
标题 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外份额计算结果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的服务投资者,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4年10月30日对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地产ETF”,基金代码:512110)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医药ETF”,基金代码:512120)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位数从整数位调整为小数点后两位,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华安中证地产ETF和华安中证医药ETF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华安中证地产ETF和华安中证医药ET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其中删除以删除线表示,增加以斜体表示。
一、华安中证地产ETF
1、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第二部分 释义”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2004年76月729日颁布、同年87月8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6)“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7)“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8)“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9)“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2)“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同样修改。
二、华安中证医药ETF
1、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第二部分 释义”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2004年76月729日颁布、同年87月8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6)“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7)“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8)“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9)“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2)“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同样修改。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华安中证细分地产ETF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调整场外份额计算结果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开通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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